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购买2024年道路监控、电子警察维护项目B包服务的计划

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购买2024年道路监控、电子警察维护项目B包服务的计划


为保障我市主城区及呈贡新区范围内交通科技管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实施了“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监控、电子警察及网络通讯维护”项目。该项目主要对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称:交警支队)管辖区内盘龙江以西的道路监控、电子警察、网络设备、通信光缆及通讯管道设备(不包含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劝导站相关设备、设施),以及交警支队直属各大队内部安保监控系统的巡检、维修、维护与升级。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云财综〔2022〕71号)、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昆财综〔2022〕46号)文件精神,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拟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2024年道路监控、电子警察维护服务B包项目工作,编制购买服务计划如下:

一、 项目名称

2024年道路监控、电子警察维护B包(目录代码B1001 机关信息系统开发与维修服务)

二、 购买主体

单位名称: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三、 主要内容

(一)本项目主要工作内容

交警支队管辖区盘龙江以西的道路监控、电子警察、网络设备、通信光缆、通讯管道及后台存储、系统软硬件设备的巡检、维修、维护、升级及网络安全漏洞扫描处理,录像资料的查询、刻录服务。

主要数量为:道路前端监控950余套、电子警察460余套、通信光缆480余芯公里、接入交换机470余台、汇聚交换机39台、视频存储录像机13台及机房空调、UPS等配套设施;承担部分设备借用民用电路供电所产生的电费。

(二)本项目实施目的和意义

目的:通过本项目的实施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净化道路交通环境,震慑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提升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和治安刑事案件侦破率。

意义:道路监控及电子警察设备的完好正常是营造平安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重要科技方法。

四、 预算资金

(一)项目金额:245万元。

(二)资金来源:2024年年初预算 “科技管控及执法设备运维经费”

五、 承接标准

1.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且能独立完成招标文件中所规定内容的供应商;

2. 经营范围与所投内容相符;

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 具有专业的技术服务能力,

六、 目标要求

(一)维护人员、工作要求

1. 承建方应当建立“7×24小时”值班制度,为每位维修人员配置具有符合采购方要求的操作系统及具备GPS功能的智能移动电话,且必须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确保通讯畅通。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后,按照采购方要求立即响应,快速抢修,并及时反馈。

2. 承建方为本项目配备至少12个维护技术人员和相应交通工具,以及必需的检修仪器、维修工具、通讯设备及相关备件,以确保维护工作的快速、有效完成。其中2名接报修专业人员到采购方指定地点协助采购方进行设备故障报修、监督及记录。

项目

配备人员

备注

项目负责人

1人

负责整个项目的管理、协调

巡检、报修人员

5人

1. 按照采购方要求到采购方指定地点负责视频巡检,录像查询,故障接报修及维修任务分配、监督及记录

2. 配备一辆汽车作为维护范围内的对外协调工作。

现场巡检、维护维修技术人员

6人

配备至少2辆维修汽车、1辆高空作业车、4辆电动自行车

3. 承建方须根据采购方设备(系统)维护工作的具体需求,配备专业技术知识扎实、责任心强且具有丰富经验的维护人员;人数必须满足采购方设备(系统)维护工作需求,经采购方进行保密、安全培训及考核合格后,且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配置到位。参与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维修、维护技术人员不得无故更换。

4. 承建方自行核实、承诺为本项目配备的所有服务人员无犯罪记录,在5日内向采购方进行人员信息备案;并安排人员配合采购方进行备案管理系统的录入。

5. 在工作过程中,如承建方配备的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及能力水平无法满足设备(系统)维护工作的标准及要求,采购方有权要求承建方更换工作人员,承建方务必按照采购方的标准及要求3日内将人员更换、配置到位。

6. 维护人员在工作期间统一着装,并持有《交通设备维护证》。

7. 承建方应当为维护人员配备随身音影、像摄录设备,所有设备承建方按照采购方要求自行采购。

8. 提供优良的技术服务和快捷的维修响应工作;保证有足够的设备备品、备件(各类设备的主要备品、备件数量不低于5套),备件不足时,必须及时按要求补充完全;所提供配件及消耗品必须确保质量,技术性能不低于采购方现有的同类最新设备;本项目的备品备件不计入维护成本中。

