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市四更永隆商行经营者:陈仕勇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橙子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市四更永隆商行经营者:陈仕勇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橙子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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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4-*****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东方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29日 16:46
名  称: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市四更永隆商行(经营者:陈仕勇)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橙子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  号: 无 主 题 词: 无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东方市四更永隆商行(经营者:陈仕勇)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橙子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5日,我局对位于东方市四更镇街道旁的东方市四更永隆商行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1批次橙子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东方市四更永隆商行,检验机构: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5月15日,我局收到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橙子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C1E******C1F6057I39)显示,在东方市四更镇街道旁 的东方市四更永隆商行于2024年5月15日购进的橙子,经抽样检验,样品橙子中检出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橙子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橙子。当事人已提供经检验不合格橙子的采购票据、供货者的身份证明等凭证,橙子为食用农产品,以肉眼无法判断不合格,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产品,反映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我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橙子是从海口琼山赵金琴水果批发店(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经营者:赵金琴)售出。我局去函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后收到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大队复函(海市监执法三函﹝2024﹞12号),复函显示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橙子是从海口琼山赵金琴水果批发店售出。东方市四更永隆商行提供了相关的进货凭证,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橙子52斤,且已经全部售完,销售单价为5元/斤,涉案货值为260元。当事人已提供经检验不合格橙子的采购票据、供货者的身份证明等凭证。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橙子,但当事人已提供经检验不合格橙子的采购票据、进货单据、进货时间、进货单位等凭证,橙子为食用农产品,以肉眼无法判断不合格,可认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论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论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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