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新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引进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滁州市南谯新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引进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滁州市南谯新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引进工作,现将《滁州市南谯新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引进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请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并提出建设性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以下单位,将根据公示反馈意见整理后,作进一步完善。

公示时间:2024年8月29日---2024年9月27日

邮寄地址:滁州市南谯政务新区5号楼407

联系人:滁州市南谯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张涛,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邮寄形式(滁州市南谯政务新区5号楼407)反馈意见及建议。

联系电话:0550-*******

代理机构:安徽恒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51*****654 地址:滁州市南谯区花园东路558号

公示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城市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弥补出租车、公交车难以覆盖城市次干道、小街巷等出行缺陷,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经营活动,规范企业市场经营活动和维护城市秩序,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城市环境的前提下,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市场准入

(一)市场配额

1、运营范围。本阶段在南谯新区(东至苏皖省界,南至荣盛阿尔卡迪亚酒店区域,西至红花湖路,北至乌衣老街区域)范围内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后续根据市场需求调整投放范围。

2、运营期限。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实行定期开放申请窗口、年度评估、动态淘汰退出机制,逐步形成从市场准入、公开监管、动态管理的管理闭环。

3、运营点位。暂定120个,具体点位由运营企业根据人流量、场地等因素,在住宅小区、学校、企业、商业集中区、机关单位,枢纽型公交站等区域设置,报监管部门审核。

4、投放数量。南谯新区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规模实行配额总量调控,并与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防止盲目扩张,保持动态平衡。

5、监督考核。运营期间对备案运营企业进行全程动态考核(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6、企业准入。南谯新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市场准入采取备案制。企业的市场准入根据企业信誉、经营实力、经营条件、车辆质量、运营管理、服务保障、创新能力、经济社会贡献等条件综合考虑,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获得市场运营资格和市场公共资源份额。

原则上不限制互联网电动租赁自行车运营准入企业数量,为让市民持续享受优质服务,规范企业运营管理,同时避免造成运营企业恶性竞争,保持规范有序和良性运营的市场环境,后续结合市场总量、运营情况、企业考评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准入条件

1、运营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经营业务。

2、运营企业或其关联企业须具有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具有其他类似城市投放过互联网电动租赁自行车业务的业绩。

4、具有能在南谯新区投放、运营互联网电动租赁自行车并提供完整服务能力。

三、管理要求

(一)投放车辆要求

1、所投电动自行车必须是全新的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必须通过CCC认证及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2018)。

2、电动自行车须有脚踏骑行能力,整车有身份识别装置(要求具有唯一身份识别二维码及编号)。

3、电机:铝合金轮毂电机,有齿无刷小高速直流电机(型式:永磁)。

4、最高时速:≤25km/h;须有车速提示音(车速提示音具体要求详见B*****-2018);电动机控制系统具有防速度篡改设计。

5、续航里程不低于45km,整车质量不高于55kg。

6、轮胎具备免充气、免维护整体轮胎,抗磨损,吸震好,弹性佳,无瘪胎之忧,骑行舒适性好。

7、车辆须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使用具有车辆卫星定位功能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

8、车辆不得有载人功能或有可载人风险。

9、每辆车须配备一个头盔供骑行者使用,头盔的收取须合理可行且不影响行车安全。

10、车辆须具备实时安全骑行语音提醒功能,时刻提醒用户使用安全。

(二)管理系统要求

1、运营企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平台须无条件接入滁州市南谯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平台,确保平台上能精准的反映出本区注册用户数、投放车辆规模与分布信息、车辆运行、使用频率等信息数据,后台系统数据端口应向住建、城管、市场、公安、交警等职能部门开放,具有聊天、图片收发及审批等功能,定期对管理软件进行升级。招标人提出软件设计的修改要求,中标人须无条件满足。

2、车辆不得有临时停车功能。

3、具有后台计费启停及后台交易关闭功能。

4、支持支付宝、微信、云闪付等渠道线上支付骑行费用,不得指定用户支付方式。

5、具有最高收费提醒功能。

6、具有僵尸车查询功能。

(三)运营管理要求

1、运营企业应提供健全完整的运营管理服务方案。

2、运营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交运规〔2022〕3 号)相关规定建立用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等,并具有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支付协议。