9. 承建方全部了解维护范围内的设备数量、状况及周围的环境,确保设备正常使用。承担本次招标维修、维护设备所需的备品、备件、仪器、工具、车辆、通讯工具及人工的全部费用;同时承担由于维护不当造成的所有损失。

10. 承建方自行采购不带无线网卡的维修专用电脑,合同签订3日内日交由采购方进行设备备案及除网工作,维修专用电脑严禁使用其他网络。在维修工程中需要联网调试的,必须使用维修专用电脑。

11. 承建方加强所有服务人员的服务技能、安全教育和思想意识的培训、监督、检查。服务过程中由于维护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过失、服务缺陷及自身维护原因导致自身和第三方的人身和财物发生意外和伤害的,由承建方承担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2. 采购方遇有重大、紧急、突发事件,以及其它遇特别任务、重大活动,承建方需按采购方要求安排足够的人员配合采购方完成任务。

13. 节假日等特殊时期,承建方提前安排维护人员值班,维护人员值班表必须提前送交监理及采购方。

(二)维护内容

1. 前端设备及通讯网络

1. 1巡检服务

负责对交警支队管辖区范围内盘龙江以西全部道路监控及电子警察设备、设施进行每日视频巡检及每月一次现场巡检维护工作,及在巡检巡查过程中,不断发现、更新、增加路口设备、点位的统计积累;以及在重大安保任务、活动和业主要求的特殊事件等进行不定时、不定量的安排维护人员进行巡检巡查。

包含视频及现场巡检:分为前端设备、设施巡检维护,通讯光缆和后台系统设备硬件、应用配置等的巡检维护,整理、规范接线,清洁机箱、镜头及拍摄遮挡物,调整设备场景、角度及安全使用进行检查。

1. 1.1承建方在对本项目进行第一次前端设备巡检维护时,应当对所有设备进行拍照、归类、编号,整理后建立图文档案;如设备因维修等发生变动的,应于当月补拍照片置换图文档案。

1. 1.2每日10时30分前通过系统平台对所有前端设备的视频图像、云台控制、网络状态,以及重点点位进行初步巡查,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1. 1.3每周通过系统平台对所有监控视频和图像质量、设备时钟、录像状态、保存时长等进行详细巡查,发现故障及时报修。要求:道路监控视频存储不低于60天,图片数据及记录不低于省厅、市局及法律存储要求。

1. 1.4每半个月对视频设备的场景、抓拍质量、抓拍效果、补光性能措施合规性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1. 1.5每月根据点位数量及工作时间平均分配进行一次现场巡查,对所有前端设备、设施、机箱及电源等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故障立即上报并排除修复。

1. 1.6每季度还需对高空点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及评估,或根据恶劣气象预报、采购方要求进行专项巡检,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排除安全隐患。

1. 1.7现场巡检时应当对各类视频设备及镜头、补光设备、网络设备、机箱内外等进行除尘清洁工作;对通信线路及管网等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调整、规范线路连接以符合连接、安全规范,并归类整理线缆及标签,以及设备安装环境、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1. 1.8检查机箱或汇集点机箱门、锁及上保护油,如有损坏负责更换。

1. 1.9承建方在对本项目进行现场巡检巡查时,每月对新增的接入光缆进行测量、记录,并绘图,不断完善光缆资料;前四个月对支队所有光缆长度、芯数、衰减进行一次测量、记录及预留光缆芯数统计,并绘制主干光缆走向示意图。

1. 1.10承建方在巡检巡查中发现仍在保修期内,或不属于本项目维修范围内的视频监控设备,负责联系通知设备主体单位人员进行维修,并做好详细记录;3日内仍未修复的,告知采购方协调道路建设主体部门。

