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孝环安不罚〔2024〕2号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孝环安不罚〔2024〕2号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孝环( 安)不罚〔2024〕2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安陆市向东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甘向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MA*****B6P
地址(住址):安陆市洑水镇熊岗村四组
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你加油站的废气和油气回收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你加油站的密闭性、气液比检测结果超过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加油站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甘向东的身份;
2. 2024年6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加油站的生产情况以及检测结果超标的事实;
3.现场勘察图1张,证明你加油站的位置信息;
4.2024年5月11日检测报告(编号:GRT-01-********)一份,证明你加油站检测结果超标的事实;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张宁和杨勇具有执法的资格 ;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加油站接收孝感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文书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
7.2024年6月20日对你加油站下达的《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孝环责改〔2024〕621号1份,证明我局已责令你处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和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7月23日对你单位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孝 环( 安)不罚告〔2024〕6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于2024年6月24日向我局提供了油气回收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SDT-WT-2024-*****),报告显示检测结果均已达标。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违法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 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 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等文件精神),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加油站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孝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定期对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维护,减少物料泄露。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4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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