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脑科医院近红外成像设备采购项目采购公告-采购/资审公告
南京脑科医院近红外成像设备采购项目采购公告-采购/资审公告
项目概况 南京脑科医院近红外成像设备采购项目 JSZC-******-JCEC-G2024-0375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8号鼓楼创新广场D栋10楼1004室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09-25 14:30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项目编号:JSZC-******-JCEC-G2024-0375
项目名称:南京脑科医院近红外成像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1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100万元
采购需求:
南京脑科医院现需购买近红外成像设备1套,不接受进口产品,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后30天内设备供货并完成安装调试交付使用。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产品按国家规定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供应商须提供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按国家规定须进行备案的,按国家规定须进行备案的,供应商须提供产品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供应商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须根据产品的类别,提供供应商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相关《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时间:2024年09月04日至2024年09月10日,每天上午09:00-11:00,下午13:00-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8号鼓楼创新广场D栋10楼1004室
方式: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8号鼓楼创新广场D栋10楼1004室获取招标文件
售价:0.00元
2024-09-25 14:30 (北京时间)
地点: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8号鼓楼创新广场D栋11楼开标室2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6.1本项目在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江苏政府采购网和“e交易”平台发布公告。
6.2投标人应当从采购代理机构合法获得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本次招标请按“标段”获取招标文件,编制、提交投标文件,并按“标段”开标、评标。
6.3 勘察现场:(无)
6.4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规定, 参加南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供应商应尽早做好承诺工作,点击“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首页 (https://njgc.jfh.com/)“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系统链接打开系统页面(http://180.101.238.212:8280/hodeframe2018_cxda/index.action;jsessionid=769BA9C8E*******E7173B991C8EC1E5)登录(未注册的供应商应先点击“供应商注册点这里”并按要求完成注册),然后在“信用记录”模块页面点击“信用记录打印”下载本单位《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未按要求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则该供应商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只需提供书面《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即可替代以下证明材料: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根据宁财购通[2021]5号文规定,属于该文件列明的不适用信用承诺情形的供应商在资格审查环节仍需提供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具体规定见招标文件。供应商在资格审查环节使用信用承诺替代相关证明材料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在中标后,应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
供应商涉及一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
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被相关监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出发有效期内;
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1.采购人信息
标签: 近红外成像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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