1. 1.11详细记录每个点位的巡检维护内容并制作台帐,同时对巡检记录表进行拍照上传维护系统进行备案。记录内容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下述内容:巡检地点、所巡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设备序列号和数量、设备状态情况、故障修复情况、清洁除尘情况、巡检人员及巡检时间等工作内容。

1. 1.12承建方要加强巡检巡查工作,不断完善昆明市视频监控、电子警察设备相关资料,由于承建方巡检巡查不仔细,造成设备遗失、损坏的,由承建方承担赔偿及修复责任。

1. 1.13采购方要求的其它非常规巡检巡查、调查、督促、协调等工作任务,承建方须按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并做好台账登记。

1. 1.14采购方要求暂停使用的设备,承建方停止其日常维修工作,但需进行定期巡检及养护。

1. 1.15按照采购方的要求,承建方应做好接入系统的前端设备网络、存储的配置、调试、管理及台账汇总、数据整理工作。

1. 1.16重大安保任务、活动和采购方要求的特殊事件等进行不定时、不定量的安排维护人员进行巡检巡查;维护单位须不计成本、不计方式按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巡检及维修,并做好记录。

①根据任务活动级别、范围,维护单位在活动前2∽15天进行线路范围内的设备进行1∽3次现场巡检,发现故障立即修复。

②每日按照采购方方要求在活动开始前2∽3小时,进行线路范围内的视频巡检,发现故障立即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并随时跟踪维修进度。

③活动重要环节,维护单位需安排维护人员在任务区域重要节点进行现场值守;视频巡检人员须随时关注前端设备及网络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④活动期间,每日早、中、晚分别进行一次视频巡检,发现故障立即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并随时跟踪维修进度。

1. 1.17承建方需于次月5日历日以前提交上月全部巡检记录及更新台账,由监理及采购方审核;次月10个日历日未提交上月巡检记录及更新台账,视为承建方巡检巡查不规范;次月20个日历日未提交上月巡检记录及更新台账,视为承建方未进行巡检巡查任务。

1. 2维护维修服务

负责对交警支队管辖区范围内盘龙江以西全部视频监控、电子警察、网络设备、通讯光缆及管道,以及监控后台系统设备、存储设备及部分机房配套附属设备等按照维护要求进行管养维护;提供视频资料刻录服务,固定人员对招标人需求的视频资料进行刻录保存及归档登记。按照故障每日“清零”原则,根据设备故障现象分级标准,按服务要求时限对故障设备进行检查判定,并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1. 2.1维修“清零”原则:当日接到的所有故障,无客观原因必须当日全部修复完成;当日无合理原因未修复,分别按照重要点位、15套内、30套内、50套内、50套以上分档进行考核。

1. 2.2接报时间要求:指报修人通过设备维护平台、通讯群组或电话通知维护值班人员的时间。维护值班人员电话应保持24小时畅通,且必须及时响应,最长不得超过15分钟。

1. 2.3到达时间要求:指从维修人员接故障报修时开始计算至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反馈报修人时间截止。主城区三环路以内45分钟以内到达维修现场;主城区三环路以外60分钟以内到达维修现场;呈贡新区、空港片区、经开区、大渔片区及马金铺片区120分钟以内到达维修现场。

1. 2.4修复时间要求:指从维修人员到达故障位置开始计算,到故障修复反馈报修人止。具体时间要求按照下述故障原因执行。

(1)需要使用高空作业车进行维修的故障及光缆损坏引起的故障,每个点位1小时内修复。

(2)不使用高空作业车进行维修的设备故障,每个点位30分钟内修复;汇聚网络交换设备故障,每个点位1小时内修复。

(3)非设备原因(尾纤、跳线损坏、脱落,跳闸,复位设备等)引起的故障,每个点位15分钟内修复。

(4)线缆(电源线、通讯线)损坏引起的设备故障,每个点位1小时内修复;主干通讯光缆故障,3小时内修复;跳闸故障,必须排查跳闸线路,确定跳闸原因,并进行安全处理。

(5)地下管道损坏,需重新开挖修复管道引起的故障,每个点位48小时内修复;需采取较复杂的工程措施进行修复的,可在采购方认可的情况下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7日历日。

