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分下半年砂石招标任务
大同分下半年砂石招标任务
发布日期: 2024-08-28 13:38:09.0
截止时间: 2024-09-03 17:26:36.0
距报名结束
物资采购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zb-006
物资名称: 砂石料
招 标 人: 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分公司
招标地址: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分公司院内
2024 年 8 月 21 日
目录
一、投标人须知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孙若男 187*****587 |
2 | 项目名称 | 2024年下半年大同分砂石料采购 |
3 | 招标范围 | 采购砂石料 |
4 | 交货地点 | 高强大同分站内 |
5 | 供货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以合同实际签订周期为准 |
6 | 付款条件 | 以实际合同约定为准 |
7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应具备销售砂石料建材类相关资质,近一年类似项目业绩 |
8 | 勘察现场 | R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
9 | 计价原则 | R固定单价 □浮动价 调价方式: |
10 | 是否递交纸质版 投标文件 | R不需要递交 £需要递交,递交时间: ; 递交地点: (详细地址)。现场递交的纸制板投标文件仅作为资料备份留存,与线上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线上投标文件为准。 |
11 |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 提出报价答疑 (查看平台) | 形式:北京建工信息采购平台线上提交报价答疑 投标疑问递交截止时间:自动带入。 |
12 | 开标方式 | R线上开标 □线上线下同时开标 |
13 | 最高投标限价的 相关约定 | R不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
14 | 评标办法 | R综合评标法 □最低投标价评标法 |
15 | 投标截止时间 | 自动带入 |
16 | 投标保证金 | R不缴纳 £缴纳(列出详细的银行收款信息) 缴纳1000元投保保证金 |
17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 □要求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R不要求 |
18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后 45 日 |
19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R是 £否 |
1.2、投标人须知的其他内容
1.2.1、招标文件的澄清和答疑
(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按北京建工采购信息平台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24小时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招标人澄清文件在北京建工采购信息平台一经发布就视同确认收到。
(4)除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外,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北京建工采购信息平台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5)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自行做出的理解、解释、推论和应用,招标人概不负责。由于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的任何误解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负。
(6)如果投标人发现本招标文件各组成部分之间出现歧义或存在相互矛盾,组成文件中出现明显或不符合思维逻辑等的错误时,包括文件编写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打字错误等,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前提出澄清要求。如果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未能发现并对有关歧义、矛盾、错误提出澄清要求,而在中标后发现并提出,中标人在执行招标文件的前提下将必须接受由招标人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的解释。
1.2.2、招标文件的修改
(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都可能通过北京建工集团采购信息平台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由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一经发布,即视为投标人确认已经收到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应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并对所有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2)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北京建工采购信息平台告知所有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48小时内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应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招标文件的内容与补充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发出时间较晚的补充文件为准。
1.2.3、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48小时前在北京建工集团采购信息平台提出,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4小时内作出答复。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1.2.4、投标截止时间的延迟
(1)投标期间,招标文件需要变更;
(2)投标人提出答疑,招标人答复后,认为投标时间不足;
(3)投标时间截止前1个小时,投标单位不足3家;
(4)其他经评审需要延迟的情况。
招标人因为不同原因延迟投标截止时间的,不向投标人做出任何解释。
1.2.4、响应及偏差
(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2)招标人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1.2.5、招标内容的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6、履约保证金(如有)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中标人不能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中标单位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履约保证金(如有);
(2)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或在投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3)在投标报价阶段,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或明确表示不参与本次投标的行为;
(4)中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或拒绝签订合同的行为;
(5)其他情形
1.2.7、纪律和监督
(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3)对招标小组成员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招标小组成员不得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招标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1.2.8、投标费用
投标人参与本次投标活动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自理,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1.2.9、语言文字和计量单位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10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招标人纪检部门投诉。
1.2.11知识产权
