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算力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贵阳市算力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打造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促进算力产业高质量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的安排,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贵阳市算力产业促进条例》,现已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全文刊登,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若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10月1日前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贵阳市司法局立法二处。
附件:《贵阳市算力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贵阳市司法局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2024年8月30日
联系电话:0851-********;电子邮箱:ssfjfgfg@guiyang.gov.cn
附件:
贵阳市算力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打造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促进算力产业高质量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算力产业发展相关活动。
第三条算力产业发展遵循统筹规划、市场主导、创新驱动、集约高效、绿色低碳、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算力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算力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算力产业发展重点,建立算力产业工作协调机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新区的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和要求,做好本辖区算力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督促本辖区算力产业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算力产业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以及节能等相关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算力设备制造业的行业管理和算力技术在工业领域推广应用等工作。
科技部门负责推动算力科技创新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财政、水务、商务、教育、金融、文化和旅游、交通、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网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算力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算力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算力产业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交通、能源、电力、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政工程、公共安全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存算一体、智算优先”的要求推进数据中心建设和改造升级,提高数据中心的计算力、存储力和运载力,构建通算、智算、超算和边缘计算协同发展的多元算力供给体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支持数据中心采用新型节能技术和绿色建筑技术进行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利用本地气候、地形地貌等优势自然资源降低能耗。
鼓励算力企业参与绿色电力交易,通过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方式,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达到国家标准。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算力网络通道建设,引导、支持通信运营商完善本市超高速光纤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优化本市骨干网、城域网和接入网,提升网络性能和服务能力。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下列高速直连网络建设:
(一)数据中心集群内部;
(二)数据中心集群至省内其他市(州);
(三)数据中心集群至粤港澳、长三角、成渝等算力枢纽节点和省外周边城市。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并引导算力企业将其算力资源或者自建的算力调度平台接入省算力运营调度体系,推动各领域算力资源汇聚,提高算力资源利用率。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省算力运营调度平台开展算力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粤港澳、长三角、成渝、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城市人民政府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推动跨区域算力合作和产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算力企业承接外地算力业务,吸引外地算力企业在本市设立数据中心、制造基地、区域总部和运营中心。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下列算力产业和相关配套产业协同发展,健全算力产业链:
(一)服务器、数据库、器件等算力基础软硬件产业;
(二)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人工智能计算、边缘计算等算网建设与平台产业;
(三)云服务、数据利用、算力安全等算网服务与应用产业。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算力企业发展壮大,加强项目引进力度,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引导这类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新颖化发展。
鼓励算力产业中的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生态合作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发展。
支持建设算力产业园区和创新基地,推动算力产业向园区集聚,培育算力产业集群。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政策措施,通过发放“算力券”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获取优质普惠算力服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聚焦政务、金融、农业、医疗、教育、交通、工业等领域业务需求,推动算力在数字乡村、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数字交通、数字工厂、智能煤矿、文化旅游等方面的场景应用。
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公共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征集并发布相应应用场景需求清单和应用示范场景清单,推进应用场景开发、开放。
鼓励本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托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打造数字应用示范场景,推广算力应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通用大模型建设,并推动相关行业大模型研发、训练和应用。
鼓励企业开展大模型场景应用。
第十七条鼓励有条件的算力企业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提供算力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应急算力服务的企业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算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科技部门应当在科技创新项目中设立算力专项,支持算力领域关键技术研究。
鼓励算力企业加大算力技术研发投入,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共建算力领域重点实验室、算力技术研发平台,开展算力应用产学研合作。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盾安全防护体系建设,加强对基础网络、数据中心、云平台、数据、应用等一体协同安全保障。
市人民政府数据部门应当编制算力安全指南,指导、监督算力企业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算力产业发展专项规划,保障数据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新增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数据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详细规划实施。
第二十一条供电和供水企业应当根据算力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强供电、供水设施建设和现有供电、供水设施改造升级,保障数据中心用电、用水。
支持、鼓励供电企业通过错峰供电、负载调整等方式降低数据中心用电成本。
水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数据中心水资源供给措施,安排用水计划指标应当满足数据中心用水需求。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运用财政资金和各类产业基金,引导、支持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金投入,支持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算力发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促进算力产业可持续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协助符合条件的算力企业争取国家级产业基金、省部级项目扶持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算力企业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融资业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为算力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鼓励算力相关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在新三板挂牌融资。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算力产业发展需求,加大对算力领域领军人才及团队、高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完善人才引进、培育、使用、流动、评价、激励、服务等机制,为符合条件的人才在研究资金、职称评定、人才认定、薪酬待遇、政策咨询、住房保障、医疗健康、子女就学、配偶安置、出入境、落户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
鼓励、支持算力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共建人才实习实训基地、科研中心等。
鼓励高等学校结合算力产业发展需求,推进学科建设,建立校企联合办学机制,培养算力人才。
第二十五条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算力产业领域的新业态、新模式等创新活动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激发算力企业创新活力,拓展算力产业发展空间。
有关部门可以就算力产业发展过程中的轻微违法行为等制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算力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鼓励算力企业参加国内外算力高端展会、论坛等活动,推介、展示、宣传自身特色品牌。
支持在本市举办算力产业领域的展览、赛事、论坛、学术交流等活动,推动算力企业合作交流。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算力,是指通过信息处理技术,将数据转化为有价值的信息和服务的能力,是一种集信息计算力、网络运载力、数据存储力于一体的新型生产力,主要通过算力基础设施向社会提供服务;
(二)算力产业,是指围绕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创新、服务应用和安全保障等形成的产业链及其生态体系;
(三)大模型,是指利用海量数据,通过先进的算法和技术,依托强大的算力支持,训练得到的具有强大预测和决策能力的机器学习模型,包括通用大模型、行业大模型等;
(四)数盾,是指一种数据安全防护体系,旨在提高海量数据在流通、汇聚、融合场景下的安全可靠水平。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标签: 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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