(6)高空设备的故障,每个点位1小时内修复。

(7)特殊问题,维修复杂的故障,及时提出维修方案报采购方,经采购方同意可适当延长修复时间。

(8)重要点位或采购方强调立即维修的点位,无特殊原因,承建方必须不计成本及时修复。

1. 2.5承建方维修过程中,按照故障设备的重要程度、故障难度,合理安排维修顺序,及增加维修人员组。

1. 2.6信号灯控路口停电引起的故障,通知值班人员反馈设施处进行修复。

1. 2.7重复故障:指接报故障修复后,该点位在3日内由同一故障原因引发的相同故障现象。重复故障维修量按一次结算。

1. 2.8特殊故障修复时间,由于雷击、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引发的大面积设备损坏,承建方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按采购方要求尽快恢复。

1. 2.9特殊原因:如遇气候恶劣、维修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达到路口,应及时通知报修人,并通知监理及采购方根据实际情况对维修响应时间做调整。

1. 2.10维修人员在维修设备过程中因维修原因,造成采购方设备损坏的,由承建方负责赔偿。

1. 2.11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引发的设备损坏时,承建方立即出动所有维护人员加强外场设备的巡查,发现损坏情况时要立即实施抢修。

1. 2.12意外事件(如车辆撞毁、外单位施工损坏、被盗、人为损坏等)、自然灾害(如雷电、积水等)造成对路口(含保修路口)监控、电子警察及通讯网络等设施设备(含全部设备、工程及工程设施)丢失或损坏,及时恢复受损设施设备。在意外事件中能明确第三责任方的,乙方负有调查、跟踪、理赔的责任,甲方给予调查协助;如不能发现第三责任方或第三责任方无赔付能力(须出具证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进行维修、结算。

1. 2.13承建方在进行维修工作时应按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操作,如同一设备因相同故障原因3日内实施重复维修或30日内3次以上反复维修,采购方将按无效维修处理并拒绝支付此项任何维修费用。

1. 2.14对于仍在保修期内的交通视频设备及附属设施,以及发生设备被盗、被撞、施工损坏及其他意外受损等情况,不能确定第三方损坏主体的情况,承建方根据采购方的要求进行维护。

1. 2.15维护人员的维修过程,需严格按照报修系统要求,提供到达现场、更换(维修)设备前、后的影像记录资料,无影像资料的不予结算。

1. 2.16维护人员完成路口设备修理后应做相应记录存档备查,并用报修系统将维修情况及时反馈报修人,报修系统无记录的不予结算。

1. 2.17承建方未及时为采购方提供维修、维护服务,且监理下发催促维修通知书3次仍未修复的,采购方除按考核标准考核外,可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护;该设备的维护量不计入承建方的维护结算,且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承建方支付给第三方;承建方未支付第三方的,采购方接到投诉后,可从次月应付承建方的维护服务费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双倍扣除此笔款项。

1. 2.18维修中由于设备老化,维修价值不高的设备在更换、替换时需报采购方同意,使用同品牌或其它品牌新型升级产品型号。

1. 2.19维修中更换的整机设备需提供产品合格证,以便监理查验;设备自安装及更换并正常使用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新购及更换设备质保期不少于一年;更换配件质保期不少于6个月。

1. 2.20为了节约本项目运作的成本,切实反应维护真实状况,所有设备均以能够拆分的最小板块、模块进行维修、更换。

1. 2.21对更换有疑义的设备,采购方可交由第三方进行维修或鉴定;经第三方合理维修后能正常使用的设备,由承建方支付维修费用给第三方;该设备维护量不计入承建方的维护结算,且对承建方针对该设备的结算价格处以双倍罚款,从维护费中进行扣减;承建方未支付第三方的,采购方接到投诉后,可从次月应付承建方的维护服务费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双倍扣除此笔款项。

