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湖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湖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RXZB(HC)2024-024

二、项目名称:湖州师范学院生科院生物医学教学示范中心及制药工程认证实验室仪器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成都杰丹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中段619号            

被投诉人:湖州师范学院、浙江荣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湖州市二环东路759号、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环渚街道慧兰路99号10幢浙江慧兰科创中心8层809室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南京桑力电子设备厂南京市鼓楼区玉宁路16号1幢2505室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成都杰丹贸易有限公司关于湖州师范学院生科院生物医学教学示范中心及制药工程认证实验室仪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RXZB(HC)2024-024)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此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已于2024年7月29日起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确认,南京桑力电子设备厂本项目标项一所投产品电导率仪制造商上海仪电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均属于小型企业范围。本项目标项一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虽与上海仪电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控股关系,但因其不属于大企业,相关供应商南京桑力电子设备厂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的情况属实。据此,投诉人关于“南京桑力电子设备厂违规使用大型企业产品,利用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本次中标”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成都杰丹贸易有限公司湖州师范学院生科院生物医学教学示范中心及制药工程认证实验室仪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RXZB(HC)2024-024)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或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4年08月28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湖州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梁先生
3、联系电话:0572-*******



附件信息: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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