钞耀中与江苏登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钞耀中与江苏登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江苏登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钞耀中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1605号],申请人钞耀中要求你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802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4年10月8日9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区社会治理中心解纷大楼6楼第一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28日
标签: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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