浦口区现代化水库运行管理矩阵先行先试区域及试点水库项目采购公告
浦口区现代化水库运行管理矩阵先行先试区域及试点水库项目采购公告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浦口区现代化水库运行管理矩阵先行先试区域及试点水库项目 | ||
品目 | 其他水利管理服务 | ||
采购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水务局 | ||
行政区域 | 浦口区 | 公告时间 | 2024年08月27日 10:43 |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 2024年08月28日至2024年09月03日 每日上午:09:00 至 11:30 下午:14: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9号龙湖时代上城1栋29楼 |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2024年09月09日 14:30 | ||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开标室 | ||
预算金额 | ¥301.******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曹雪(南京江城) | ||
项目联系电话 | 159*****038 | ||
采购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水务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合路20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188*****169 | ||
代理机构名称 | 南京江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9号龙湖时代上城写字楼1栋高区29楼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曹雪(南京江城) |
项目概况 浦口区现代化水库运行管理矩阵先行先试区域及试点水库项目 JSZC-******-NJJC-C2024-0110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9号龙湖时代上城1栋29楼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09-09 14:3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项目编号:JSZC-******-NJJC-C2024-0110
项目名称:浦口区现代化水库运行管理矩阵先行先试区域及试点水库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301.******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301.******万元,其中:矩阵平台建设:249.******万元,附属配套建设:52.******万元;供应商不得超过总价及各项单价,超过限价的投标报价按无效标处理。
采购需求: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构建现代化水库运行管理矩阵先行先试工作方案>的通知(办运管〔2023〕24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化水库运行管理矩阵建设先行先试台账的通知(办运管〔2023〕278号)》,浦口区被列为现代化水库运行管理矩阵先行区域,象山水库为先试水库,要求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试点创建工作。
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化水库运行管理矩阵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水运管〔2023〕10号)、《关于浦口区现代化水库运行管理矩阵先行先试区域及试点水库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宁水运管〔2024〕273号),主要内容有:(1)全区23座小型水库基础资料整编及数字化入库;(2)浦口区现代化水库运行管理矩阵平台建设包括数据底板、知识平台、移动应用及区域“四全”管理、“四制”体系、“四预”措施、“四管”工作等内容;(3)矩阵平台支撑系统包括模拟仿真引擎、统一身份认证、预警喇叭、工作站等建设;(4)试点象山水库现代化水库运行管理矩阵平台建设包括无人机巡检系统、电子界桩系统、水库入库洪水预报模型、下游洪水演进及淹没分析模型、溃坝分析模型、大坝变形监测模型、大坝渗流分析模型、大坝抗滑分析模型及象山水库“四全”管理、“四制”体系、“四预”措施、“四管”工作等内容,具体详见第四章项目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天内完成并提请验收,完工验收后维保三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后附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后附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并保存至响应文件中。
(4)供应商未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
时间:2024年08月28日至2024年09月03日,每天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现场获取: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盖章原件、被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至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9号龙湖时代上城写字楼1栋高区29楼。
地点: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9号龙湖时代上城1栋29楼
方式:线下报名
售价:100.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09-09 14:30 (北京时间)
地点: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9号龙湖时代上城1栋29楼
五、开启时间:2024-09-09 14:30 (北京时间)
地点: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9号龙湖时代上城写字楼1栋高区29楼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1、集中考察现场或答疑:采购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各供应商可在获取采购文件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自行踏勘现场。请各供应商务必对采购文件进行仔细认真阅读,在随后的采购中,对采购文件所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及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2、响应文件份数:一式叁份(壹份正本、两份副本),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同时供应商应提供电子版响应文件1份(一般应为PDF格式、U盘形式、随纸质正本文件一并提交)。当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电子版文件用于辅助评标和存档,供应商需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
3、政府采购信用承诺:“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规定, 参加南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信用承诺以《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体现。供应商应尽早做好承诺书工作,点击‘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首页(https://njgc.jfh.com/)‘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系统链接打开系统页面(http://180.101.238.212:8280/hodeframe2018_cxda/index.action;jsessionid=769BA9C8E*******E7173B991C8EC1E5)登录(未注册的供应商应先点击‘供应商注册点这里’并按要求完成注册),然后在“信用记录”模块页面点击“信用记录打印”下载本单位信用记录表,由法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信用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装订在响应文件中,一份用封套单独密封(封套上注明“信用记录表”),随响应文件一并递交。未按要求提供信用记录表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只需提供书面《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即可替代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一式伍份),加盖公章按采购文件要求胶装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仍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1.采购人信息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曹雪(南京江城)
电话: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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