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综合楼VI招牌制作安装招标公告
机场综合楼VI招牌制作安装招标公告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现对南航吉林分公司机场综合楼VI招牌制作安装进行询价采购。
1、项目简介
1.1 项目名称:南航吉林分公司机场综合楼VI招牌制作安装采购。
1.2 项目编号: CZ**********。
1.3 项目类别:货物类。
1.4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1.5 项目内容、数量、限价或预算:
序号 | 采购内容 | 采购数量 (单位:个) | 单价限价 (单位:元,人民币) | 总价限价 (单位:元,人民币) | 备注 |
1 | 机场综合楼VI招牌制作安装 | 1 | 税率为13% | ||
合计 |
注:1、以上均为含税价。因国家税务政策变化导致增值税率发生变化时,按新的增值税率执行,协议价=协议签订时的不含税价*(1+新税率),协议签订时的不含税价=(协议约定的含税价、价外费用)/(1+协议签订时适用的税率)。
2. 本项目采用固定金额采购模式。供应商必须对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如有缺漏或超过最高限价(单价或总价)的报价,将导致报价无效。最高单价限价金额和最高总价限价金额,是用户单位根据2023年实际使用量和2023年核准的预算金额核算所得,最终结算应以具体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
1.6 交货地点及交货期限:
序号 | 交货内容 | 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 |
1 | 机场综合楼VI招牌制作安装 | 吉林分公司机场综合楼 |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交货完毕。 |
1.7 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具体起始时间以双方签署合同内容为准。
1.8 本项目只接受在中国南方航空采购招标网或采购人于本文件中指定的网站下载本询价文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
1.9本项目提供的产品/服务应符合中国现行各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管理规范等规定及要求。本项目鼓励使用低碳、新能源、节能、环保产品。
2、供应商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报价的供应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1 被列入南航集团“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且仍在限制期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与本次询价(采购)。
2.2 被列入南航集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得参与本次询价(采购)。
2.3 递交文件的供应商之间在本项目过程中登陆平台,下载、递交、解密相应文件等任何一个环节存在IP地址异常一致的,或者支付平台服务费、提交各类保证金等付款行为的银行账户一致的,不得通过符合性审查,且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涉嫌违规的这些行为按第二章《报价须知》中第1.3.5的规定,以及依据本询价文件的其他规定和法律法规进一步审查,追究责任。
2.4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及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实体,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加本次询价(采购)。分支机构(分公司)与法人(总公司)、同一法人(总公司)下设的多家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次询价项目。
2.5 分支机构(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参加本次询价的,不得使用法人(总公司)的资质与业绩。
2.6 供应商能提供13%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至少提供1张2023年8月1日至今开具过的1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扫描件。
3、询价文件的获取
3.1 获取询价文件时间:2024年8月30日至2024年9月3日;请务必在此期间登陆“中国南方航空采购招标网”,选择项目下载询价文件;否则将无法参与本次询价采购。
3.2 询价文件获取途径:
详见https://csbidding.csair.com/cms/channel/czzngys/*****.htm
4、响应文件的递交
4.1 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6日,供应商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响应文件。
4.2 逾期上传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5、联系方式
5.1采购人:沈兆杰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5111号中邑大厦B座中国南方航空。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0431-********,186*****365
6、澄清、异议、投诉反馈路径
6.1 如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疑问,需采购人进行解释说明的,应在获取询价文件时间截止前,进入中国南方航空采购招标网采购项目提问区域提出疑问。
6.2 如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可在异议有效期内将有效的异议材料书面递交至采购人。
异议材料唯一受理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5111号中邑大厦B座南航吉林分公司党委工作部
联系电话:186*****365
6.3 如参与供应商对异议回复结果不满意,或认为本次采购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可在收到异议回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名投诉。
投诉材料唯一受理部门:南航吉林分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地 址 :长春市吉林大路5111号中邑大厦B座南航吉林分公司
联 系 人 :张女士
联 系 电 话 :0431-********
6.4 供应商应按照规定的渠道路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且提出内容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真实、客观、来源合法。调查过程中,若发现供应商有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以非法途径取得证明材料,或故意诋毁,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将按照采购人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阶段 | 异议有效期时限要求 |
资格预审阶段 | 截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递交日期前”提出异议 |
采购文件发布阶段 | (招标采购项目)截至“获取招标文件时间截止后48小时,或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较晚的期限为准)”提出异议 |
(非招标采购项目)截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24小时”提出异议 | |
评审结果公示阶段 | 截至“评审公示期内”提出异议 |
(澄清、异议、投诉具体要求详见询价文件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澄清/异议/投诉承诺及程序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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