(1)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
(2) 除另有约定外,投标人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投标价款中。
(3)除另有约定外,双方当事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均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4)投标人保证所交付的服务成果文件不侵犯任何他方的知识产权,投标人保证招标人在使用时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投标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因投标人所交付的服务成果引起的知识产权案导致招标人支付了第三方相应款项,招标人均有权向投标人进行追偿。
(5)如发生因投标人所交付的服务成果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导致第三方起诉了招标人的情形,招标人有权暂扣投标人相当于第三方诉求金额对应的货款作为案件解决担保款,扣款担保期间从招标人通知投标人扣款之日至投标人解决完毕第三方起诉的知识产权案为止,同时招标人有权选择解除投标人本合同范围内的后续服务。投标人不得向招标人主张案件解决担保款在扣款期间的利息、因扣款行为造成投标人的其他任何损失。投标人解决完毕第三方起诉的知识产权案后,在招标人或建设单位不实际承担第三方起诉的知识产权案的经济责任前提下,招标人在投标人解决完毕第三方起诉的知识产权案件后15日内将案件解决担保款无息支付给投标人;如果第三方起诉的知识权案判决了招标人承担责任且招标人最终支付了第三方相应款项,招标人有权从案件解决担保款中直接抵扣招标人已支付第三方的所有款项(含为解决该案件聘请律师费用及判决规定需要招标人或建设单位向法院支付的相关费用),案件解决担保款抵扣完毕后,如案件解决担保款不足以抵扣招标人已支付的上述款项,投标人应在招标人收到偿还差额款项通知后7日内将差额款项支付给招标人;如案件解决担保款抵扣完招标人已支付相应款项后还有剩余款,招标人在案件解决担保款抵扣完后15日内将剩余款无息支付给投标人。
1.2.12同义词语
招标文件(合同)中出现的措辞“买方”和“卖方”(“采购人”和“供货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2.13争议解决方式
本招标文件双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 起诉 ,管辖机构为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1.2.14本次招标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具体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应为投标材料的 :
£生产商
R代理经销商(简称“代理商”)
(2)投标人为生产商的,应具备 资质,近 年 (类似项目描述)业绩,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具备砂石料建材类相关销售资质,近 一 年(类似项目描述)业绩,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1.2.15响应和偏差
(1)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材料设备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相关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3)其他可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
(4)偏差:
R不允许
£允许
偏差范围: 。
(5)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1.2.16中标候选人公示
定标后,招标人有权通过北京建工采购信息平台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招标人有权选择一家或者多家为中标候选人。
1.2.17中标通知书是否采用书面形式
£是
R否,通过北京建工集团采购信息平台向中标人进行中标通知。
二、投标报价(回标)要求
2.1、投标文件组成
2.1.1投标文件要求上传加盖公章扫描版。
2.1.2加盖公章扫描版:附件1-8。
2.1.3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须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未提供的格式投标人可自行确定。
2.1.4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全面响应,否则,按废标处理,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在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处均应加盖。
2.1.5如投标人未按照上述几条执行,该投标将按照废标处理。
2.2、投标商务条款
2.2.1调价原则
报价基准价为 ,涨跌≤ ,不予调整,涨跌> 时,按 系数调价。例如:(针对于电线电缆招标)报价铜基准价为:X年X月X日上海有色金属网铜价 XXXX 元/吨,涨跌≤1000元,不予调价。涨跌>1000元时,按1.5% 系数调价,例如:涨跌1200元时:结算价=单价*(1+0.015*1200/1000。(固定综合单价则忽略本条)
2.2.2投标报价应严格按照标书提供的报价清单表进行投标报价。报价价格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包装费、装车费、运输费、过路过桥费、装卸费、安装费(如有)、深化设计费(如有),所需的辅材、调试、各项试验检验费、安全措施、技术指导支持、使用培训、售后服务及技术指导相关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交付成品至招标方授权施工单位指定的地点以及三包、保修金等一切费用。
2.2.3投标人盖章版报价与线上报价不一致时,则以线上报价为准。
2.2.4除标书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合同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风险系数以及各项目的运输费用。
2.2.5发票要求:投标人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2.6材料款的付款条件
付款条件: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质保金: 。(如有)
2.3、投标技术条款
2.3.1、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及招标方技术文件要求(另附详细说明)。
证明证件:提供相应招标人要求的相关技术文件。
2.3.2、样品要求:按招标人通知要求提供样品
2.3.3、材料的供应要求:
供应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交货地点: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材料包装:包装完整没有破损(根据材料种类而调整)
3.3.4、材料的验收要求
验收地点与方式: 大同分站内,经进场检验
取样方式: 按批次取样及随机抽检
数量及质量验收: 以买方实际过磅数量为准
2.4、投标文件顺序及要求
投标文件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应当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实质性条款和要求作出响应。
2.4.1、投标文件顺序
附件1:投标函
附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附件4:质量保证书
附件5:投标清单
附件6:商务和技术条款偏离表(如有)
附件7: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如有)
附件8:其他需要向招标人说明的情形(自附:技术支持资料、相关服务计划、其他材料)
所有附件需按附件1-8按顺序统一扫描至同一个PDF文件中,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人章上传,并统一命名为:投标文件-**单位(投标人公司全称)。
以上附件1-8中,附件1-5为必须提供内容,附件6-8如无相关内容,则不必提供该页,不上传本招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的资料附件且未按要求格式提供,有权作废标处理。
三、评标办法
3.1、评、定标原则
(1)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
(2)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3)反对不正当的竞争;
(4)按照“(综合评分法)”的原则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除外。
3.2、评、定标人员要求
3.2.1、评标人员数量: 5 人 (评标小组成员数量应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
