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玉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玉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采购编码:青海正佳公招(货物)2024-015

二、项目名称:玉树市多层住宅电梯加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海劳安电梯有限公司

地址: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6号国太旺座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马宁社

联系电话:139*****011

被投诉人1:四川天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红星街道60号

联系人:熊春来

联系电话:135*****583

被投诉人2:青海景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23号1号楼604室

联系人:赵红玲

联系电话:139*****734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青海正佳公招(货物)项目(编号:2024-015)的公开招标文件,于2024年8月14日向被投人1四川天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投人2青海景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提出质疑,青海正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作出答复。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遂于2024年8月20日向本机关投诉,提经审查,发现投诉函未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提交,并及时向要求投诉人补正投诉书正文。投诉人于2024年8月26日提交补正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现已审查终结。

综上,投诉人投诉的“玉树市多层住宅电梯加装项目”项目中,具有投诉的资格,且程序合法。

五、投诉事项及调查情况

(一)投诉事项1(质疑事项1)

1.投诉人投诉称:

第一中标候选人在2023年5月23日因安全生产问题被罚款,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招标文件中第一部分资格审查文件投标邀请中第2.2.条。

2.被投诉人辩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第一中标候选人所受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情形。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渠道查询后,未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存在“重大违法记录”。

投诉调查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同时,依据《财政部关于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本次招投标中,第一中标候选人于2023年5月23日被处罚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质疑事项2):

1、投诉人投诉称:

青海景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业绩造假行为。

2、被投诉人辩称:

缺乏事实依据,此项质疑不成立。

投诉调查2:

经本机关对于公开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进行核查后发现,公开招标文件中要求各投标人提交资格审查文件并在资格审查文件内容中加盖公司印章,同时要求提交投标人承诺函。同时,对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资料进行核查后发现,青海景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格审查合格。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投诉人提出青海景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业绩造假行为,需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次投诉中,投诉人未提供。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经核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不成立,综合全案证据,属于投诉不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形,对投诉事项依法予以驳回,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树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9日


标签: 政府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