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独家渠道服务招标公告
非独家渠道服务招标公告
山与城项目2024年9月至12月非独家渠道服务商征集通告
为加快山与城项目销售去化,现面向社会诚邀有意向的项目非独家渠道服务商进行合作,现通告如下:
一、出售方
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
二、项目简介
山与城项目位于重庆绿肺南山之南,倚山而建,依城而立,拥有绝佳的地理位置。本项目涵盖类独栋、联排、叠拼、洋房等多种物业形态,是主城少有的低密度生态宜居大盘。项目总用地面积约53万方,总建筑面积约74万方。
三、房源概况
项目在售的1.2期均为叠拼产品,单套建筑面积约152平米至192平米。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房屋用途为成套住宅,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四、合作时间及房源数量
自双方合同签定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房源为我司山与城项目1.2期所有在售房源。合同期内,我司有权单方面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到期后我司有权决定是否续签。
五、合作内容
渠道服务商利用其自身资源报备有意向购房客户,并带访到我司山与城项目看房并促使成交。包括但不限于带访客户、报备、成交等工作。
六、渠道服务商资格要求
(一)渠道服务商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具备如“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房地产销售代理、商品房销售、房地产营销策划、从事楼盘代理”等相关经营许可条件之一。
(二)纳税人资格要求原则为一般纳税人,若非一般纳税人,渠道佣金费率降低0.3%。
七、渠道佣金费率及提取标准
(一)渠道佣金费率为4%(非一般纳税人为3.7%)。
(二)渠道佣金的计提办法:
渠道佣金采取月度支付的方式,即我司每月对上月渠道服务商实际完成签约金额,按照对应渠道佣金费率计提佣金。
八、本通告其它未尽事项按双方签定的合同执行(附件)。
九、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符合资格要求的渠道服务商均可到我司签订《山与城项目2024年9月至12月渠道服务合同》。
十、联系人及方式
(一)联系人:王先生
(二)联系电话:139*****253
(三)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福寿路2号
附件:《山与城项目2024年9月至12月渠道服务合同》
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
2024年08月30日
山与城项目2024年9月至12月渠道服务合同
委托方: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郑强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福寿路2号
电话:023-********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合作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山与城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1.2期提供渠道服务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重庆绿肺南山之南,倚山而建,依城而立,拥有绝佳的地理位置。本项目涵盖类独栋、联排、叠拼、洋房等多种物业形态,是主城少有的低密度生态宜居大盘。项目总用地面积约53万方,总建筑面积约74万方。本项目在售的1.2期均为叠拼产品,单套建筑面积约152平米至192平米,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房屋用途为成套住宅,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二、渠道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1、服务范围:山与城项目1.2期住宅。
2、工作内容:乙方负责利用其自身资源报备有意向购房客户,并带访到甲方山与城项目看房并促使成交,包括但不限于带访客户、报备、成交等工作。
3、渠道客户确认标准:
(1)乙方有效客户的确认:乙方带访客户提前30分钟向甲方报备(电话号码前三后四),报备成功后在客户首访当日由乙方人员陪同到访并依照案场流程完成确客动作,确认客户归属。从客户首访日起90日为带看保护期,经确认的客户保护期为从确认之日起90日,客户在保护期内复访的,保护期从复访之日顺延90日。
(2)非乙方带访客户,包括但不限于自然到访客户、老带新政策客户、大客户政策客户、单位客户政策客户、团购客户、内渠客户、开发公司自来客户、媒体公司客户、传媒公司客户、自媒体客户等一系列客户,带看保护期与乙方带访客户带看保护期相同,也从客户首访日起90日为带看保护期,经确认的客户保护期为从确认之日起90日,客户在保护期内复访的,保护期从复访之日顺延90日,到访保护期90日届满,若客户未与甲方签署认购协议,则保护期失效,乙方均可重新报备带访,保护期重新起算90日。乙方客户保护期不因本协议合作期结束(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期限届满、本协议提前终止或解除)而提前届满。本款所述甲乙双方客户范围,仅限于山与城1.2期。
(3)乙方客户在本协议和保护期内认购,但在本协议合作期结束(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合作、合作期限届满、本协议提前终止或解除)后才达到佣金结算条件的,甲方仍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额佣金。乙方客户在本协议合作期结束后90日内认购合作房源的,若认购时双方有续签协议,则甲方按认购时对应的续签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若双方未续签协议的,则甲方按照本协议合作期结束时乙方实际达到的佣金标准向乙方支付全额佣金。
(4)直系亲属(直系亲属为直系血亲,包含客户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和本人配偶)视为同一组客户。
