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公告
2024年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公告
根据《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松政办发〔2022〕15号)、《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松政办发〔2015〕125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开展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4年8月29日-2024年9月12日工作日为本次集中受理时间。
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为城镇低保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外来务工人员”)。
三、申请地点
1.城镇低保、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
2.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地址:西屏街道公园路9号(住建局二楼216办公室)。
四、房源情况
本次公租房实物配租户型为一居室20套,单套建筑面积约36-44平方米;二居室102套,单套建筑面积约54-76平方米(均以测绘面积为准)。分布在金屏路小区,水南家园小区和慧明东区30号1-4幢,房源选择以公开抽签的形式进行。
五、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中无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可由监护人代理申请。
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家庭成员,是指主申请人、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具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家庭成员须在同一户籍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除外)。
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已婚、离异或丧偶后带子女共同生活、年满35周岁仍单身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独立户籍的单身居民申请公租房的须年满18周岁,一至二级残疾不受年龄限制。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成员应当包括主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成员购有一辆13.2万元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二手车辆以评估发票为准)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汽车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区内无自有住房,5 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或货币分房相关政策,家庭成员未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或现自有的人均住房面积未超过18㎡;
3.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汽车,从申请截止之日起前一年内办理车辆过户(注销)的仍认定有车;
5.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区内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或货币分房相关政策,家庭成员未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或现自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积未超过18㎡;
3.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23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元/年)。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高于15.96万元(县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县上年度商品房均价的总额)。家庭成员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高于30万元;
4.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 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不高于13.2万元(从申请保障之日起前一年内办理车辆过户(注销)的仍认定有车);
5.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口条件:主申请人具有松阳县城区以外本县区域范围内常住户籍,或持有松阳县公安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在县城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用人单位为其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须持有助理及以上职称或五级(初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区内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
4.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家庭成员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高于30万元。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高于15.96万元;
5.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 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不高于13.2万元(从申请保障之日起前一年内办理车辆过户(注销)的仍认定有车);
6.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四)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持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且从毕业当月计算起就业未满60个月;
2.申请人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或持有松阳县公安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
3.申请人在县城区与用人单位签订1 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已在本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4.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家庭成员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高于30万元。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高于15.96万元;
5.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 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不高于13.2万元(从申请保障之日起前一年内办理车辆过户(注销)的仍认定有车);
6.申请家庭在县城区内无自有住房、5 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
7.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条件。
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城东保障房小区2人及以下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46平方米,3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64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70平方米。城北保障房和水南保障房小区2人及以下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36平方米,3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54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实物配租保障面积超过公共租赁住房实际建筑面积的,按公共租赁住房实际建筑面积予以保障,不再另行发放租赁补贴)
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标准
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为1人或申请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为夫妻2人的,配租房源为一居室的住房(根据实际房源情况做调整);申请家庭实际居住人口2人及以上家庭,配租房源为二居室的住房。
八、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收取标准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1、城东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分档确定: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低保家庭租金月标准为1.4元/㎡、低收入家庭租金月标准为2.4元/㎡,超过保障面积的月租金标准为6元/㎡。在保障面积标准内,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月标准为6元/㎡,超过保障面积的月标准为9.6元/㎡。
水南、城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分档确定: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低保家庭租金月标准为1.2元/㎡、低收入家庭租金月标准为2元/㎡;超过保障面积的月租金标准为5元/㎡。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月标准为5元/㎡;超过保障面积的月标准为8元/㎡。
2、对已有私房的承租人,其原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超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的,城东保障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月租金标准6元/㎡,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月租金标准9.6元/㎡。水南、城北保障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月租金标准5元/㎡,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月租金标准8元/㎡。
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规则参与选房,未能选到房源或放弃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实行租赁补贴,同时进入轮候,期限为24个月。
九、申请家庭在县城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有自有住房或5年内有转让住房记录:
(一)名下登记有现房或购买期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二)申请保障之日起前5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等原因转移、注销房屋所有权的房屋;
(三)违章搭建,经有关部门处理后作保留使用的住房;
(四)其他法定情形。
十、申请家庭在县城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一)家庭成员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或货币分房相关政策的;
(二)家庭成员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
十一、其它事项
1、本公告中所涉及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2、申请审核中涉及户籍、汽车、房产转让等年限日期核定均以申请日为时间节点。
咨询电话:0578-*******
附件1、附件1、新就业-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doc
附件2、附件2、外来务工-松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doc
松阳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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