1. 2.22更换的故障配件、设备由监理视更换情况每月组织一次清查;不具维修价值的进行封存提交采购方保存。

1. 2.23承建方需于次月5个日历日内提交上月全部维修记录及结算资料,由监理及采购方审核;次月15个日历日未提交上月维修记录及结算资料,采购方将不再进行上月的维修结算。

1. 2.24所有备品备件仅作为维修同类设备的临时替代性维修,不作为更换设备计量,且所有拆换费用均包含在该设备的维修费内。

1. 2.25承建方在进行需道路开挖修复的故障维护,自行协调道路管理部门提前申请报备,并办理相关手续。

1. 2.26采购方需要对设备进行标定检测时,承建方应安排专人配合完成设备的送检、派发及登记工作。

1. 2.27维护范围内的设备,发现存在安全漏洞或者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潜在风险时,需及时报告采购方,并及时按照采购方要求对漏洞及风险采取升级排查处理。

2. 中心后台支撑系统服务要求

2. 1中心后台支撑系统巡检维护服务

2. 1.1每日对支持道路监控及电子警察运行的后台设备系统及软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故障立即排除修复。

2. 1.2巡检时应当通过后台软件对每一套道路监控及电子警察设备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调整图像效果、抓拍方案、设备云台控制等方面。

2. 1.3每周二以前将上周巡检记录提交采购方;次月7日以前提交上月全部巡检记录及更新台账由监理及采购方审核。

2. 1.4后台设备、软件巡检维护服务人员应当向采购方进行人员信息备案,并指派专人开展设备及系统巡检工作。服务人员由服务承建方自行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且需通过采购方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 2中心后台系统维护维修服务,针对本项目的配套后台设备根据采购方要求进行维护。

(三)服务承诺及安全

3. 1承建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真负责地为采购方提供优质维护服务。

3. 2承建方承诺在服务过程中到场的工程师均为承建方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关合法资质证明,且该资质证明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持续有效。

3. 3承建方未及时为采购方提供维修、维护服务的,采购方可组织监理、承建方明确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护,该维护量不计入承建方维护结算,且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建方支付第三方;承建方未支付第三方的,采购方接到投诉后,可从次月应付承建方的维护服务费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双倍扣除。

3. 4所有项目参与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采购方所有有关外来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并与采购方签订保密协议,有义务不对外透露采购方的机密信息;承建方任何违规行为采购方都有权追究承建方的赔偿责任及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3. 5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安部门的保密要求和各项操作规程及安全措施。承建方服务人员任何违规行为采购方都有权追究承建方的责任。

3. 6承建方服务人员在采购方指定地点的一切工作都应在得到采购方专管员的授权之后进行。授权之外的一切行为后果由承建方承担。

3. 7承建方承诺

3. 7.1加强所有服务人员的服务技能、安全教育和思想意识的培训和监督检查。

3. 7.2在维修、维护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过失、服务缺陷以及自身维护原因导致服务人员自身和第三方的人身发生交通事故、高空作业事故、触电事故、过失损坏采购方设备等意外事故和伤害的,由承建方承担责任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3. 8承建方本项目实施人员只在采购方指定的计算机终端上面操作,而不在采购方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未经许可不接触工作场所任何设备。

3. 9对所接触到的数据信息严格保密,维修结束后及时做好移交工作,保障采购方应用系统的绝对安全。

3. 10承建方提供维护人员的人事关系、社会关系资料,由采购方备案;承建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与维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提供相关福利待遇,采购方不与承建方人员形成任何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或雇佣关系。

3. 11承建方在维护过程中,需拷贝、导出数据时须通知采购方的使用人在场,恢复数据后,当场将拷出数据删除;采购方中层以上领导使用设备发生故障,如涉及到数据和资料的安全,应由采购方专管员陪同处理或在处理前告知采购方相关领导,或由采购方专管员完成,承建方项目成员应当在授权后才能处理。

