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丹寨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丹寨县昶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址:贵州省丹寨县扬武镇金湖社区二小区
被投诉人一:贵州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址:贵州省凯里市农机五金机电市场11栋3楼
被投诉人二:丹寨县教育局(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址:贵州省丹寨县龙泉镇龙泉大道中段
相关供应商:丹寨县顺昌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丹寨县金泉街道金钟开发区
二、投诉的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就《丹寨县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材配送采购(二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YC2024-028-0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8月13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予以受理, 并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
投诉请求:请求丹寨县财政局依法调查取证。
投诉事项1: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回复的质疑事项2(丹寨县顺昌商贸有限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证书,处于暂停状态,在评审环节中,不应当得分,如在投标活动中刻意隐瞒其证书暂停的事实,还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置)的答复不满意,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2: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回复的质疑事项3(本项目评审委员会存在倾向性打分的不公正行为)的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
三、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本局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书面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
经查,根据《招标文件》“评分表”食品安全资格能力(8分)的规定为:“……。2.投标人提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3.投标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4.投标人提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注:2-7项需能够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可查。2-7项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中标供应商丹寨县顺昌商贸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交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份证书,3份均显示是由万里行(四川)认证有限公司认证的,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况。经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显示中标供应商丹寨县顺昌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份证书在本项目开标当日2024年7月19日处于非有效状态(暂停状态)。
根据上述情况,中标供应商丹寨县顺昌商贸有限公司在参加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所提供的由万里行(四川)认证有限公司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2024年7月19日开标当天,其证书并非有效状态(暂停状态),不属于有效评分材料,但这3份证书客观存在,并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本机关认为该项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结果。
根据采购人丹寨县教育局和中标供应商丹寨县顺昌商贸有限公司回复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经查,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已完成签订合同、合同备案,中标供应商已为该项目完成员工招聘、车辆租赁、下游供应商合同签订等工作,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
针对投诉事项2答复:
投诉人主观认为本项目评审委员会存在倾向性打分的不公正行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驳回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丹寨县人民政府或贵州省黔东南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丹寨县财政局
2024年8月30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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