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汇金兴荣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三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基金名称 | 渤海汇金兴荣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渤海汇金兴荣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
基金主代码 | 010848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21年08月10日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渤海汇金兴荣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渤海汇金兴荣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申购起始日 | 2024年09月02日 |
赎回起始日 | 2024年09月02日 |
转换转入起始日 | -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备注 |
M<100万 | 0.80% | - |
100万≤M<200万 | 0.50% | - |
200万≤M<500万 | 0.30% | - |
500万≤M | 500.00元/笔 | - |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
N<7天 | 1.50% |
7天≤N<30天 | 0.10% |
30天≤N | 0% |
渤海汇金兴荣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三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渤海汇金兴荣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三个开放期开放
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08 月 29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基金托管人名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公告依据
申购起始日
赎回起始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渤海汇金兴荣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渤海汇金兴荣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010848
契约型开放式
2021 年 08 月 10 日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渤海汇金兴荣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渤海汇金兴荣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4 年 09 月 02 日
2024 年 09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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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转换业务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放时间将另行公告。
2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根据渤海汇金兴荣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12 个月的期间。本基
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工作日。
本基金第三个开放期为 2024 年 9 月 2 日至 2024 年 10 月 8 日的每个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方式,投资人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自 2024 年 10 月 9 日起,本基金将进
入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本基金在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
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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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是,在
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等申请的,视为
无效申请。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在本基金直销渠道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
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
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备注
M<100 万
100 万≤M<200 万
200 万≤M<500 万
500 万≤M
0.80% -
0.50% -
0.30% -
500.00 元/笔 -
注:(1)申购单位 M 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2)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
(4)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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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 日),在正
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 0.01 份,某笔赎回导
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
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前述单笔赎回份额及余额的最低限额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档,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7 天≤N<30 天
30 天≤N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50%
0.10%
0%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
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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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
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7)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
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
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服务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 506
直销服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成立日期:2016 年 5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齐朝晖
传真:022-23861510
联系人:谭如雁
联系电话:022-23861525
客服电话:400-651-1717
网址:https://www.bhhjamc.com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
况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并进行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
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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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场内销售机构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
情况,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bhhjamc.com)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
明书。
(2)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4)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511717)垂询相关事宜。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0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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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