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动车所Ⅰ类变更建管甲供物资设备招标公告
南动车所Ⅰ类变更建管甲供物资设备招标公告
序号 | 招标编号 | 包件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期 | 文件售价 (元/包)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1 | KTZB-JW2016-013 | DC-13 动车试验、检修专用工装及辅助配套设备 | 曲臂式升降平台 | 套 | 1 | 昆明南动车所 | 2016年10月起 | 1000 | 1.投标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设备生产或供应经验的供应商; 2.投标人注册资金须达1000万元及以上,提供2014、2015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并具有有效的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料; 3.招标物资设备如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原铁道部行政许可目录或原铁道部认证采信目录内的,须提供相关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产品认证证书; 4.投标物资设备对涉及检测校验、试验、探伤诊断及安全等四类设备中动车便携式空心车轴探伤设备、轴承异音诊断装置、智能扭矩监控及校验平台3项设备须经过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或铁路局组织的技术评审,并提供技术评审资料; 5.投标人须提供2014年以来在3个及以上铁路动车段(或动车所)建设项目的供货业绩及安全运行的证明资料(附合同和用户使用证明); 6.投标物资设备技术条件须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 7.招标物资设备均可外购,但须取得本项目的唯一授权,并提供外购厂家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 8.投标物资设备在2014年以来无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或铁路局运用缺陷通报,且未发生过安全事故; 9.投标人未被国家行政监督部门或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或铁路局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10.投标人自投标之日前1年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贿犯罪记录; 11.其他:满足国家、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行业生产的有关规定和资质要求。 | |
2 | 2线库内标识标志 | 套 | 1 | |||||||
3 | 多功能升降渡板 | 套 | 4 | |||||||
4 | 蓄电池注水装置 | 套 | 1 | |||||||
5 | 蓄电池参数综合检测仪 | 台 | 1 | |||||||
6 | 智能扭矩监控及校验平台 | 套 | 2 | |||||||
7 | 齿轮箱探伤仪 | 台 | 1 | |||||||
8 | 移动式电茶炉测试装置 | 台 | 1 | |||||||
9 | 齿轮箱内部检查仪 | 台 | 1 | |||||||
10 | 温度场辅助诊断仪 | 套 | 2 | |||||||
11 | 便携式空心车轴探伤设备 | 台 | 1 | |||||||
12 | 轴承异音诊断装置 | 套 | 1 | |||||||
13 | 车轮等效锥度测量系统 | 套 | 1 | |||||||
14 | 便携式动车组助推器 | 台 | 2 | |||||||
15 | 受电弓碳滑板试验台 | 台 | 1 | |||||||
16 | 抗侧滚轴套更换工具 | 套 | 1 | |||||||
17 | 车底部件专用拆卸工装 | 台 | 2 | |||||||
18 | 弹簧加垫液压调整装置 | 台 | 1 | |||||||
19 | 二级修除尘设备 | 台 | 1 | |||||||
20 | 手推式工具辆份配送车 | 台 | 12 | |||||||
21 | 动车组检测软件 | 套 | 3 | |||||||
22 | 动车组维修工具及管理系统 | 套 | 1 | |||||||
23 | 压缩空气冷冻干燥器 | 台 | 1 | |||||||
24 | 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 | 台 | 1 | |||||||
25 |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 台 | 1 |
序号 | 招标编号 | 包件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期 | 文件售价 (元/包)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1 | KTZB-JW2016-013 | DC-14 动车构架检修线及部件清洗设备 | 综合管路支架吊挂系统 | 套 | 1 | 昆明南动车所 | 2016年10月起 | 1000 | 1.投标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设备生产或供应经验的供应商; 2.投标人注册资金须达1000万元及以上,提供2014、2015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并具有有效的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料; 3.招标物资设备如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原铁道部行政许可目录或原铁道部认证采信目录内的,须提供相关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产品认证证书; 4.投标物资设备中综合管路支架吊挂系统须通过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或铁路局组织的技术评审,并提供技术评审资料; 5.投标人须提供2014年以来在3个及以上铁路动车段(或动车所)建设项目的供货业绩及安全运行的证明资料(附合同和用户使用证明); 6.投标物资设备技术条件须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 7.招标物资设备均可外购,但须取得本项目的唯一授权,并提供外购厂家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 8.投标物资设备在2014年以来无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或铁路局运用缺陷通报,且未发生过安全事故; 9.投标人未被国家行政监督部门或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或铁路局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10.投标人自投标之日前1年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贿犯罪记录; 11.其他:满足国家、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行业生产的有关规定和资质要求。 | |