(5)乙方可利用自身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APP、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线下自有门店、关联方门店、合作方门店、第三方媒体资源等)对甲方项目进行全方位的宣传,以促进本项目快速销售。
(6)具体客户确认详见附件《山与城项目渠道管理制度》,若该制度与本合同正文约定不一致的,以正文约定为准。
(7)乙方有权将本条以上内容向合作方及经纪人公示。
4、乙方客户认购了本项目某一套房屋后换房认购另一套房屋的(包含认购后换房重新认购、认购后退房重新认购、认购后直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换房的情况),换房时间不受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影响,双方按照该客户换房前认购房屋的时间认定乙方业绩时间(即认定乙方客户是否在合同约定的客户保护期内购房)及佣金标准,但签约价以该客户最终实际购买的该套房屋的总价款为准。
三、渠道服务期限
本合同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到期后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签。
四、渠道佣金计取标准及提取办法
1、渠道佣金费率: ,渠道佣金采取月度支付的方式,即甲方每月对上月渠道服务商实际完成签约金额,按照对应渠道佣金费率计提佣金。
备注:1、实际完成签约是指购房客户与甲方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且客户支付首笔房款即视为实际完成签约,但分期付款客户(含客户以自有资金分期支付首付款的客户)支付首笔房款即视为实际完成签约;乙方的客户实际完成签约即视为乙方成功销售并达到佣金结算条件。2、支付佣金前,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规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甲方应在乙方成功销售后3日内及时在乙方《成功销售确认单》上签字确认,若超过3日甲方仍未确认且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已确认。
2、项目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
纳税识别号:915*****696******P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福寿路2号
开户行:中国银行民权路支行
银行账号:111*****0977
电话:********
3、乙方信息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及账号:
五、付款进度
1、按月度付款,但双方按周度对账结算,即每月1日至每月最后一日为一个佣金支付周期,但每周一至每周日为一个佣金对账结算周期。每周一乙方向甲方提交上周符合结算条件的《佣金结算表》(如实际使用的对账、结算文书名称与本合同约定名称不符,以实际使用的对账、结算文书名称为准,下同),甲方应于每周三前完成审核确认工作(逾期未确认且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审核确认),并签字或盖章后返还乙方一份,同时甲方于每月30日之前向乙方支付本月已审核的服务佣金。
2、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足额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缓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若合作房源在被乙方成功销售后60日内,因乙方原因导致客户退房的(退房是指客户与甲方解除、终止、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下同),在甲方提供退房凭据并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确认后,甲方有权从应支付乙方的佣金中等额扣除该房源对应的佣金,若无应结佣金的,则甲方应退还乙方原已开发票或配合乙方开具红字发票,乙方将开具的红字发票提供给甲方,并在30个工作日内退还对应已收取的佣金。若合作房源在被乙方成功销售后60日后,无论因为何种原因退房的,则乙方无需退还佣金。
六、甲方之义务和权利
1、合作期内,甲方有权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单方面终止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在售房屋售价、付款方式均由甲方决定,但乙方须提供专业意见和方案供甲方决策参考。
3、合作期内,所有房源优惠策略由甲方制定。乙方无权也不得单方向购房者作出任何优惠的承诺。
4、甲方有权随时增加新的渠道合作单位,乙方不得有异议。
5、甲方明确授权(姓名:王威;邮箱:********@qq.com;电话:139*****253,签字字样 ),代表甲方负责与乙方开展信息通报、单据审核签收以及签字确认乙方客户、确认成功销售、确认阶段性奖励、成交业绩和对账结算确认等相关工作,以上授权人签署的任何销售文件甲方予以认可。如合作期间甲方更换授权代表人,甲方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否则由此导致的所有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该授权人也负责与乙方人员的沟通和联络,乙方将所有资料提交给此人发送指定邮箱即视为甲方已收到并知悉该等资料。对于乙方提交的各项资料,该授权人应代表甲方在收到时向乙方出具确认收到该资料的书面文件或邮箱回复。
6、甲方应最晚于客户完成签约之日起7日内完成客户复核(包括但不限于复核资料、回访等所有方式)并向乙方反馈复核结果,逾期的,视为甲方对乙方客户确认无异议。乙方对甲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收到复核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甲方应于3个工作日确认结束,否则视为该客户归属于乙方。 7、甲方应确保其因取得客户姓名、电话号码、人像信息、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前已取得客户的同意,并就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共享、客户权利等内容已向客户告知,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查处、客户主张个人信息被侵犯)由甲方自行承担。