3.2.2、评标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除招标人代表外,招标人的其他人员;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包括本人所在单位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从投标人单位调离、辞职或者离职不足三年;从投标人单位退休不足五年;投标人单位的股东等;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6)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其他情形。
3.3、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3.3.1 综合评标法
评分项 | 评分说明 | 分值 |
投标报价 | 1、确定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80分。2.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高的投标报价,其价格分为60分。3.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80-(投标报价-基准价)/最高价-基准价)×20。 | 80 |
交货期及安装工期 | 交货期及安装工期较优得10分;良好得7分;一般得5分。 | 10 |
付款条件 | 付款条件较优得10分;良好得7分;一般得5分。 | 10 |
四、废标
4.1、招标任务应予废标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有效投标数量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3)因变故,招标任务取消;
(4)经评标小组评议应当废标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4.2、投标人应予废标的情形
4.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报价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报价;
(5)北京建工集团采购信息平台投标报价为IP地址相同、显示关联交易方的;
(6)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4.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6)天眼查、企查查等外部平台查询的信息,经评标小组审议后,视为关联交易方的。
4.2.3、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投标文件直接按无效处理:
(1)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线上投标报价的;
(2)投标文件未按要求盖章、签字的;
(3)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未及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如有)
4.2.4、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小组审议后按废标处理:
(1)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2)主要内容、格式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的或关键内容不全、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隐瞒误导招标人的;
(4)投标人或其成员不正当地影响评标工作的;
(5)投标样品经招标小组评价不符合要求的;
(6)经评标小组审议,偏离成本价过多,恶意低价的;
(7)无理由却不参加报价或不按照要求报价造成流标的;
(8)投标人必须采用招标人提供的格式,认真填写投标书,未按标书要求,如内容不全、字迹模糊、粗制滥造、未加盖公章、法人代表未签章等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标书;
(09)投标人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0)经查实弄虚作假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骗取中标,以贿赂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或有其它违规投标行为的;
(11)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撤回投标文件;
(12)因中标人过错而未能按照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明显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14)其他需要废标的情况。
五、定标及合同授予
5.1、中标通知
5.1.1、评标小组确定暂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将线上发送中标通知,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5.1.2、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人将于线上收到未中标通知,但不对未中标的原因作出解释,投标文件不退。
5.1.3、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人若查实中标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招标人仍然可以废除授标:
(1)经查实弄虚作假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骗取中标,以贿赂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或有其它违规投标行为的;
(2)于投标截止日之前撤回投标文件;
(3)因中标人过错而未能按照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明显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5.1.4、中标人因上述原因被废除授标,招标人将按照评标小组确定的中标顺序依次选择下一投标人作为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5.1.5、中标人因上述原因被废除授标,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投标单位对所报出的单价,应承担市场价格的风险,一旦宣布中标,中标单价应无条件的执行标书价,确保供货及时,如果供货不及时造成招标单价停工待料,一切损失应由中标单位负责如实赔偿。
(2)导致招标人需重新招标的,被废除授标人应赔偿招标人重新招标产生的所有费用;
(3)承担因此给招标人造成的其它损失。
5.2、签订合同
5.2.1、双方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2.2、中标人如不按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有权废除授标,同时中标人将承担5.1.5条约定的违约责任,投标保证金与违约金不足弥补招标人损失的,中标人还应补足赔偿全部损失。
5.2.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供货及服务,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转包给他人。否则招标人有权重新确定中标人,并追究原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5.2.4、供方应按需方提出的要求和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和供应,做到保质保量,同时应向需方提供相关质保资料.供方供应原材料如有质量问题,一切损失由供方负责。
5.2.5、送到现场材料如达不到合同要求,第一次抽查发现要重罚,第二次抽查还存在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除重罚外,需方有权终止合作关系。
5.2.6、签订合同后如供方送的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导致需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由供方负责,需方并有权终止合同。
5.2.7、如供方送货未能按需方规定时间到货,供方需承担需方停工待料人工费及相关损失。
5.2.8、供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供方承担。供方须主动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需方受到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
5.2.9、解决合同的纠纷方式: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时,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诉讼。
5.2.10、合同签订周期:合同签订之日起到项目实际供货结算完成日。
5.3、合同条款及格式
5.3.1、采购合同
砂石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买受方(甲方):
出卖方(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大同市平城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购买乙方产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标的物名称、规格、价格、数量