3. 12承建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采购方资料、数据带出,如设备需带出维修时,应把数据存储设备(硬盘、存储卡)取出交由采购方专管员保管。

3. 13所有项目参与人员须经采购方身份审核、备案并通过信息安全培训考核后才可上岗进入项目实施。项目实施中严格遵守公安部门的保密要求和各项操作规程及安全措施。

3. 14承建方本项目实施人员只在采购方指定的计算机终端上面操作,而不在采购方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未经许可不接触工作场所任何设备。

3. 15对所接触到的数据信息严格保密,维修结束后及时做好移交工作,保障采购方应用系统的绝对安全。

3. 16维护过程中承建方出现任何违反服务承诺及安全约定的情况,采购方有权自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5%的违约金,承建方应当及时补足被扣部分;同时,采购方有权视情况书面通知承建方后,单方解除本合同。

(四)服务考核

1. 维修人员及装备考核

1. 1承建方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仍未按要求提交项目计划书的,每日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日,直至按要求完全提交为止。

1. 2维护人员数量:承建方未按要求配置维护人员的,缺少一人或变更维修人员未及时向采购方备案的,每发现一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造成后果(上级检查、通报)的,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次。

1. 3采购方核查承建方备案人员有不良记录,以及备案录入有问题,每发现一次人员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

1. 4承建方维护人员未按要求着装并佩戴《交通设备维护证》的,每发现一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交通设备维护证》遗失的,每发现一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元/人/次;合同结束或人员变动《交通设备维护证》未交回采购方的,每缺失一证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证。

1. 5维护装备的配备:承建方未按要求为维护人员配备通讯、交通及维修工具的,每发现一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由此导致维修超时的,每发现一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

1. 6维修备件:承建方未按备品备件要求储备维修配件的,并由此导致维修超时的,每发现一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

1. 7承建方使用未备案的维修专用电脑进行联网维修,每发现一次承建方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采购方检查维修专用电脑发现进行其他网络联网的,每发现一次承建方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

1. 8采购方遇有重大、紧急、突发事件,以及其它遇特别任务、重大活动,承建方未按采购方要求安排足够的人员配合采购方完成任务,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

1. 9节假日等特殊时期,承建方未提前安排维护人员值班,未送交监理及采购方值班表的,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次。

2. 巡检标准考核

2. 1承建方在对本项目进行第一次前端设备巡检维护后,未按要求向采购方提交图文档案的,从当月开始每月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月/次,直至按要求提交图文档案为止。

2. 2承建方在巡检巡查中,未按规定提交、完善光缆资料,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

2. 3承建方在巡检巡查中发现非本项目维护的同类设备故障,未按要求联系施工单位,或通告采购方的,每发现一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次。

2. 4采购方巡查、抽查中发现承建方未对设备、机箱进行除尘、清洁工作,以及遮挡物未清除,补光性能措施不合规,每套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套次;造成视频证据无效影响的,每套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套。

2. 5采购方巡查、抽查中发现设备安全隐患,线路凌乱,接线不符合连接、安全规范,线缆未进行归类整理、标识的,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建方承担所有社会、事故责任及赔偿责任。

2. 6采购方巡查、抽查中发现由于巡检不到位,故障不报、录像断续、延迟严重、设备时钟误差大于30秒,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造成影响(使用投诉、视频证据丢失、无效)的每发现一套设备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套/次;造成严重影响(重要视频证据丢失、上级部门通报、考核)的每发现一套设备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元/套/次。

2. 7采购方不定时对路口巡检情况、《路口设备巡检卡》相关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漏填、错填、字迹凌乱、巡检不达标,每套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套。

2. 8采购方巡查、抽查中发现承建方虚报、谎报巡检情况,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2. 9承建方未按要求完成采购方提出的其它巡检巡查任务,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2. 10承建方未按要求、时限向监理及采购方提交巡检资料或路口更新台账,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视为巡检不规范的,采购方扣除当月巡检费的20%;视为未巡检巡查的,采购方不予支付月巡检费。

