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联金卡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质疑处理办法试行

北京银联金卡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质疑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银联金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购质疑处理工作程序,保护参加公司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采购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联采购质疑处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用招标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质疑的处理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采用非招标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质疑的处理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采购质疑的提出应当坚持依法合规、诚实信用的原则;采购质疑答复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四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处理”的原则,公司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并解释公司质疑处理办法、主办公司集中采购项目及实施小额零星采购项目的质疑;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主办本单位实施小额零星采购项目的质疑。

第二章 质疑的处理

第五条 供应商参加公司采购活动过程中,认为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电子邮件或纸质文件的方式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本办法规定的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采购事项的质疑。

第六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为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已依法依规获取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供应商已依法依规获取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但未参审应答的,不能对采购评审过程和结果提出质疑。

第七条 质疑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按以下规定的时间期限提出质疑: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在提交文件截止日的2个工作日前提出;

(二)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的截止日前提出;

(三)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的,其质疑提出日期以指定邮箱收到的邮件中显示的发出日期进行计算;采用寄送纸质文件方式的,其质疑提出日期以寄往指定地址的寄出日期进行计算;采用当面递交纸质文件方式的,以递交人和接收人共同签署的签收记录日期进行计算。

第八条 质疑函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名称、联系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质疑函签章日期。

第九条 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出具的委托书应当由本人签字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出具的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质疑函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各方共同提出。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部门)收到质疑函后,应组织对质疑事项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对于不符合质疑函规定的,应通知质疑供应商补正,补正通知应载明需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材料应一次性提交。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部门)应在收到合格质疑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需要委托相关单位、部门或者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分析判断、对相关方开展调查以及需要质疑供应商补充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质疑答复期限内。

第十四条 对于受理的质疑事项,主办单位(部门)应向质疑供应商书面答复处理结果,并加盖主办单位(部门)印章。质疑答复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全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函中提及的项目名称及编号;

(二)质疑事项的回复内容、答复单位名称、答复日期。

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公司商业秘密和公司采购管理制度规定应当保密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主办单位(部门)应向供应商说明原因。以下情形可不予受理:

(一)质疑供应商不是所质疑采购项目的参与者,或质疑内容不属于质疑范围的;

(二)质疑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效期间内提出质疑的;

(三)质疑函缺乏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质疑供应商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质疑供应商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质疑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六)质疑供应商未按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七)质疑供应商对同一项目中同一环节或同一事项已经提出过质疑的;

(八)主办单位(部门)对同一质疑事项已作出答复的;

(九)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部门)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质疑事项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应先暂停采购活动,经核查后可视情况采取重新评审、重新采购、终止采购等方式处理。

第十八条 质疑供应商书面申请撤回质疑的,主办单位(部门)应当终止质疑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部门)应建立统一的质疑台账,如实记录本单位(部门)收到质疑及处理情况,留存质疑函、质疑答复等相关处理全过程档案资料,档案资料随采购项目归档,按采购项目档案归档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如需将收到的质疑转交其他单位(部门)办理的,收件方应在收件后及时沟通确认适宜的主办单位(部门)并转发相关材料。主办单位(部门)按上述流程进行处理,转交的质疑处理时效从主办单位(部门)收到质疑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质疑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恶意质疑行为: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恶意质疑行为按照《北京银联金卡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处理质疑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质疑供应商先行垫付并保留正规合法发票。双方责任明确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承担,相关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因质疑供应商未先行垫付费用造成相关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无法顺利进行时,视为质疑供应商放弃质疑。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质疑处理办法,报公司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均须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由公司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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