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不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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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安环不予罚字〔2024〕2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

贵州军宁矿业有限公司

被处罚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680******N

法定代表人

王镇福

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对贵州军宁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位于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良田镇新屯村纳沙组 46 号的贵州军宁矿业有限公司纳沙锑矿200t/d 选矿厂(技改)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现场安装有磨矿机 1 台,水力分级机 1 台,粉矿仓 1 台(未建设完成),现场检查时已停止建设,现场未能提供环评批复文件。经调查,该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于2024年5月开工建设,2024年6月停止建设,该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违法行为属实。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第九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及《贵州省生态环境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一、不予处罚清单:(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贵州军宁矿业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名称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决定日期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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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生态环境 行政执法 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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