3. 维护标准考核

3. 1当日报修的故障设备,无客观原因未做到维修“清零”原则,承建方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重要点位每套1000元/套,15套内1000元,30套内2000元,50套内3000元;50套以上5000元,并以3日为周期进行重复统计处罚;造成后果(被投诉)的按本条双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被考核、通报)的按本条5倍处罚;由于维护不力,被事故原因追责,承担相应事故责任,并按本条10倍处罚。

3. 2维护值班人员未按时间要求响应,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并以每15分钟为一个违约周期进行累加;维护值班人员未做到实时监督、督促及反馈的,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前述情况造成后果(被投诉)的双倍支付违约金,造成严重后果(被考核、通报)的5倍支付违约金。

3. 3当日故障设备维修“清零”,可不按下述维修时间要求进行考核。

3. 4维修人员无故未按时接受任务、到达故障位置,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次。

3. 5维修人员无故未按时修复,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3. 6特殊原因未按要求进行延时申请,按照接报、到达、修复时间要求进行考核。

3. 7维护范围内的设备,发现存在安全漏洞或者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潜在风险时,未及时按照采购方要求对漏洞及风险采取升级排查处理,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被考核、通报),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元/次。

4. 其它考核

4. 1维护人员在日常巡检、维护过程中,未做好占道施工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每发现一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未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以及开挖报备手续,被相关部门、人员通告的,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事故的,除承担事故责任及赔偿责任外,还需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元/次。

4. 2如承建方在项目运维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采购方及监理单位将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建方出现的失误及问题进行评估并要求承建方进行整改。同时采购方将根据失误情节的轻重及造成的损失,向承建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情节轻微的,1000元/次,情节严重,3000元/次;情节特别严重的,5000元/次)。如再次发生相同的问题,违约金为本条款标准的两倍。

4. 3承建方未按时提交结算资料,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承建方无特殊原因在次月15日前未提交上月结算资料的,采购方可不予结算。

4. 4重大失误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方通知承建方维修故障,承建方因主观原因未及时完成故障信号设备修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承建方与采购方签订维护合同后,承建方在维护工作中无故单方面中断合同;承建方在维护时因主观原因导致“一机两用”情况发生、泄露警务工作秘密、重要数据丢失等。采购方可一次性扣除承建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建方在15日历日内按履约保证金要求补交。

(五)结算

1. 服务结算

采购方和监理每月对承建方维护责任的设备月完好率情况进行考核,并结合日常考核情况,以及审计部门审核情况对承建方维护进行最终结算,根据财政拨款情况进行维护费用支付。

1. 1本项目合同为单价计次合同,承建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方式及预算编制表中所列内容为采购方提供服务,每月按照结算参考单价表的标准,由审计公司确认后,作为每月的核算参考,工程量由监理公司确认;结算金额以审计公司审核结果为准(采购方、承建方、审计公司、监理公司四方确认签章)据实结算,并在中标合同总价内据实支付;本项目在服务期内,维修结算累计支付金额达到预算资金或中标合同总价后,承建方可向采购方提出申请终止维护服务。

1. 2价款已含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税费等所有费用。采购方每月按照承建方提供的结算清单进行审核、结算,最终支付费用以采购方、承建方、审计公司、监理公司方确认的内容、数量、单价、结算金额为依据,根据财政拨款情况,及时完成支付。

每次付款前,承建方应出具符合采购方要求的发票。因财政拨款迟延或承建方未按合同约定出具发票导致采购方付款迟延的,不视为采购方违约。

1. 3预算编制表中所列配件因生产厂家停产等原因无法继续提供给采购方时,承建方可以使用同品牌或其它品牌最新升级产品替代使用,承建方在使用同品牌或其它品牌最新升级产品前,应当根据当前市场行情向采购方报出合理的价格,经采购方及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采购方按照确认的实际更换配件明细报审计单位审核后与承建方结算支付相应价款。