1.1 名称、规格、价格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暂定数量 | 税率(%) | 不含税单价 (元) | 不含税金额(元) | 含税单价 (元) | 含税金额(元) | 生产厂家 | 包装方式 | 备注 |
吨 | ||||||||||||
吨 | ||||||||||||
合计 | ||||||||||||
不含税合计人民币 (大写): (小写):¥ | ||||||||||||
税费合计人民币 (大写): (小写):¥ | ||||||||||||
暂定含税合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 ||||||||||||
增值税:合同中不含税价不因国家税收政策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到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未开发票部分按照新税率重新计算含税价。 |
注:1本合同所列标的物单价包含甲方签收确认标的物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运费、装卸费、出库费、运输保险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费等。因乙方无法满足运输要求,由甲方自行安排运输的,双方同意以本条约定的标的物含税单价为基准,每吨标的物下调 元。
2如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调整采购单价超过 %的,乙方应当至少提前15日书面通知甲方价格调整原因,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双方未按要求确认的,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上调价款,价格下调可以以乙方单方确认为依据。
1.2 标的物数量:本合同列明的标的物数量为暂定数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乙方应按合同条款执行,不得拒绝供货。
1.3 计量方式为:过磅计量。若甲方收货时过磅数量与乙方出库磅差小于或等于3‰,即在合理损耗范围内,则交付数量以甲方过磅数量为准,并按规定扣除合理损耗及含水;若甲方收货时过磅数量与乙方出库磅差大于3‰,则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则应以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过磅数量为准。甲方过磅数量与乙方出库磅差超出上述3‰比例的部分,甲方有权拒绝购买。
第二条 标的物质量及环保要求
2.1乙方供货前必须将砂石的型式检测报告提供给甲方,其报告内容包括: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氯离子含量等项目的检测。
2.2砂石的各项性能指标要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上述标准如有变动的,以乙方供货时现行的最新标准为准。
若甲方对标的物有特殊要求或乙方就标的物向甲方做出特殊承诺的,执行要求或承诺确定的更高标准。
2.3乙方与甲方签订买卖合同后,须将所供应的砂石样品提交甲方,甲方在砂石进场检测时若发现货物与样品颜色相差较大,或存在其他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的情形则有权退货。
2.4砂石的环保性能要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10)的要求:砂子内照射指数≤1.0,外照射指数≤1.0; 碎石内照射指数 ≤1.0,外照射指数 ≤1.0。
2.5若砂石的环保性能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索赔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6 乙方承担所供产品从进厂到使用全过程的质量责任,甲方和其他第三方的各种进场检验都不能免除乙方对自己产品的质量责任。
第三条 乙方在储运中应遵守的义务及承担的责任
甲方已全面实施GB/T*****-2016《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2016《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和ISO*****:202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和ISO*****:2018《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乙方需认真配合,在储运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遵守以下规定:
3.1车辆进出厂区不准使用喇叭;
3.2进出厂区车辆行驶速度不超过5km/h;
3.3清洗机械设备的废弃物存放在指定地点,不随便抛扔;
3.4在打灰过程中不出现跑冒灰现象;
3.5不得泄漏油污;
3.6在指定料仓卸料;
3.7保证道路整洁,不得遗撒、污染环境;
3.8如出现违反上述规定或其他污染环境的行为,甲方除合理扣除乙方产品数量之外,有权对其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罚;
3.9进入甲方厂区遵守其安全有关规定,确保人员健康及财产安全,如乙方人员或设备在甲方厂区内因自身原因造成意外事故或人身财产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10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因不符合当地政府对于污染防治及车辆运输的相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供货期间、地点
4.1供货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标的物的供货期间,在供货期内不同批次标的物的具体交付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4.2交付地点: 。乙方负责将标的物运送到该交付地并交付甲方,甲方收到乙方标的物后应向乙方出具收货凭证,该凭证将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依据。
甲方收货由甲方指定的人员 签订验收收货单,其他人员签订的收货单无效,甲方不予承认。
第五条 乙方对标的物的质量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5.1甲方在乙方运送的砂石中抽样并检验,签封后试样保存三个月。若甲方认可对乙方同期编号砂石的检验报告,则以该检验报告为验收货物质量的依据;若甲方不认可,则甲方有权拒收,并可委托北京市市级有关检验机构对试样重新检验,该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为最终结果。如果该检验机构显示乙方提供的砂石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甲方有权拒绝购买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2甲方当日抽样检查合格入库,并不免除乙方日后经甲方或第三方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应承担的责任。
5.3乙方担保其对所提供的货物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或完全的处分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并将其货物的所有权完全转移于甲方,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若因货物权利瑕疵导致任何第三方与甲方发生纠纷,由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保证甲方不受任何追究。同时,乙方有义务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5.4在政府监督部门抽查中由于乙方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导致政府对甲方的各种罚款,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享有追究由此对甲方造成的其他恶劣影响带来的损失的权利。
第六条 对账结算与付款
6.1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对账结算:
(1)乙方于每月 日以书面形式提出月度对账申请,双方对上月 日至本月 日的供应量和货款金额进行对账并签署结算单。
(2)其他:
乙方未按时申请对账结算的,甲方有权暂缓付款。结算单应当加盖甲乙双方公司结算专用章或公章并签字确认,仅有甲方工作人员签字的结算单对甲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6.2 付款
6.2.1 甲方按以下第 种付款条件、时间进行付款:
(1)月度对账后,甲方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向乙方支付货款,在第四条约定的供货期间内累计付至对账总额的 %;乙方完成本合同期间的全部供货且双方将对账结算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 个月内,甲方付至结算总额的 %;剩余 %货款作为质保金,自质保期满后 日内无息付清(质保期自乙方完成本合同期间的全部供货且双方将对账结算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开始计算,质保期为 个月)。
(2)其他:
