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2024年实验室试剂耗材供应商采购项目标段八医疗器械试剂耗材采购需求公开

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2024年实验室试剂耗材供应商采购项目标段八医疗器械试剂耗材采购需求公开

一、功能及要求:

本项目为2024年实验室试剂耗材供应商采购项目标段八(医疗器械试剂耗材)采购,清单详见附件。

二、相关标准

《中国药典》2020版、《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等

三、技术规格

项目清单及技术参数说明详见附件

注:以上清单中单价为上限价,供应商报价时需报出统一的优惠率。最终结算单价=上限单价*(1-中标优惠率)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交付时间及地点

(1)交付时间:投标文件注明有现货的产品,需在7日内供货,无现货国产产品2周内需到货。如遇监管执法、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采购人下单48小时内需到货

(2)项目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运输方式:快递形式或自行送达采购人指定收货点。供应商委托快递公司运输的货物因快递运输造成损害或丢失的,供应商应另行补发货物给采购人,损毁或丢失的货物纠纷由供应商与快递公司解决。需冷藏或冷冻的产品,供应商应采用相应的冷链设施,确保物流过程中满足产品的储存要求,因此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产品送达至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并经验收合格后,完成交付。

(4)交货方式:须确保提供的所有产品均来自正规渠道,按采购人指定方式供货。所供货品需原厂原包装,可直接使用,按标准配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增加费用。严格按照采购人招标目录中明示的品名、品牌、规格供货。

医疗器械试剂耗材:所供货物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须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

五、服务标准

质量要求

1.1质量标准:

(1)供应商交付的货物应符合采购需求。如果没有提及使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的最新版本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供应商所售出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等规定。

1.2质量保证:

(1)供应商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开封的合格产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采购人应尽快通知供应商。

(3)供应商收到通知后应在 24小时内做出回应,7个工作日内更换有缺陷的货物,费用均包含在本次报价中,采购人不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的,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换货或退货,采购人不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5)本项目质保期: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保期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质保期短于一年的产品,供货前需提前征得采购人同意方可供货。按照产品的保质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沟通后另行规定。

1.3包装及运输方式

(1)要求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试剂耗材均需原厂原包装送货,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经采购人验证后方可开箱。

(2)供应商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需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供应商负责。

(3)供应商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采购人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六、验收标准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1 验收主体:采购人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是 √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是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执行。

(1)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采购人认定项目达不到验收要求或因故不能如期验收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供应商。

(2)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

(3)履约验收程序: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4)履约验收的内容:详见“2.2 验收标准和方法:2.2.1-2.2.3”条款的所有内容”。

1.2 验收标准和方法:

1.2.1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货物抵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对到货产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浓度、外观、质量、技术资料等进行检查,供应商须确保提供的所有产品均来自正规渠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验收要求,要求供应商在验收前向采购人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保证文件,以及测试资料等。

(2)对产品的验收仅是现场的到货验收,即便没发现问题或供应商己按采购人要求对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均不能被视为供应商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以及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供应商换货直至合格,有关换货、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4)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投标产品均需由获得相关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所投货物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对未达到技术要求的不合格产品,一律拒收,采购人可拒付不合格产品的费用,并终止合同执行。

(5)因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引起纠纷,则由具有资质的相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1.2.2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配送方案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备及安排、配送时间、交货计划及保证措施、质量保证措施等。

1.2.3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售后服务方案执行情况,包含售后服务流程、紧急事件的处置、响应方式、响应时限、售后服务团队设置情况等。

1.2.4采购人确认所到货物达到验收条件后,每季度由供应商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小组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并填写验收书。

1.3售后服务的要求:

(1)产品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均由供应商提供退换货服务,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并及时响应,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2)供应商不能因为停产,缺货等原因拒绝提供货物,应提供响应的解决方案和同档次规格的产品,由此造成的产品差价由供应商承担。

(3)该项目由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不得将售后责任转交给其他机构。供应商不履行本合同质量和售后服务有关规定的,由其承担一切责任。

(4)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并随货提供相关资料,投标产品均需由获得相关产品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对未达到技术要求的不合格产品,一律拒收,采购人可拒付不合格产品的费用,并可根据考核办法终止合同执行。

(5)考核办法:供应商未按招标目录中的规格、浓度供货时,每批次扣0.2分;延迟交货的,每个产品每延迟一周扣0.2分(紧急情况每延迟48小时扣0.2分)。扣分累计满10分扣除*****元货款,以此类推。累计扣分达30分,采购人可终止合同。

1.4履约验收标准:

(1)外观验收:要求产品外观完好无损,不得有破损和瑕疵等,否则视为验收不合格。

(2)技术验收:名称、型号规格、浓度、数量、技术资料与投标文件、采购要求描述一致,不得偏离,否则视为验收不合格。

(3)项目验收:通过采购人验收小组验收。

(4)服务履约验收和商务履约验收需通过采购人考核评价,评分10分以上为合格(详见《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评价表》)。

七、其他要求

1、结算方式

(1)付款人: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根据采购人每季度实际采购数量及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并结合供应商投标优惠率和索赔情况按季度予以结算。供应商开具合法合规的发票,采购人收到验收书和发票后予以付款。

因财政资金未能及时拨付到位导致采购人无法按时支付相应价款给供应商,供应商表示谅解,并同意不视为采购人违约,不由此追究采购人的违约责任。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配件、辅材,以及运输、验收等人工、管理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供应商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2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标签: 实验室试剂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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