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询意见公告
《昌江黎族自治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询意见公告
《昌江黎族自治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决策
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询意见公告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界对“昌江黎族自治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的意见和诉求,加强公众参与,准确识别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制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琼办发〔2022〕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对该事项进行公示如下:
一、决策事项名称
《昌江黎族自治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二、决策事项主要内容
(一)调整供水价格分类
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1.居民生活用水,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2、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业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除下列非居民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外,其他非居民用水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
(1)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集体宿舍生活用水,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共用附属设施的非经营性用水(不含游泳池用水)。
(2)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 托儿所、托育机构)的教学以及学生生活用水。不含各类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
(3)经民政部门批准举办或备案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等服务场所用水,以及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残疾人创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残 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经营场所用水。不含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等将房屋出租,且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用水。
(4)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公益性服务设施(社区居民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日间照料中心、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等)用水。
(5)经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常驻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水。
(6)公共厕所用水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的用水。
3.特种用水,主要包括美容、美发养发(不含传统理发)、美体、洗浴(含桑拿、足疗、水疗)、经营性游泳池、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及练习场、水上乐园、溜冰场、马场等用水,执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
(二)调整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
居民生活用水继续设置为三个阶梯,人口4人及以下的用水户第一、第二阶梯水量上限值分别由原来的26吨、39吨调整为24吨、32吨。用水户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月各阶梯水量相应增加6吨。
(三)调整分类水价
实现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未实现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合表价格。
实行现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且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计加价制度;未实现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且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按定额内(计划内)用水价格执行。
1、宏远自来水厂价格
用水分类 | 调整前价格(元/吨) | 调整后价格(元/吨) | |||
价格 | 涨幅 | ||||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 第一阶梯(≤24吨部分) | 一般户 | 1.75 | 1.85 | 5.71% |
低保户 | 1.30 | 1.30 | 0.00% | ||
第二阶梯(>24吨—≤32吨部分) | 2.63 | 2.78 | 5.51% | ||
第三阶梯>32吨部分 | 5.25 | 5.55 | 5.71% | ||
合表 | 一般户 | 1.75 | 1.90 | 8.57% | |
低保户 | 1.30 | 1.35 | 3.85% | ||
非居民用水价格 | 定额内(计划内) | 2.80 | 3.04 | 8.57% | |
超定额(超计划)≤30%以内部分 | 3.11 | 4.41 | 42.03% | ||
超定额(超计划)>30%以上部分 | 3.38 | 5.88 | 74.22% | ||
特种行业用水价格 | 定额内(计划内) | 3.50 | 6.08 | 73.71% | |
超定额(超计划)≤30%以内部分 | 3.91 | 8.97 | 129.41% | ||
超定额(超计划)>30%以上部分 | 4.25 | 11.96 | 181.41% |
2、棋子湾自来水厂供水价格
用水分类 | 调整前价格(元/吨) | 调整后价格(元/吨) | |||
价格 | 涨幅 | ||||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 第一阶梯(≤24吨部分) | 一般户 | / | 1.75 | / |
低保户 | / | 1.30 | / | ||
第二阶梯(>24吨—≤32吨部分) | / | 2.63 | / | ||
第三阶梯>32吨部分 | / | 5.25 | / | ||
合表 | 一般户 | 1.70 | 1.80 | 5.88% | |
低保户 | 1.60 | 1.35 | -15.63% | ||
非居民用水价格 | 定额内(计划内) | 2.50 | 2.88 | 15.20% | |
超定额(超计划)≤30%以内部分 | / | 4.17 | / | ||
超定额(超计划)>30%以上部分 | / | 5.56 | / | ||
特种行业用水价格 | 计划内(定额内) | 3.30 | 5.76 | 74.55% | |
超定额(超计划))≤30%以内部分 | / | 8.49 | / | ||
超定额(超计划)>30%以上部分 | / | 11.32 | / |
(四)低收入困难家庭水价优惠
持有本县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效证明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实行水价优惠。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用水量在第一阶梯用水量内按1.30元/吨计收,超出第一阶梯水量后按阶梯水价执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合表价格的,按1.35元/吨计收。
(五)完善水价与原水价格、水资源费联动机制
为保障价费联动的实际可操作性,联动机制将结合原水价格、水资源费联动制定。当政府征收的水资源费(税)、供水企业购入原水费等费用调整时,供水企业可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同步调整供水价格,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不需再开展成本监审、组织开展听证会等有关程序。联动价格原则按以下公式实施。
1.调整后各类水价=调整前各类水价+水价联动调整额;
2.水价联动调整额=原水价格或水资源费调整金额÷(1-自用水率)÷(1-漏损率)×(1+税率)。
3.自用水率、漏损率按监管周期成本监审核定值为准;
4.税率为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的综合税率。
(六)实行供水同网同价制度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设施向农村延伸、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供水价格实行同网同价、供水服务均等化。
(七)其他事项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增加的收入,供水企业应当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等。老旧小区等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行维护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企业供水价格,供水企业不得另行收费。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为本事项实施涉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公示期限
2024年8月28日-9月8日
五、公众意见反馈的主要方式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以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评估机关和评估单位提交口头、电子或书面意见,表达对本事项涉及社会稳定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六、意见建议的反馈渠道
(一)评估机关
昌江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钟先生
联系电话:********、186*****263
办公地址:海南省昌江县昌江大道58号昌江县党政综合办公大楼203室
(二)评估单位
海南致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有限责公司 ??
联系人:梅工
联系电话:0898-********
邮箱:hnzszxgs@163.com
办公地址: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西三横路文馨阁B座1006室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