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关于《关于建立荆门城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市发改委关于《关于建立荆门城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我委起草了《关于建立荆门城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通过电子邮件、来电来函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8月20日-9月19日。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zd******@163.com

来函地址:荆门市掇刀区双喜大道9号市发改委价格科

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20日


关于建立荆门城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20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建立荆门城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下同)和配气价格组成。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和气源采购价格联动,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化时,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同向调整。

(一)联动范围

荆门市中心城区居民和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实行联动。

燃气企业采购价格不区分气源价格形式,原则上按照同一区域内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含税,下同)确定,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

当燃气企业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地区采购价格或当地主要气源平均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当合同外气源采购价格对本地区终端销售价格影响较大时,可按照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对合同外购气量实行代购代销价格政策,其购销价差不得高于本地区配气价格。

(二)联动周期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每半年为一个联动周期,即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和7月1日至12月31日两个联动周期,逐步过渡到按季度、月度联动。

(三)联动公式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

联动机制建成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度。

价格联动调整额度=(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按照新建管网4.5%、运行3年(含)以上的管网3.5%确定。

(四)联动方式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不设置联动启动条件。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

终端销售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联动时,严格审核燃气企业应购气合同和发票,根据企业实际发生成本计算采购价格。

终端销售价格与当期预测价格进行联动时,根据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采购量价情况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每个联动周期结束后,对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进行偏差校核,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累加或冲抵。

(五)联动幅度

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不超过0.5元/立方米。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生活和经济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幅度不限。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联动程序

燃气企业应在每个联动调整周期结束后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调价申请,并如实报送周期内天然气采购价格、气量及采购合同、发票等相关数据和资料。

价格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兼顾燃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调价方案,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居民和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执行。

二、有关要求

(一)控制气源采购成本。燃气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研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积极拓宽气源采购渠道,优化气源结构,实时了解市场价格走势,以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严格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二)探索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标杆采购价格等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燃气企业积极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价格。当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标杆采购价格时,高出部分不疏导;当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标杆采购价格时,低于标杆采购价格部分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共享。

(三)建立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燃气企业要通过企业网站和营业场所定期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所制定和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应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燃气企业网站等多渠道向社会公开。燃气企业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让终端用户及时知晓价格联动调整情况。

(四)强化价格监测监管。价格、燃气主管部门及时跟踪天然气采购价格波动情况,适时对燃气企业购气成本进行审核,做好价格联动调整工作。燃气企业要如实反映实际情况,提供真实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价格主管部门配合市场监管、住更部门严肃查处燃气企业擅自提高销售价格等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五)强化低收入群体保障。燃气企业要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经济承受能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 和 “五保户”家庭生活用气,每月免费用气 3 立方米。超过 3 立方米/月.户部分,按用量执行居民用气分档价格。以保证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用气需求。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原市物价局印发的《关于降低荆门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含关于建立荆门城区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荆价发〔2018〕29号)同时废止。


标签: 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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