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506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506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40号),涉及我镇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道滘国军鱼档购进的“乌鳢(淡水鱼)”(购进日期:2024年5月7日)
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该档铺销售的“乌鳢(淡水鱼)”(购进日期:2024年5月7日),检出甲氧芐啶项目不符合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
行政处罚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铺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乌鳢(淡水鱼)”甲氧芐啶项目不符合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乌鳢(淡水鱼)”21.3斤,以12元/斤的价格售罄。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提供了上述涉案产品的进货单据,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东莞市万江华壹水产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结果。证明了东莞市道滘国军鱼档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A24号)。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涉案批次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同时认真排查分析,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经排查,该档铺经营者认为该批次的“乌鳢(淡水鱼)”是在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泰新路541号089铺东莞万江柳记水产店购进的,并非自家养殖的,抽检不合格的项目是甲氧芐啶,在销售环节不会使用甲氧芐啶等兽药,因此该批次“乌鳢(淡水鱼)”检验不合格应该是其他环节的原因造成的,而不是该档铺导致的。我局已将食品抽检不合格的相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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