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内容包括:
清运清扫垃圾、绿化带管护、雨季排水、水泵管护、主要公路两侧可视范围除草。
清运清扫垃圾范围:
1、五肇路(西起加油站,东至丰茂粮食种植合作社);
2、通福路(南起五肇路北至福兴方向出镇口);
3、徐江路(北起五肇路,南至宏旗方向出镇口);
4、五肇路至三站镇综合文化站门口;
5、五肇路至原计生站变压器位置;
6、通福路至卫生院、中心小学后门口;
7、三站邮政至中心幼儿园门口。
清运清扫职责、标准:
1、清运标准,所有清运清扫范围街道,实行分时间段清运,一是清运,即早晚各一次,早晚清运时间确定由镇城管大队制定,清运标准要达到卫生箱内垃圾保证一天一清,不得有残留,卫生箱摆放合理,保证卫生箱和下水井口周边没有垃圾,要求主街道24小时保洁。
要求乙方上岗工作者必须身体健康,不得带病上岗,要保障本人的人身安全健康;上岗必须穿工作服,且不能饮酒,否则因未穿工作服或饮酒导致人身伤害(伤亡或伤残)和财产损失,后果自负。乙方在保洁运营期间或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责任均与甲方无关,独立承担相关责任。
清运车辆由具备驾驶资质的清运工人操作,清运车辆由乙方提供,如清运车辆发生交通或安全事故,造成他人或车辆等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2、清扫标准:三站加油站至丰茂粮食种植合作社路段必须保证全天候保洁,清扫标准达到,“四净六无”标准,即:路面净、道路墙根(个体商户门前)净、下水口净、绿化带及树根净;无烟头纸屑及果皮壳、无痰迹、无污物积水、无暴露垃圾、无砖块砂石、无废弃堆积物。其余清运清扫范围内街道早晚各清扫一次,标准路面及两侧道板干净、绿化带干净,没有主要垃圾、砂石等碎物。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及其所辖的镇城管大队组织对乙方作业质量、文明、安全作业情况进行检查考评,但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作业。
2、检查考评的主要指标:
一是月度考核:甲方按照清运、清扫标准及要求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合同设立惩罚违约金约定,经检查发现不合格:第一次实施警告提醒、第二次交纳惩罚违约金300元、第三次交纳惩罚违约金500元、第四次交纳惩罚违约金1000元、第五次将单方面终止承包合同,甲方可另选服务主体,所罚款在季度承包费中扣除。
二是季度考核:一个季度以内,乙方出现总交纳惩罚违约金在4000元以上的,按照工作标准及要求乙方达不到标准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三是在乙方工作达不到标准或有紧急检查任务时,乙方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由甲方组织人员车辆进行实施,实施费用在乙方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发生县级或县级以上单位检查,因乙方承包工作范围内导致通报党委政府,一次扣除5000元,在当月承包费中扣除。
3、遇重大活动或检查突击任务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做好重点保洁保障工作。
4、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解决在承包期内出现的相关问题。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质量标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承包作业项目范围、承包事项的工作。
2、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如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3、要求乙方严格按照时间段上岗和下岗,上岗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不得带病上岗,要保障本人的人身安全健康;上岗必须穿工作服,工作期间不能饮酒。
4、清运车辆应当具有专业性,由乙方自己配齐,要依法依规营运清运车辆。
5,乙方要将垃圾清运至镇外指定地点,垃圾不倒入指定地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全责,甲方概不负责。
6、乙方具有清洁资质的公司,乙方配备清运工至少1人,清运车辆至少1辆,可按工作量随时增减人员和车辆;城管巡查员1人(人员由甲方指定,工资由乙方支付),清扫人员至少2人,可按工作量随时增减人员。且乙方必须为清运工人和清扫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为城管巡查员缴纳养老保险、工伤险、失业险等保险。按照人力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人员工资不得低于1750元每月,如因乙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造成的劳动争议和损害赔偿由乙方自担后果。
特别约定
一、本项目允许投标供应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投标响应保证金。未成交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会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退还至未成交单位银行账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会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由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在交易系统中上传合同后,采购人在1个工作日内退还至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银行账户。
肇源县三站镇人民政府垃圾清运清扫服务:响应保证金人民币:3600元整。
开户单位:肇源县三站镇人民政府
开户银行:肇源县农商银行三站支行
特别提示:
1、响应供应商应认真核对账户信息,将响应保证金足额汇入以上账户,并自行承担因汇错投标保证金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响应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的截止时间与响应截止时间一致,逾期不交者,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2、响应供应商在转账或电汇的凭证上应按照以下格式注明,以便核对:“(项目编号:***、)的响应保证金”。
二、本项目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5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并在采购合同签订之前缴纳履约保证金,在本项目结束前按合同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中标投标供应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质量保证金。 肇源县三站镇人民政府垃圾清运清扫服务: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
开户单位:肇源县三站镇人民政府
开户银行:肇源县农商银行三站支行
特别提示: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应认真核对账户信息,将质量保证金足额汇入以上账户,
2、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在转账或电汇的凭证上应按照以下格式注明,以便核对:“(项目编号:***、)的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