6.2.2 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付款形式:
(1)使用银行转账支票、网银转账方式支付款项;
(2)使用自身或第三方作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合同款项;
(3)使用保理、国内信用证等供应链融资方式支付合同款项;
(4)使用自身或第三方的动产及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拟抵进的所有房屋)进行抵扣合同款项。
(5)其他:
乙方对上述支付或抵扣合同款项约定无异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构成违约;若甲方为汇票背书人,在乙方签收汇票之日即视为甲方履行完毕相应的付款义务,就乙方所签收的票据,乙方放弃向甲方主张票据追索权及原因债权。使用票据、保理等方式支付款项时,如乙方提前贴现,发生的贴现利息及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6.2.3乙方开具票据方式:选用下列第 种方式。甲方验收前的损耗由乙方负责。
(1)一票制:乙方所供货物价格中包含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2)二票制:货物价格和运输费用分别计算,由承运人 公司提供运输服务,运输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并由乙方转付给承运人。具体方式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中包含货款及运费,乙方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将两项费用自行拆分后将运费部分支付给承运人。乙方应做好与承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对接及运费代付等各项工作,保证按时交货至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由承运人直接将运输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甲方,并由乙方将承运人开具的发票转交甲方。
6.3 发票条款
6.3.1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票种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税通用普通机打发票;乙方提供的发票税率为 %。
6.3.2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保证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发票。并保证开具给甲方的发票不予作废和红字冲销,如因发票不合法导致的补交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相关的损失,由乙方双倍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未向甲方提供发票或发票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6.3.3因乙方未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含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双方按照不含税价款进行结算,所造成的相应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3.4如乙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将按照票面金额5%预留发票保证金,自开票之日起完满两年且经税务机关核查未出现瑕疵事项后全额无息支付给乙方。
6.3.5如遇国家会计、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双方应自政策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补充协议。
6.3.6本合同各方确认收款和纳税信息如下,因提供本方信息错误,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甲方 | 单位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地址、电话 | ||
开户行 | ||
账号 | ||
乙方 | 单位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地址、电话 | ||
开户行 | ||
账号 |
第七条 风险转移规则
7.1本合同所称风险是指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事由而造成毁损、灭失的客观情况。风险转移规则适用交付主义原则,于指定场所交付前,风险由乙方承担;于指定场所交付后,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乙方迟延交付货物的,每迟延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按合同总价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此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部分,乙方应当赔偿。
8.2 乙方提供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送料数量低于过磅单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按照该批次货物总价的 %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和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担。
8.3 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内,乙方应当保证供货的稳定性,不得以任何原因拒绝或单方终止供货。发生上述情况的,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4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之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万元/次的违约金。
8.5 因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名誉损失的,除乙方根据第八条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另行承担 万元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损失的,乙方应按甲方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如发生上述情况的,乙方应当按照已发生货款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7 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干扰甲方正常生产秩序。因乙方的妨碍、干扰行为所造成甲方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8.8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违约金、罚金或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时,甲方有权在支付合同价款时予以优先扣除。
8.9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且宽限期内仍未支付的,则自宽限期满之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所欠价款的利息。甲方承担的利息最高不超过未付价款的3%。
8.10 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发生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客观情况,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双方均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及时告知合同相对方,并在十五日内向相对方提交当地有关机构关于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9.1 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采用以下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2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 双方承诺对本合同所约定的文件及合同附件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人或不正当使用。如若合同一方未严格履行保密义务,致使本合同项下的相关内容被第三人知晓从而造成合同相对方损失的,合同相对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10.2 乙方对甲方的资金情况予以理解和宽容,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付款,乙方同意给予甲方 12 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计算相应利息、违约金,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货物供应。
