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师铁门关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二师铁门关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师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兵团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新兵党办发〔2015〕36号)精神,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市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适用于本办法:

  (一)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非外部董事(不含职工董事,下同),监事会主席(不含外派),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

  (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党委委员(党组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履职待遇

  第五条企业应当合理配置、有效使用企业公务用车资源,规范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成本。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按多人1车或1人1车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标准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8万元以内。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新配备或者更新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公务用车装饰费用原则上控制在车价的5%以内。企业负责人已购置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条件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已租赁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应当按规定配备标准重新租赁。

  企业由于非政策性因素发生亏损或者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企业负责人使用。

  第九条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第十条企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按照兵团和师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企业不得同时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公务交通补贴的,不再配备公务用车,不再报销公务用车费用或者另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的原则建设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要公平配置、集约使用办公用房资源。企业负责人原则上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按照兵团企业分类划级结果确定。一类一级和一类二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控制在48平方米(含)以内。一类三级和二类一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控制在36平方米(含)以内。二类二级及以下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控制在28.8平方米(含)以内,企业其他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不得超过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的80%。原则上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作为办公用房。

  第十三条未参加兵团企业分类划级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由企业集团公司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企业集团公司副职负责人标准;未参加兵团企业分类划级团场国有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由各团场研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二类二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标准。企业参加兵团企业分类划级以后,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严格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新配置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配置标准。现有办公室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应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十六条企业要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参加出国培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不得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国(境)外培训。

第三章业务支出

  第十八条业务招待是指企业负责人因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等。

  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费标准要严格按照师市党政机关外事、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企业年度业务招待费支出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总收入的5‰。

  第二十条企业要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审批、报销等程序。对企业负责人每次业务招待活动实行招待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管理,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活动,由企业相关部门编制预算并组织安排,应当首选本企业食堂或者协议酒店,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外事招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原则,从严控制招待费用支出。

  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活动赠送纪念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严禁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企业应当建立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相关部门及时结算。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应当提供内部审核流程、发票以及招待清单,如实反映招待对象、业务招待活动内容、招待费用等情况,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兵团企业分类划级结果,参照师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的相关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

  第二十五条严禁企业负责人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国内差旅活动,从严控制国内差旅随行人员。企业应当保障企业负责人处理本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境外经营管理业务的出国(境)活动,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与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

  第二十六条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和任务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企业要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国(境)外旅游。

  第二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国内差旅费用,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铺张浪费。

  第二十八条加强企业负责人从事公务活动所发生移动通信费用和住宅通信费用的管理。参考电信市场资费标准,根据企业负责人岗位要求和履职需要,合理确定通信费用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不得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通信补贴。

  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通信补贴的,不再报销通信费用或者另行发放通信补贴。

第四章福利性待遇

  第二十九条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及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条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缴存基数的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三十一条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标准按照国家和兵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企业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

第五章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预算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需求,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费用水平的预计安排、控制监督。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预算管理,按年度、项目、人员编制预算,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编制应当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与企业当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相匹配,履行企业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审议后执行。如预算有重大调整,应当重新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严格控制预算内企业负责人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外支出未履行相应程序前不得列支。企业应当建立预算动态监控机制,监测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准确性,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除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外,严禁以下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支付个人支出的行为:

  (一)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

  (二)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三)为企业负责人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

  (四)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五)支付企业负责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

  第三十八条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腾退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等。

  第三十九条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转嫁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企业负责人在所出资企业兼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在所兼职企业的,可以执行集团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按照“费用跟事走”的原则,分别在集团总部、所兼职企业报销和列支,同一费用不得在集团总部和所兼职企业重复报销和列支。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要作为厂(企)务公开的内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和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四十三条企业内部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第四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和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监事会、审计以及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四十五条各企业要对本企业集团总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通过制度规范和严格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四十六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立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或未正确履行本办法管理要求的企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企业相关负责人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企业负责人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并相应扣减25%、50%、75%、100%的当年绩效年薪。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九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定集团总部相关人员和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逐级落实监管责任,逐级健全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管理、推进公开透明,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师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待遇 履职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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