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市长洲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长财决[2016]2号)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情况
投诉 人:广西国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东方6FC614、4FD405号房
法定代表人:植玮玮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郭人宁;联系电话:133*****663
被投诉人:梧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梧州市冬湖路1号原工会办公楼四楼
业务联系人:莫先生;联系电话:0774-*******
二、事实根据
2016年7月27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广西国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投诉梧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梧州市长洲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比选项目(GXWZZC2016-G3-CZ01-ZC)”的投诉书,经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参加了梧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梧州市长洲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比选项目(GXWZZC2016-G3-CZ01-ZC)”的采购活动,因不满意梧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书的答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起政府采购投诉。
(一)投诉人共7项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关于澄清修改程序违法的问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也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这是法律法规关于招标采购的程序性规定,也是强制性规定。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公开招标)“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6.1条也明确规定“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政府采购网、梧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被投诉人于2016年6月3日依法在网上公开发布《关于对梧州市长洲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比选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的修改公告,对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更正,但仍于2016年6月13日截标、开标,时间不足法定的15日而未依法顺延,因此,该项目的采购过程违反了法定程序投诉事项2:关于违法抽取组建评标委员会的问题。梧州市长洲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比选项目(GXWZZC2016-G3-CZ01-ZC)和梧州市长洲区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工程评审服务采购(GXWZZC2016-G3-CZ02-ZC)两个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全部的评审专家)完全一致,两个项目的截、开标时间和地点都完全相同。被投诉人只抽取了一组评审专家组成一个评标委员会为两个同时进行截标、开标和评标的采购项目同时(或分别)进行评审,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十八条第一款关于随机抽取专家的规定,也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四章关于“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其中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抽取评审专家的具体规定,不仅违反了法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程序和评标委员会组成程序,也违反了截、开标和评标的法定程序及行业规则,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这是属于违法且必须予以处理的。投诉事项3:关于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抽取组建评标委员会的问题。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5.4条规定了“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特点抽取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将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评标工作”另一个项目的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第17.1条也明确规定“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特点,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专家”。由此可见,这两个项目的招标文件都明确是各自“根据本项目的特点抽取组建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关于该项目与另一个项目可以共同抽取组建一个评标委员会的内容,也没有关于两个项目合并使用同一个评标委员会的内容。被投诉人在两个项目的采购活动中使用同一个评标委员会进行合并评审或者分别评审,这除了违法,还违反了招标文件关于抽取组建评标委员会和组织评标工作的要求、规定。投诉事项4:关于中标人投标文件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法人名称是其社会活动的标识和依据。故投诉人质疑中标人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称与开标会使用的名称不符,是正当合理的,望在投诉时再予核实;该中标人投标文件袋有彩图标识问题,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3.3条“未按本须知要求密封、标记和投递的,采购人将予拒收”,虽然招标文件也没有规定要对投标人名称及标识作隐密要求,但只需对招标文件关于“标记”的条款进行合理合法的解释,就应是“零标记”的含义。故对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袋有彩图标识的情形,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3.3条“予拒收”。投诉事项5:关于评标委员会没有依法评标的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确立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 “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义务就是“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政地履行职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的第一项义务就是“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但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评审专家,并没有依法客观、公正进行评审,也没有依法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因为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中的投标方案、服务方案、业绩信誉三大内容,只要客观、公正的进行比选评审,投诉人就理应成为中标人之一。投诉事项6:关于中标人没有本地化分支机构的问题。中标人之一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办公地点在梧州市西江三路7号5楼,在梧州市长洲区并没有设立分公司。尽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投标人必须要在梧州市长洲区设立分公司”,但这个事实影响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和采购结果。故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没有认真进行审查就直接认为“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这一答复是不能成立的。投诉事项7:关于中标人营业场所不合法的问题。《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也有完全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第三十八条更是明确规定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开标、评标固定场所及相应设备、设施条件。开标、评标固定场所应当装备监控设备,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录像并刻录保存,中标人之一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标场地为临时租赁的会议室,这显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如果中标人是临时租用场地的代理机构,怎么能够满足”具备开标、评标固定场所及相应设备、设施等条件“,又怎么能够达到”开标、评标固定场所装备监控设备“的要求呢。
(二)经审查:
1.经查证,2016年6月3日被投诉人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了《关于对梧州市长洲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比选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该澄清只是对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要求标准不一致的地方作出澄清,没有涉及修改采购需求、合同条款和增加证明材料的要求。因为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三)从业人员及硬件设施”第3条“梧州市从事政府集中采购代理业务从业人员综合情况”,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其目的是证明梧州市从业人员的情况,在其第(1)点“从业人员中,常驻梧州市人员情况”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已涵盖了(2)、(3)、(4)点中的各类从业人员,投标人若要在(2)、(3)、(4)点中的各类从业人员得分,必须要提供第(1)点“从业人员中,常驻梧州市人员情况”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因此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三)从业人员及硬件设施”第3条第(4)点(第28页倒数第7行)实际是第3条第(1)点所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的重复。即使被投诉人没有发出该《澄清》,投标人也必须要按第(1)点所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提供,由此可见不需要投标人增加任何证明材料,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根据《实施条例》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释义,修改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增加投标证明材料等会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被投诉人发出的《澄清》不涉及上述范围,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因此,关于澄清修改程序违法的投诉不成立。
根据投诉人投标文件提供的《投标函》中签字并宣布同意的第(二)条“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投诉人投标后再对招标文件提起质疑,已违背了投标文件的签字承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你公司对招标文件提起质疑的时效已过。
2.经查证,梧州市长洲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比选项目和梧州市长洲区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工程评审服务采购两个项目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均是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通过随机方式,从梧州市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专家”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九“抽取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的规定。关于违法抽取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投诉不成立。
3. 经查证, 梧州市长洲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比选项目和梧州市长洲区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工程评审服务采购的评标专家均是通过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有专家均具有工程或经济相关专业的中、高级职称,不存在违反招标文件关于“根据本项目的特点抽取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关于投诉两个项目的采购活动中使用同一个评标委员会进行合并评审或者分别评审违法问题,投诉人没有提供违法的事实依据,本机构不予采纳。
4. 经查证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其公章及所标记的名称为“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由于属同音字导致电脑打字失误,在投标文件密封性情况表等开标资料上误将“诚”写成“城”,造成显示名称与实际名称不一致,非投标人原因,不属于招标文件15.3无效投标情形;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袋有彩图标识问题,鉴于代理机构没有发放统一的投标文件袋,招标文件也没有规定要对投标人名称及标识作隐密要求,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备的投标文件袋写明了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密封良好。该情形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不属于招标文件15.3无效投标情形。投诉中标人投标文件标记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成立。
5. 投诉人列举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确立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 “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政地履行职责”。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 “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等法律法规,但没有提供任何事实依据证明评标委员会违反了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被投诉人不能单凭投诉人的主观愿望(理应成为中标人之一)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因此,投诉评标委员会没有依法评标的投诉不成立。
6. 经查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投标人必须要在梧州市长洲区设立分公司,投诉人认为这个事实影响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和采购结果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本机构不予采纳。
7.《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均没有对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固定场所是租用或者自有产权作出界定,经营场所与经营场所相应的设备、设施、监控设备是两个不同概念。不能以租用的经营场所来判定其不能满足开标、评标固定场所及相应的设备、设施等条件,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60日之内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政府或梧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洲区财政局
201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