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实施方案

云南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864号)精神,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进一步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为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支撑保障。

(二)工作目标。立足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到2025年,建成数据全面覆盖、应用领域广泛、监管有力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监管全面融入社会治理体系,知信、用信、守信的市场规则意识和社会信用意识普遍增强。

—信用体系基础支撑更加有力。推动云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云南省地方信用法制和标准体系基本形成。

—行业、地方信用平台系统应用协同更加高效。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应归尽归、全量归集”,持续提升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治理、共享服务、业务管理的标准和质量。

—全面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全流程的信用监管机制覆盖主要行业领域,行业信用监管精准化水平显著提升。

—充分发挥信用促进经济循环高效畅通。积极探索创新,运用信用理念和方式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

二、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三)健全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全面推行科技计划指南编制、咨询评审、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等科技活动全流程科研诚信承诺制,加强对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管理,提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及科研人员诚信意识。依法依规查处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打击论文买卖“黑色产业链”,建立公开通报机制,加快建设学术不端等问题主动监测发现机制。〔责任部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社科院、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机制,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探索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以及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工作,推动评价结果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政策相结合。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和专利真实性、商标使用行为双随机抽查检查,净化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强化涉知识产权类判决案件的执行力度。〔责任部门: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版权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高院、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质量和品牌信用建设。推行优质产品和服务质量承诺、认证、标识制度。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安全、质量信用档案,强化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诚信建设。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督促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让承诺达标合格证成为生产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信用证,充分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价值。加强中华老字号、云南老字号和地理标志保护,培育一批诚信经营、守信践诺的标杆企业。〔责任部门: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流通分配等环节信用制度。加快建设覆盖线上线下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加强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监管,整合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追溯信息,逐步实现重点类药品来源可溯、去向可追。健全市场主体信誉机制,提升企业合同履约水平。实行纳税申报信用承诺制,提升纳税人诚信意识。依法打击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保障基金、社会保险待遇、保障性住房等行为。建立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全面推进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开展慈善组织年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依法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向社会曝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责任部门: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打造诚信消费投资环境。全力推进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积极推动昆明市、丽江市开展放心消费示范城市创建试点。探索运用信用手段释放消费潜力,在医疗、养老、家政、旅游、购物等领域实施“信用+”工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加强对零售、住宿、餐饮业等服务性行业发卡企业备案管理。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对失信行为依法进行失信联合惩戒。探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社会监督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依规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长效机制。完善政府失信投诉举报受理渠道,核查失信违诺、“新官不理旧账”等投诉举报案件,对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损害营商环境、不履行职责等问题依规依纪依法问责。推广涉企审批告知承诺制。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加大推动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力度,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监委、省司法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生态环保领域信用监管。探索在环保、水资源、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等领域开展信用评价,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推动相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准确、按时披露环境信息。聚焦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要求,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加强登记、交易、结算、核查、责任义务履行等环节信用监管。〔责任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开展进出口信用管理。鼓励企业培育自主品牌、开展境外专利认证申请、商标注册等活动。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和中东欧国家为重点,配合推进“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合作。加强进出口贸易企业信用风险监测,对符合修复条件的企业主动进行信用修复,建立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加强进出口企业信用建设。〔责任部门:省商务厅、昆明海关,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探索对外投资信用建设。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强外资企业注册登记管理,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优化境外企业投资备案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加强对外投资监管,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单位)和行业组织。完善境外投资重大项目及完成情况报告制度。〔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外事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人民行昆明中心支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挥信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作用

(十一)加快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云南省节点建设(以下简称“省级节点”)。按照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标准规范要求,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设立省级节点,上联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下联省地方征信平台、各级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归集地方层面共享的各类信用信息,推动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共享应用。〔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托省级节点实现纳税、生态环境、不动产、水电气费缴纳、科技研发、知识产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农村重点产业企业等信息归集共享。鼓励省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州(市)在尚未实现共享的领域,依法依规拓展信用信息共享的广度和深度。〔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发挥云南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作用。充分发挥云南省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作用,推动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银行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推送、信息查询、信用报告查询等服务,鼓励扩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覆盖面,创新开发信用服务标准化产品。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主动完善相关信息,参与线上线下优惠利率的信贷申请,提升我省中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性。〔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加快推进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为新型农业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融资服务。加快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型农户名录、土地、示范、补贴、信贷、保险、监管等相关数据目录、标准及共享和比对机制。加快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县评定和创建工作。鼓励多渠道整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生产经营型农户信息,将相关信息依法依规推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类融资服务平台和银行金融机构共享。推动各类融资服务平台和银行金融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生产经营型农户开发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责任部门:省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打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法治和诚信基础,健全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实施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持续加强省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加强金融监管、行业运行和风险预警等信息共享,针对重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上市公司、金融科技企业等,健全重大风险信息通报、会商研判机制。严格执行强制退市制度,建立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企业可依法破产重整或清算,探索建立企业强制退出制度。开展“征信修复”问题专项治理,整治假借“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名义招摇撞骗行为。〔责任部门: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夯实信用基础支撑

(十六)持续完善信用基础设施。深化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用,提升一体化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多元数据融合处理和应用服务支撑能力。完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信息查询、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主要信用业务功能。进一步整合信用中国(云南)网站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平台资源,强化信用政策发布和解读。依法在云南机构编制网发布事业单位登记信息和公示事业单位年度报告,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法人电子证书试点工作。〔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编办、省民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持续深入推进“双公示”工作。持续深入推进全省“双公示”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强化组织领导、提升数据质量、开展监测评估,做到“双公示”数据“全覆盖、无遗漏”,实现数据合规率、及时率达到100%和迟报率、瞒报率“双清零”的目标。进一步将范围拓展至行政强制、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监督检查五类行政信息,为促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鼓励支持参与信用示范城市创建。鼓励各地积极参与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对暂不具备申报条件的地区,将创建工作列入计划,严格对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评审指标》,稳步推进各项工作,积极参评。对具备申报条件的地区,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提升各项工作指标完成率,争取创建成功。对于创建成功地区,省、州(市)在相关项目建设方面优先给予支持。〔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信用监管

(十九)拓展信用监管覆盖面。扩展分级分类监管覆盖面,向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劳动保障、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领域深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强各类监管的衔接配合,创新联合监管模式,提高协同监管能力和综合监管效能。〔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总队、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省财政厅、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社会诚信水平

(二十)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把诚信教育列为行业培训的重要内容,推进诚信教育进机构、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总体要求,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引导各地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责任部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一)压实责任,形成合力。各地、各部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做优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结合各自职能职责,主动开展行业信用监管,主动以信用服务实体经济,主动制定完善失信惩戒认定标准,争取形成一批典型案例在全省复制推广。〔责任部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安全保护。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保护责任,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加强信用领域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贯彻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维护个人信息合法权益。〔责任部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标签: 实施方案 信用体系 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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