8、甲方逾期支付乙方佣金的,应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七、乙方职责与权利
1、乙方的客户保护期为90天,同时,退场后乙方客户享有90天保护期,乙方已带访客户在乙方退场后90天内认购的,成交金额计入乙方总销售金额并进行相应佣金计提。
2、乙方将客户成功导入到甲方项目之后,乙方需继续协助甲方进行客户的沟通及协助订立合同工作。
3、乙方应为甲方保守有关商业机密,遵守职业道德。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本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业务活动。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图片、数据、信息等,提供包括直接提供,和乙方自行从甲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下载的间接提供。因乙方非使用甲方提供的图片、数据、信息等引发的纠纷和索赔,概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4、乙方全程与甲方密切联系、加强沟通。乙方指定:(姓名: ,邮箱: ,电话: ),作为该项目授权代表人,负责协调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甲方将所有资料提交给此人或发送到上述指定邮箱即视为乙方已收到并知悉该等资料。该授权人不能随意变更,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甲方。若未能按约通知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5、若乙方及员工擅自违规收取客户资金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对造成甲方或客户损失的,甲方可从乙方佣金里扣除,未有应结佣金或应结佣金不足以赔偿的,则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2日内补足,同时,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
八、通知和送达
1、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合同各方一致确认以下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向接收其他方商业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甲方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为:
收件人:王威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福寿路2号
电话:023-********,139*****253
乙方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为:
收件人:
地址:
电话:
2、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期间。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除非各方依下款告知变更。
3、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变更。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合同其他方和司法机关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若争议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解决)。
4、合同各方均承诺:上述确认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有错误,导致的商业信函和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
九、违约及处理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若乙方在渠道销售服务过程中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或客户、第三人损失的,概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其中赔偿部分乙方需在15日内予以书面确认,书面确认后甲方可从乙方佣金里扣除,若乙方未有应结佣金或应结佣金不足以赔偿的,则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2日内补足,同时,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
2、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及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向甲方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因一方违约,守约方通过司法途径救济的,违约方除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守约方因此而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如有)、差旅费等为维护权益而合理支出的费用。
3、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4、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叁份,均具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附件:《山与城项目渠道管理制度》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福寿路2号 地址:
