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0212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0212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44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友茶叹(东莞)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塘厦分公司制售的“核桃包(自制)”

  (一)友茶叹(东莞)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塘厦分公司制售的“核桃包(自制)”,经抽样检测,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友茶叹(东莞)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塘厦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友茶叹(东莞)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塘厦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核桃包(自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核桃包(自制)”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加工制售环节导致的。

  二、东莞市塘厦潮香水果档销售的“荔枝”

  (一)东莞市塘厦潮香水果档销售的“荔枝”,经抽样检测,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潮香水果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潮香水果档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以及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荔枝”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种植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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