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期
关于1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期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期)
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现将涉及我市在总局及省专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广元市利州区欧阳水产经营部销售的小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3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利州区欧阳水产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小泥鳅(购进日期:2023年11月13日)。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利州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不合格产品是广元市利州区欧阳水产经营部于2023年11月13日,从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成洛大道5999号通威三联水产品交易中心116栋附15号、附16号龙泉驿区西河镇任义水产批发部任兴华处购进。现场已无同批次不合格小泥鳅销售,因均是零售,未留下消费者信息,故不能追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小泥鳅中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为控制病情加大使用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3.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利州区市场监管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广元市朝天区羊木镇优佳惠超市销售的1批次红米椒(辣椒)、1批次特级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5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朝天区羊木镇优佳惠超市抽取了1批次红米椒(辣椒)(购进日期:2024年3月15日)、1批次特级龙眼(购进日期:2024年3月14日)。经检验,红米椒(辣椒)“噻虫胺项目”不合格,特级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朝天区市场监管局调查,2024年3月14日,当事人从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赵春芳水果批发部购入特级龙眼10kg;2024年3月15日,当事人从广元市云晨商贸有限公司购入红米椒5kg。以上除用于抽检外,其余全部售出。因销售方式是零售,未留下顾客联系方式,无法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排查整改情况
产品不合格原因不明,不排除种植环节导致。
3.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在购入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及供货商提供的农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有销货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朝天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3.56元。
三、广元福惠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四川英瑞达食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颗米芽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20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广元福惠商贸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四川英瑞达食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颗米芽菜(生产日期2024年3月1日,500g/袋)。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昭化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产品59袋。截至2024年4月25日收到《检验报告》时,已销售33袋。其中抽检9袋,零售24袋。当事人已于4月25日,对剩余的26袋下架退回供应商,并张贴召回公告。因零售故未收到退回的产品。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排查整改复查
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工艺控制不严。当事人在购进食品时未查验该批次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如实记录该批次食品的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昭化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经营者限期整改,并于2024年5月28日通过复查验收。
3.行政处罚情况
2024年5月9日,昭化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该批次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如实记录该批次食品的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7月30日,昭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8.09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广元市利州区玖号果仓水果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龙眼、1批次精品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20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广元市利州区玖号果仓水果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龙眼(辣椒)(购进日期:2024年3月20日)、1批次精品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3月20日)。经检验,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精品香蕉“噻虫嗪和腈苯唑项目”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利州区市场监管局调查,2024年3月15日,当事人从“标果平台”网上下单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龙眼10kg;2024年3月20日,当事人从川陕甘农产品交易市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精品香蕉11kg。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同批次龙眼和精品香蕉已全部销售。因零售未留下消费者信息,故不能追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排查整改情况
龙眼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了增加漂白、?防腐和抗氧化效果过量使用二氧化硫。香蕉中噻虫嗪和腈苯唑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利州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进销台账,并于2024年7月9日进行了复查验收。
3.行政处罚情况
2024年4月22日,利州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7月9日,利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广元市利州区杨军超市销售的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9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广元市利州区杨军超市抽取了1批次小米椒(购进日期:2024年4月18日)。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利州区市场监管局调查,2024年4月18日,当事人从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代军蔬菜批发部购进该批次小米椒9.9kg。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同批次小米椒已全部销售。因均是零售,未留下消费者信息,故不能追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排查整改情况
产品不合格原因不明,不排除种植环节导致不合格。
3.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利州区市场监管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六、广元市利州区前卫生鲜超市销售的赖茅面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6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广元市利州区前卫生鲜超市抽取了1批次赖茅面山药(购进日期:2024年4月15日)。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利州区市场监管局调查,2024年4月15日,当事人从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盘龙镇川陕甘农产品交易中心王邦勇处购进赖茅面山药10kg。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同批次山药已全部销售。因均是零售,未留下消费者信息,故不能追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排查整改情况
产品不合格原因不明,不排除种植环节导致不合格。
3.行政处罚情况
2024年5月20日,利州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7月9日,利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广元利州区源达水业销售的、标称由四川龙澹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天然饮用水(蓝屿)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4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广元利州区源达水业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四川龙澹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天然饮用水(蓝屿)(生产日期2023年11月9日,18.9L/桶)。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利州区市场监管局调查,2023年11月9日,四川龙澹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天然饮用水(蓝屿)325桶(净含量:18.9L/桶)。至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已无同批次天然饮用水,该批次产品均有送货票据。2023年12月8日,四川龙澹水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各经销商发出召回通知,各经销商均以零售的方式对外销售完毕,未留下消费者信息,故不能追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天然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水源防护不当导致水体受到污染;或者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如灌装设备受到污染,消毒不彻底;或者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不到位所致。
3.行政处罚情况
利州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后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约谈。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经利州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广元利州区源达水业共购进该批次天然饮用水20桶,已销售完毕。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利州区市场监管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广元利州区源达水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八、广元市顺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顺华烟熏豆腐干、1批次腌卤豆干(香辣味)、1批次腌卤豆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6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和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广元市顺华食品有限公司抽取了2批次顺华烟熏豆腐干(生产日期2024年3月13日的规格255克/袋,生产日期2024年3月15日的规格320克/袋)、1批次腌卤豆干(香辣味)(生产日期:2024年3月16日,255克/袋)、1批次腌卤豆干(生产日期:2024年3月15日,255克/袋)。经检验,4批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广元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调查,当事人所生产的上述四个批次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如下。
顺华烟熏豆腐干(规格:255克/袋):2024年3月13日生产351袋,3月16日抽检用10袋,售出341袋;
顺华烟熏豆腐干(规格:320克/袋):2024年3月15日生产96袋,3月16日抽检用10袋,售出86袋;
腌卤豆干(香辣味)(规格:255克/袋):2024年3月16日生产190袋,3月16日抽检用10袋,售出180袋;
腌卤豆干(规格:255克/袋):2024年3月15日生产132袋,3月16日抽检用10袋,售出122袋。
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4月13日和22日对上述四个批次不合格产品发布了召回通知。因零售未留下消费者信息,未召回不合格批次的产品。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排查整改情况
通过对不合格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的分析,并根据专家建议对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进行送检。该公司对库存的两个产地的大豆、食品添加剂和新生产的产品共计9个样品分别送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广元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经检验,送检样品中,检出1批次的大豆铝含量达226mg/Kg(限量值为≤100mg/Kg),其余样品均合格。经分析,不合格产品中铝的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材料(大豆)铝含量过高导致,也有可能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
经开区分局要求企业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采取严格进货查验制度、尽量固定供货商、不定期将原材料送检、严格生产过程控制等措施,并于6月27日进行复查验收。
3.行政处罚情况
2024年4月22日,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元经开区分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重金属(铝)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2024年7月1日,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61.5元,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7日
标签: 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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