1. 4承建方所提供的服务或配件超出预算编制表所列内容的,应当根据当前市场行情向采购方报出合理的价格,经采购方及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供服务或配件,采购方按照确认的实际更换、维修配件明细报审计单位审核后与承建方结算支付相应价款。

2. 定义

设备故障率:是指当月未按要求修复的故障数与设备总量的占比情况。

设备完好率:是指(1-设备故障率)的占比情况。

3. 设备完好率指标

3. 1维护设备月完好率达90%以上时,采购方按中标巡检费用、实际维修费用及日常考核情况,以审计最终决算支付承建方当月维护费。

3. 2维护设备月完好率达不到90%以上时,采购方以审计最终决算按下列条款扣减巡检和维修费用:

3. 2.1维护设备月完好率在90%~80%,则采购方扣减月巡检和维修费用总价20%的价款。

3. 2.2维护设备月完好率低于80%,则采购方扣减当月巡检和维修费用总价50%的价款。

3. 2.3如连续三个月设备月完好率低于80%,采购方扣减本项目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终止与承建方的合同。

(六)违约责任

1. 因承建方与自身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影响服务质量或导致采购方损失的,采购方有权书面通知承建方后单方终止本合同,承建方承担采购预算金额30%的违约金。

2. 因承建方原因造成的采购方业务的停顿、数据的丢失及其他间接的或后果性的经济损失,由承建方负责赔偿。

3. 承建方在维护时因主观原因导致“一机两用”情况发生、泄露警务工作秘密、重要数据丢失等。采购方可一次性扣除承建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书面通知承建方后单方终止本合同。

4. 前列承建方应赔偿的损失,双方如有争议,可由采购方指定第三方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鉴定机构予以确认,赔偿损失金额一旦确定,专业机构或鉴定机构的委托费用由承建方承担,采购方可以直接从应付承建方的维护服务费中扣除相应委托费用及损失赔偿金额。

5. 承建方擅自将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义务分包、转包给第三方的,采购方有权书面通知承建方后单方终止本合同,承建方应向采购方支付采购预算金额10%的违约金。

6. 承建方对下述事项不承担责任:

6. 1第三方对采购方的索赔要求(因承建方过错导致的除外);

6. 2因采购方自身原因记录、数据丢失或损坏的;

6. 3非因承建方原因造成的采购方业务停顿、数据丢失及其他间接的或后果性的经济损失。

7. 承建方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采购方有权直接从承建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采购方有权从任何一笔应付承建方的款项中扣除。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方所受损失的,承建方应当补足。

(七)履约保证金

1. 承建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日历日内应向采购方支付合同总价7%的履约保证金或同等法律效应及金额的银行履约保函保证保险等其他非现金方式。

2. 承建方逾期未缴纳履约保证金,采购方有权书面通知承建方后单方解除本合同,且采购方可向承建方追收合同预算总额10%的违约金。

3. 合同履行完毕,承建方在无违约情形发生的前提下,且严格按照采购方及监理要求完善维护资料后,采购方在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承建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履约保证金如有扣减且未补齐的,按扣减后余额退还。

(八)其他

1. 投标报价主要以预算编制表价格为限,下浮在20%以内。

2. 同故障或由汇聚点原因引起的多套设备故障只记壹次人工费,更换设备的按设备价计价,不再记人工费。

3. 维修的设备、配件以预算编制表投标更换报价的18%进行结算,更换设备按照明细表中同类型设备的最新型号进行更换,维修及更换均包含人工费、税费及其他辅材。

4. 承建方在合同签订时,需同步提交项目计划书作为合同附件(项目计划书基本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项目人员配置表、承建方公司资质、承建方服务人员资质、备货情况等材料),以备监理查验。

5. 本项目为维护项目,其验收方式以承建方按照采购方及监理要求,完善维护资料及年度维护总结为准。

七、 购买方式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2024年版)》(云政办函〔2024〕7号)文件规定,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及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属于分散采购,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以上,由我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要求执行。

八、 资金支付方式

按照签订的购买服务协议内容支付服务费用。


2024年8月28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道路监控 电子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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