10.3 双方确定双方所预留的以下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双方送达通知等文件的有效地址,任一方按照该地址向对方送达的通知、纪要等文件均为有效送达。任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必须在变更地址之日起 7 日内向对方书面通知,否则不发生送达地址变更的法律效力,对方按原地址送达仍然为有效送达。
甲方送达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为: 。
乙方送达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为: 。
10.4本合同履行中乙方指定以下人员为其代理人,若需要变更代理人要有甲乙双方书面协议,乙方私自变更代理人无效,乙方应将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交由甲方备案。
乙方代理人信息:【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10.5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第十一条 其他特殊或补充约定(如本条款与其他条款约定不一致,以本条款约定为准)
11.1 本合同复选框“”以“”表示选中。
11.2 其他: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5.3.2、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合作方:
为最大限度体现双方交易的诚实信用,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发生,我公司特向贵单位作如下风险提示:
1、 我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均为书面合同,口头协议无效。
2、 我公司合同签订唯一生效印章为: 公司合同专用章。
3、我公司结算确认唯一生效印章为: 公司公章/结算专用章。
4、我公司对仅有工作人员签字的结算单、对账单不予认可,结算单、对账单均需双方盖章方为有效,但签订合同时签发书面授权委托书的除外。
5、我公司依据月度对账单所支付的款项,不视作我公司对双方最终结算金额的认可。
本风险提示书作为双方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贵方确认我方已经对前述情况作出了充分的解释,贵方亦充分理解并知晓本风险提示书所涉及的所有风险。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日期:
5.3.3、廉政合同
合同编号:廉
廉 政 合 同
甲方:
乙方:
为保证甲乙双方所签合同公开、公正、诚信、透明,保证双方及相关人员廉洁、自律、奉公守法,杜绝相关合同方及人员恶意串通损害他方利益,建设“阳光工程”,甲乙双方签订并共同遵守本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 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
(2)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一方不得损害另一方的权益。
(3)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5)发现对方相关人员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有向对方单位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3.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等廉洁自律要求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4.违约责任
(1)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当事人予以赔偿。
(2)乙方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将乙方清出甲方合格分供方名录等措施。上述权利的行使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的违约金追索。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业务执行单位、部门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日常监督,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有权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自20 年 月 日起至 20 年 月 日止。
7.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所签所有经济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投诉举报电话:010-8414.9671;
举报邮箱:www.*****.gov.cn(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2号楼4单元3层(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纪检部);
邮政编码:******。
甲方单位:(章) 乙方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3.4、安全管理协议
安全管理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大同市平城区
为了切实加强甲方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甲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约定如下:
一、甲方义务:
1. 甲方应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甲方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乙方在甲方现场的作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
2. 甲方应及时纠正乙方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乙方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开具隐患通知单;
3. 甲方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提供帮助,提供甲方现场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设备、设施;
4. 甲方应于乙方在甲方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提供协助救援服务。由于乙方责任在甲方现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甲方有义务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二、乙方义务:
1. 乙方对自身设备车辆或人员所引发的各种安全事故负全责。乙方应当具有相应合法有效运营资质包括但不限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及驾驶操作人员的雇佣合同等,并应向甲方提供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乙方同意因乙方提供虚假证明信息或故意隐瞒相关信息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并可以由甲方直接从应付乙方租金中扣除。
2.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人员应当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接受甲方定期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安全会议、教育、培训及交底活动,乙方无故不参加的甲方有权按照每次5000元对乙方进行处罚,罚金直接从租金当中扣除;
3. 如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积极、妥善处理,及时向甲方通报事故处理情况,如因事故后续处理不力为甲方及甲方上级单位造成不良影响,乙方应按合同全部结算金额的10%对甲方进行赔偿;甲方因此被行政主管部门协查或通报的乙方应按合同全部结算金额的20%向甲方进行赔偿;
