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救援器材招标公告
反恐救援器材招标公告
武警河南省总队反恐救援器材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我部就反恐救援器材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
1.1 招标项目名称:武警河南省总队反恐救援装备采购项目
1.2 招标项目编号:WJ-2016-1607-A032号
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本次招标内容: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技术要求 |
标段一 | 防弹衣 | 300件 | 详见招标文件 |
防弹头盔 | 300个 | ||
标段二 | 数字风速仪 | 37台 | |
河床断面测绘仪 | 2台 | ||
风力灭火机 | 43台 |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标段一):
3.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3.2 持有经营范围内具有研发、生产或销售警用装备营业执照的制造商或代理商;并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3.3所投产品制造商须为2016年公安部协议供货目录企业或2015年武警部队军事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企业(承制装备为防弹衣、防弹头盔)。若是代理商须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厂商针对本项目的专项唯一授权书;
3.4投标人须提供所投产品通过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中国兵器装备特种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
3.5 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开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证明(开具日期不得早于公告日期,查询内容包括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3.6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资格要求(标段二)
3.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3.1.2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经营范围内具有研发、生产或销售救援装备类型的营业执照;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3.1.3投标人是代理商的,须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厂商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书;
3.1.4风力灭火机需提供林业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报告或提供国家质量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
3.1.5提供2013年1月1日以来合同金额20万元及以上类似业绩(须含所购产品任意一种)至少一份(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1.6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开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证明(开具日期不得早于公告日期,查询内容包括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3.1.7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发售信息:
4.1招标文件出售时间:2016年9月5日~2016年9月12日每天9:00~11:30、14:30~16:30 时(北京时间)(法定休息日、节假日除外);
4.2 招标文件出售地点:在武警河南省总队采购中心(郑州市东风南路与熊儿河路交叉口武警河南省总队院内报名;
4.3 招标文件出售方式:现金购买;
4.4 招标文件售价:300元人民币/包,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接收和信息: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和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武警物资采购网》、《武警河南省总队综合信息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等相关网站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武警河南省总队采购中心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56号
联系人:军需处 杨先生联系电话:****-********
监督人:纪检处 祁先生
八、其他应说明事项:
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须出示以下资料原件并提交一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其中法人授权委托书留原件:
8.1 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若法定代表人直接到场报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即可)。
8.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是三证合一的证书。
8.3 制造商为公安部《警用头盔和警用防弹衣生产企业名录》中入围企业的证明材料。
8.4所投产品的检测报告(风力灭火机检测报告提供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有效)。
8.5 所投产品制造商专项授权书(代理商提供)。
8.6标段二提供2013年1月1日以来合同金额20万元及以上类似业绩(须含所购产品任意一种)至少一份(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8.7 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8.8 参与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武警河南省总队采购中心
二○一六年九月四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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