3、停车要求采用电子围栏内定点存取方式,电子围栏须采用蓝牙道钉技术,原则上按照车辆投放数量25:1的配比建设电子围栏数量。电子围栏不得设置在企业、机关、学校、小区等场所内部,运营企业设置的电子围栏区域要实现共享并报区城管执法局备案。

4、运营企业在新区应按照不低于车辆投放数量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成立运营团队,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检修,保障车辆安全性,确保车辆完好率达95%以上,确保车容整洁。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巡检维修、安全保养、报废回收等制度。

5、调度车辆只用于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调度工作,车辆外观统一标识,并印有“滁州市南谯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字样。若出现调度不及时、市民投诉、车辆堆积等问题,运营单位须无条件增加调度车辆及人员。

6、运营企业须提供24小时自助借还车、后台监控、热线电话服务。用户投诉处理当日完成。响应时间:运营企业应在10分钟内响应,在30分钟内赶到故障现场进行维护服务(包括维修配件到达服务现场),轻微情节的修理应立即排除;一般情节的故障修理须4小时内排除;重大情节的故障修理须8小时内排除;特殊情节(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的故障修理不得超过24小时。如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立即更换同类或者更优化产品。

7、运营企业要严格遵守《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四)用户管理要求

1、运营企业必须实行无条件免押政策运营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不得以信用分、免押卡等形式区分用户。

2、运营企业应通过车辆设计和网络信息平台的技术创新等手段,加强用户身份信息注册和车辆使用管理,具有用户实名认证功能,有必要的技术手段禁止16周岁以下人群注册使用,并通过一定方式给予提示。

3、运营企业应告知骑行者文明骑行,应当引导用户规范停放共享电动自行车,同时在手机客户端明确告知用户可停区和禁停区,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车,对不按规范要求停车的用户,要有明确的提示。运营企业应通过列入黑名单、文明用车奖惩、个人信用评价体系、诚信扣分等技术手段对骑行者进行监督管理,并协助有关部门对骑行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五)安全监管要求

1、运营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利用其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侵害使用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运营企业应通过科技创新,确保运营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使用安全级别高的锂电池、使用通过国家CQC认证的安全性能高的充电设备及购买安全保障类保险。

3、运营企业应具备完善的事故赔偿机制,为用户每次骑行购买额度不低于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额度不低于3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保障用户骑行安全,在用户发生事故时协助并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六)其他要求

1、投放的车辆须按照规定录入登记管理系统,必须登记上牌,上传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2、运营企业要配备专门用于存放、充电、维修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场所,但仅限用于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停放、维修、充电,配备的场所地点及联系人等应报区城管执法局备案。运营企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区域存放、充电、运转和维修共享电动自行车。

3、电动自行车实行集中充电管理,运营企业须配备或租用专门用于电池集中充电的场所,但不得租用民房或临街铺面作为充电场所(签订合同时须提供充电场所消防合格证明材料)。

4、运营企业须在我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租赁或购买均可)。

5、电动自行车运营前期应进行公益推广、媒体宣传、产品介绍以及使用说明(包括语音提示功能)、宣传手册的制作以及站点的分布示意图。运营企业可在车身、头盔喷涂与产品相关的品牌、二维码等标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喷涂、张贴其它商业广告。

6、运营企业应建立用户投诉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运营企业应设立客服热线,确保24小时畅通,做到有问必答,不能即时解答或解决的问题告知原因及处理时限。

7、合同期内不得擅自终止运营服务,如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其他原因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当制定合理方案提前30日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退出,并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退出运营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设备回收等工作。

8、运营企业所投放的全部车辆和设备设施,产权属运营单位所有,运营的收入归运营单位所有。

四、市场准入程序

1、发布准入公告

2、投标人提交材料

3、组织评审专家审查

4、发布结果公告

标签: 互联网 方案 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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