4. 乙方对其设备负有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责任,保证符合合同履行地政府有关安全法规和标准,为本单位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保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负责建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向甲方备案。甲方对乙方的安全监管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5. 使用甲方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前,应与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维护。对在使用期间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6. 甲方已全面实施GB/T*****-2016《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2016《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和ISO*****: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和ISO*****:2018《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乙方需认真配合。
7. 为了实现甲方产品生产与厂区环境的协调发展,改善厂区环境质量,规范绿色生产管理,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甲方关于绿色生产的管理规定,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三、争议解决
1、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采用以下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A. 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
B.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四、其他
1、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附件:1.风险提示书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六、投标保证金退还要求(如有)
6.1、公司账户缴纳退还要求
6.1.1、退还时间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原则上应当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3日内向已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发送《投标保证金退款确认表》,并在投标人确认退款金额及收款账户后30日内,向中标单位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计取银行利息,因投标人未及时确认造成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延误及相应的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6.1.2、退还流程
招标人向已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发送《投标保证金退款确认表》,投标人对投标保证金退款金额及收款账户进行盖章确认,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盖章确认的《投标保证金退款确认表》后发起退还申请流程。
6.2、退还要求
6.2.1、未中标单位退还时间
招标人原则上应在发送中标通知后15日内发起北京建工新材投标保证金退还流程,投标人确认退款金额并填写收款账户后15日内完成退款,投标保证金不计取银行利息,因投标人未及时确认造成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延误及相应的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6.2.2、中标单位退还时间
招标人原则上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发起北京建工新材投标保证金退还流程,投标人确认退款金额并填写收款账户后15日内完成退款,投标保证金不计取银行利息,因投标人未及时确认造成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延误及相应的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签字)
附件1:投标函
致: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分公司
1.根据已收到的 招标文件,我方经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约定、现行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接受贵方邀请。
2.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方将接受并遵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3.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4.我方同意在标书规定的开标日期起遵循本投标书,并在标书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5.我方郑重承诺:我方已经过成本核算,所填报的投标价格不低于企业成本。我方保证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管理方案和派出机构、配置的人员、设备承诺是真实有效的,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履行投标承诺。
6.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合同协议条款中在约定的供货日期内进行供货。
7.我单位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8.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单位签订合同;
9.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单位提出附加条件。
10.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11.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投标单位: (盖章)
附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盖单位章。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单位代理人。
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单位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签字。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授权委托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外,投标人应当按照此格式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作为投标文件一部分。
附件4:质量保证书
致: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分公司
本保证书作为 (投标人名称)参加 投标书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我单位有幸成为中标人,在本次合同有效期内,特向贵方保证,所有设备、材料均为原厂合格产品、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质量要求的规定,并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如有不符,由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其他内容自述)。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法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5:投标清单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投标人名称 | ||||||
投标报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含税单价 | 税率 | 金额 |
备注 | 投标报价应包含但不限于:包装费、运输费、装车费、卸车费、保险费、利润、不可预见费、检验费、税金、成品保护费、政府报验等一切费用。 |
附件6: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名称(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投标文件章节及 条款号 | 投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偏差说明 |
1 | |||
2 | |||
3 | |||
说明:如投标的技术条款与招标要求不完全一致时,请填此表。如全部满足要求时,请填写“无任何偏离
附件7: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附件8:其他需要向招标人说明的情形(自附):
标签: 砂石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山西
山西
山西
山西
山西
山西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