经办人:王威 经办人:
联系电话:139*****253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山与城项目渠道管理制度
一、渠道客户确认
渠道客户确认标准为: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明源云客系统进行报备,并以项目售楼处现场首次接待登记时间为准。
客户导入程序:
1、乙方将其客户带至本项目物业现场30分钟前,通过甲方指定的明源报备系统将拟前往该物业现场人员基础信息(包含客户姓名、客户手机前三位及后四位数字、计划到访时间)进行报备,(报备至带看时间间隔不足30分钟的,通过微信或其他平台报备的视为无效报备),成功报备30分钟之后,方可带客户至该售房部现场。
2、乙方将其客户带至甲方营销中心后,由甲方指定工作人员打印《山与城项目带看确认单》(以明源云客报备系统操作流程为准)。
3、乙方报备当日内无带看记录的,将自动失效须重新报备。
4、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视为同一组客户,在出现同一组客户分别看房,登记时间、登记人员姓名等不一致的情况下,以首次接待登记时间为准确认客户的归属。
5、乙方导入客户经甲方在《山与城项目带看确认单》确认后90日内为有效客户,在此期间该客户完成认购即视为成功销售。
6、客户在保护期内复访的,保护期从复访之日顺延90日。若客户最终认购了超过保护期后开盘的物业,则客户保护期延长至该物业开盘销售后90日。
7、保护期届满,若客户未与甲方签署认购协议,则保护期失效,乙方须重新报备带访,保护期重新起算90日。
8、乙方客户保护期不因《山与城项目2024年9月至12月渠道服务合同》合作期结束(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期限届满、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而提前届满。
9、乙方客户在《山与城项目2024年9月至12月渠道服务合同》和保护期内认购,但在合作期结束(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合作、合作期限届满、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后才达到佣金结算条件的,甲方仍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额佣金。
10、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报备、带访,确认归属后成交的客户,乙方计提佣金;非乙方带访客户,包括但不限于自然到访客户、老带新政策客户、大客户政策客户、单位客户政策客户、团购客户、内渠客户、开发公司自来客户、媒体公司客户、传媒公司客户、自媒体客户等一系列客户在保护期内成交,乙方不计提佣金。第三方渠道单位客户保护期为90天,自然到访客户、老带新政策客户、大客户政策客户、单位客户政策客户、团购客户、内渠客户、开发公司自来客户、媒体公司客户、传媒公司客户、自媒体客户等一系列客户保护期为90天,超过保护期后乙方可正常报备带看,正常计提业绩。
11、在乙方与其他来访媒介出现客户归属冲突的情况,以甲方确认客户归属为准。乙方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查阅甲方客户确认相关资料。在甲方最终确认该客户归属前,该客户暂不计入任何一方销售业绩。
12、甲方支付渠道佣金前,乙方须配合甲方提供成交客户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身份证明等),用于甲方审核。
二、对渠道单位要求
1、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条件下发布房源推广信息,寻找合适的购房者,并协助甲方与购房者洽谈,促成交易。
2、乙方发布的任何推广、宣传信息、说辞应当真实、合法,与甲方提供材料、数据等保持一致。
3、在渠道服务过程中,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销控管理政策,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政策和资料及《山与城项目2024年9月至12月渠道服务合同》的规定执行,不得进行越权操作或无权操作。
4、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的销售方案及价格授权范围对外报价,不得擅自对外报价或做任何不实承诺(如未经甲方同意的优惠等)。
5、乙方应遵守本项目销售秩序,不得采取非正当手段破坏销售秩序、抢夺客户等。
6、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私自收取购房者任何形式的定金、房款或其他财物,不得以甲方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7、乙方必须对推荐成交客户的成交价格及其它相关交易信息保密。
8、乙方不得在以项目为中心点200米范围内实施宣传、收揽客户、抢夺客户等行为(甲方确认的竞品及该范围内乙方门店自有客户除外)。
9、乙方员工进入项目中心点100米范围内时,应佩戴公司标识表明身份,以便甲方确认。
10、乙方员工不得在无置业顾问陪同的情况下私自带领客户参观示范区及样板房。
11、乙方员工不得在无客户的情况下滞留项目示范区及样板房,如采盘须提前报备。
补充协议:阳光作业服务承诺
甲方: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就【山与城项目1.2期】(以下简称“本项目”)签署了合作期限为 2024 年 月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山与城项目2024年9月至12月渠道服务合同》(包括主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为进一步规范作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服务承诺。
一、双方服务承诺
甲乙双方共同承诺,在本项目合作期间,双方及双方人员不进行下列行为:
1、在主协议约定的甲方指定范围(若主协议未约定的,则为本项目售房部200米范围)内拦截、争抢对方客户或获取对方客户的联系信息,但乙方人员在自有门店200米范围内作业的除外。
2、与对方人员或其他人员串通,将本项目对方客户通过不正当手段更改为己方客户。