2 | 集便器管道清洗机 | 台 | 1 | |||||||
3 | 超声波清洗机 | 台 | 1 | |||||||
4 | 洗地机 | 台 | 3 | |||||||
5 | 驾驶式洗地机 | 台 | 3 | |||||||
6 | 移动式外皮清洗车 | 台 | 2 | |||||||
7 | 齿轮箱在线油洗装置 | 套 | 2 | |||||||
8 | 车顶及高压部件清洗装置 | 台 | 3 |
序号 | 招标编号 | 包件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期 | 文件售价 (元/包)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1 | KTZB-JW2016-013 | DC-15 动车组检修、运用过程综合管理系统 | 位置追踪系统 | 套 | 1 | 昆明南动车所 | 2016年10 | 1000 | 1.投标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设备生产或供应经验的供应商; 2.投标人注册资金须达1000万元及以上,提供2014、2015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并具有有效的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料; 3.投标物资设备中动车组检修过程管理系统及应急指挥系统2项设备须具备工信部或中国电子行业联合会颁发的系统集成一级资质; 4.投标物资设备中位置追踪、应急指挥系统2项设备须通过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或铁路局组织的技术评审,并提供技术评审资料; 5.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使用招标物资设备(包含软件及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及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工业设计的异议、起诉及索赔; 6.实现与既有检修及运用信息系统设备的互联互通,自动获取信息数据; 7.投标人须提供2014年以来在3个及以上铁路动车段(或动车所)建设项目的供货业绩及安全运行的证明资料(附合同和用户使用证明); 8.投标物资设备技术条件须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 9.招标物资设备均可外购,但须取得本项目的唯一授权,并提供外购厂家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 10.投标物资设备在2014年以来无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或铁路局运用缺陷通报,且未发生过安全事故; 11.投标人未被国家行政监督部门或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或铁路局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12.投标人自投标之日前1年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贿犯罪记录; 13.其他:满足国家、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行业生产的有关规定和资质要求。 | |
2 | 动车组检修过程管理系统 | 套 | 1 | |||||||
3 | 应急指挥系统 | 套 | 1 |
序号 | 招标编号 | 包件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期 | 文件售价 (元/包)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1 | KTZB-JW2016-013 | DC-16 动车组运用安全监控系统 | 安全防范系统(安检及周界报警) | 套 | 1 | 昆明南动车所 | 2016年10月起 | 1000 | 1.投标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设备生产或供应经验的供应商; 2.投标人注册资金须达1000万元及以上,提供2014、2015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并具有有效的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料; 3.招标物资设备如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原铁道部行政许可目录或原铁道部认证采信目录内的,须提供相关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产品认证证书; 4.投标物资设备中油液化验监控装置、车号自动识别系统(CPS)、车号自动识别系统(AEI)3项设备须通过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或铁路局组织的技术评审,并提供技术评审资料; 5.投标人须提供2014年以来在3个及以上铁路动车段(或动车所)建设项目的供货业绩及安全运行的证明资料(附合同和用户使用证明); 6.投标物资设备技术条件须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 7.招标物资设备均可外购,但须取得本项目的唯一授权,并提供外购厂家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 8.投标物资设备在2014年以来无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或铁路局运用缺陷通报,且未发生过安全事故; 9.投标人未被国家行政监督部门或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或铁路局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10.投标人自投标之日前1年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贿犯罪记录; 11.其他:满足国家、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行业生产的有关规定和资质要求。 | |
2 | 油液化验监测装置 | 套 | 1 | |||||||
3 | 隔离开关联锁标识信号监测装置 | 台 | 6 | |||||||
4 | 车号自动识别系统(CPS) | 套 | 1 | |||||||
5 | 车号自动识别系统(AEI) | 台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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