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市管理局曝光建筑垃圾违规处置典型案例第二批
滁州市城市管理局曝光建筑垃圾违规处置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6日,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滁州明湖康养生态小镇项目区域内建筑垃圾乱倾倒进行查处,乱倾倒区域为建筑装饰装修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垃圾夹杂其中的混合垃圾。
【办理结果】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调查并经环境损坏司法鉴定,本案涉嫌污染环境刑事犯罪,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经公安机关侦查,2名被告人以污染环境罪被提起公诉,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对涉案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判处罚金;6名被告人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中,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经依法鉴定,符合污染环境罪立案条件,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要求,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有关违法当事人最终受到了刑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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