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肥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解读
邯郸市肥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解读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在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调动经营者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对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高度重视,近年来,我国着力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2016年,《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提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则体系。2022年,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自2016年建立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行政机关的公平竞争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自觉性、主动性进一步增强。同时,制度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地方对竞争政策就是发展政策、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的认识还不是很到位,为了短期发展和局部利益,一些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行为仍然存在,妨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制度本身也还存在法律位阶不高、约束力不强的问题,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不平衡、制度落实不到位、公平竞争审查把关不严的情况仍然存在。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出台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随着《条例》的全面落实和深入实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度基础将更加坚实,惠及各类经营主体的政策措施将更加公平,我国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填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空白,标志着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以反垄断法为主干、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补充,涵盖各立法层级、内容比较完备、制度比较健全的反垄断法律体系。概括起来就是“1+2+7”。“1”是指一部反垄断法,“2”是指《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这两部行政法规,“7”是指《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7部部门规章。
从2016年首次提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到2021年出台《实施细则》、2022年反垄断法修法将其写入法律,再到今年颁布《条例》,历时八年,我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逐步完善。《条例》在我国“1+2+7”反垄断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预防政府部门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这一特殊作用。
《条例》在制度设计上有哪些变化?
《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法规,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了一次全面升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审查范围更加全面。之前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这次《条例》在前期基础上进一步扩充了审查的范围,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起草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时也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做到审查范围全覆盖。
第二,审查机制更加健全。《条例》明确了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职责作了规定,确立权责明晰的审查工作机制。在之前由起草单位进行自我审查的基础上,建立了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会同审查工作机制。
第三,审查标准更加优化。《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优化了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四类审查标准,更具针对性和指引性,并严格限定了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加强了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等其他政策的统筹和协调。
第四,监督保障更加有力。《条例》专章规定了监督保障措施,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监督保障,不仅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制度、举报处理制度、督查制度,还规定了约谈等处置措施和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形成了全方位的监督保障工作机制,显著提高了制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确保制度能够落地见效。
《条例》的主要章节和内容
《条例》共五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审查标准、审查机制、监督保障及附则。
(一)总则
《条例》对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范围和相关工作机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一,规定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和范围。《条例》规定了审查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条例》将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所有政策措施,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都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体现了政府部门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方面的一种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和带头自觉合规。
第二,规定有关方面的职责。《条例》规定,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二)审查标准
《条例》延续了《实施细则》中的四大类审查标准的框架,从四个方面明确了19项政策措施不得包含的内容,建立了一个涵盖经营主体生命全周期、经营全链条的审查标准体系。
第一,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要保障机会平等。《条例》规定,有关的政策措施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不得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或者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也不能通过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限定交易等方式妨碍市场的公平准入。比如,在监管执法中发现,有的地方可能会通过下发文件等方式直接指定某个企业提供商品和服务,这样就排除了其他企业的准入机会,属于《条例》禁止的行为。
第二,在商品要素的流动方面,要保障进出自由。《条例》明确,不得限制外地或者进口的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也不得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或者商品要素的流出;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能对外地或者进口的商品要素、外地经营者在价格收费、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比如,有个别地方为了本地经济发展,对本地企业迁出设置了一些障碍,妨碍企业自主迁移,这就违反了《条例》的规定。
第三,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要保障竞争公平。《条例》要求,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实施选择性、差异化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也不得在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目的就是防止有的经营者凭借某些特殊政策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第四,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方面,要保障经营自主。《条例》要求,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也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价格水平,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要切实维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三)审查机制
为保障审查机制正常运转、保证审查结论公正科学,《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一,由谁来审。《条例》延续了政策措施起草单位的自我审查模式。由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覆盖范围很广,涉及的政策措施数量非常庞大,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进行自我审查,具有现实可行性,而且也有利于发挥起草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政策措施的及时性。《条例》分三种情形作出了规定,第一种,由一个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二种,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三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通过全方位确定审查主体,压实审查责任,确保审查工作能够落实。
第二,什么时候审。《条例》规定,公平竞争审查要在政策措施的起草阶段完成,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的预防功能,切实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也可以由审查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具体的审查时间,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怎么审。《条例》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审查标准,起草单位要对照审查标准,认真评估政策措施对公平竞争的影响。同时,为了确保审查结论的客观和准确,《条例》还要求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时候,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如果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还要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审查结束后,起草单位还要作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如果是适用例外规定的,还要在审查结论中进行详细说明。
(四)监督保障
针对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应审未审,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补贴等方面对经营者尤其是民营企业进行歧视差别对待,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等情形仍然存在,“准入不准营”“玻璃门”“旋转门”等现象尚未消除等突出问题,为防止起草单位在审查过程中走形式,导致制度空转,削弱政策效果,《条例》作出了四个方面的制度安排。
第一,通过严格的工作监督推动落实。《条例》建立了包括抽查、督查等在内的较为系统的监督机制,比如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抽查,如果发现违反《条例》要求的要督促整改。还明确了国务院会定期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情况开展督查,督促地方严格落实《条例》的要求。
第二,通过有效的考核评价推动落实。《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把激励和约束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增强各级行政机关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三,通过全面的社会监督推动落实。《条例》明确对于有关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且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切实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回应企业关切。加强外部社会监督,促进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得到及时纠治。
第四,通过严肃的追责问责推动落实。《条例》建立了约谈机制,规定起草单位如果未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管部门督促仍未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也明确了法律责任,对未依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标签: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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