3、因本项目与对方人员产生非正常利益往来,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接受对方或对方人员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或好处费、感谢费。
4、以任何名义向客户违规收取额外费用及款项。
5、违反甲方确认或甲方现场公示的本项目信息、销售价格及优惠方式,故意告知客户本项目虚假信息、误导客户。但如甲方确认信息与甲方现场公示信息存在差异的,乙方及乙方人员可按其中任一信息告知客户,不视为违反本款承诺。
甲方人员包括甲方自有销售人员、甲方其他自有员工。乙方人员包括乙方员工、本项目乙方合作的渠道服务商及案场服务商。
甲方客户是指甲方自然到访客户,乙方客户是指按主协议约定应归属于乙方的客户。
二、通知及确定
1、一方发现对方或对方人员违反服务承诺时,该方(下称“通知方”)应书面通知对方并同时提供对方或对方人员违反服务承诺的证明材料。
通知方的书面通知内容应当包括:违反服务承诺相关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信息、职务,违反服务承诺行为的日期、时间、地点、行为内容,证明材料说明。前述书面通知应能够证明通知方所述的违反服务承诺的行为。
2、收到书面通知一方(下称“被通知方”)有权于收到书面通知后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的措施向通知方提出异议:要求通知方补充信息及证明材料,向通知方提供己方的证明材料等。通知方与被通知方应就异议内容合理沟通、答复或进一步提供信息及证明材料等。
3、甲乙双方应基于各自提供的信息及证明材料,遵循合理、公平的原则,共同确定一方是否存在违反服务承诺的行为。
三、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共同确定乙方存在违反服务承诺的行为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及乙方人员的同一个行为违反多个服务承诺时,按1次计算:
(1)甲方按本服务承诺第二条第1款书面通知乙方且甲乙双方共同确定乙方存在违反服务承诺的行为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元/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向客户退还已收取的款项及费用(违反第一条第4款适用)。
(2)乙方自行发现和查处乙方违反服务承诺的行为并通知甲方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5000】元/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向客户退还已收取的款项及费用(违反第一条第4款适用)。
(3)如甲乙双方均发现乙方存在违反服务承诺的行为时,则按在先通知方确定违约金适用标准。如甲方在先书面通知乙方且甲乙双方共同确定乙方存在违反服务承诺的行为,适用本条第(1)款约定的违约金;如乙方在先通知甲方且乙方确实存在违反服务承诺的行为,适用本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
(4)甲乙双方应书面共同确认乙方违反服务承诺的行为及违约金金额,违约金金额由甲方自应当支付/退还(以下统称“支付”)至乙方的款项中扣减或乙方向甲方另行支付。甲方自应当支付至乙方的款项中扣减违约金或另行支付违约金时,乙方按扣减后净额或者按主协议金额减另行支付违约金金额后向甲方开具主协议约定的增值税发票。如乙方已经就主协议服务费全额向甲方开具过增值税发票,甲方应配合乙方开具红字发票。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开具红字发票,乙方可从应支付的违约金中扣除乙方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后退还甲方。
2、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甲方存在违反服务承诺的行为时,甲方承诺就违规人员将根据其公司制度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公示,且甲方应将公示渠道及公示信息告知乙方。公示渠道应为可触达项目全部销售方且乙方可直接获取甲方公示信息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销售现场、甲方公众号、项目公众号、乙方员工所在的项目销售微信群等。甲方因处理违规人员产生的争议纠纷等由甲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风险,与乙方无关。
3、如经事后查明,一方所主张的事实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存在故意捏造、篡改、虚构等侵犯对方及对方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形,被侵权方有权要求侵权方退还其已支付的全部违约金(如已支付),并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当于被侵权方所支付违约金【100】%的赔偿金。
四、全渠道阳光承诺
甲方承诺按本服务承诺约定的乙方服务承诺及乙方违约责任同等要求本项目乙方之外的渠道服务商及案场服务商。
五、其他
1、本服务承诺作为主协议附件或补充,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服务承诺与主协议约定不一致的,按本服务承诺约定执行;本服务承诺未约定的,按主协议约定执行。如甲乙双方就违反本服务承诺的具体行为处理另有约定的,按双方的另行约定。
3、本服务承诺一式柒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叁份,自双方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阳光作业服务承诺》签章处)
甲 方: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盖章)
甲方监督部门电话/邮箱:【023-********】
签署日期:【 】
乙 方:(盖章)
乙方监督部门电话/邮箱:【 】
签署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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