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四川省成都市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

关于准予四川省成都市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

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及《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入河排污口(改建)设置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收悉。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准予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如下:

一、同意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石化公司)的生产、生活污水和成都新材料产业化工园区部分生产废水经公司自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通过改建后的入河排污口排入沱江。该入河排污口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盘龙寺拦河闸工程下游90m处,所在水功能区为沱江金堂三星庙排污控制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04°27′16″,北纬30°50′15″,排污口类型为工矿企业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入河(管径为DN700)。

二、该入河排污口入江的废水量不得超过***** m3/d,年排放量不得超过416 万m3/a。污水中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执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表1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标准要求。特征污染物石油类、硫化物、挥发酚、氰化物和其他污染物浓度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表2、《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表2和表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表2中排放限值的从严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不超过166.4 t/a、氨氮不超过12.5 t/a、总磷不超过2.1 t/a、总氮不超过62.4 t/a、五日生化需氧量不超过41.7 t/a、石油类不超过12.5 t/a、硫化物不超过2.08 t/a、挥发酚不超过1.25 t/a、氰化物不超过1.25 t/a。

三、你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在入河排污口处设立标识牌,设置监测采样点,在污水处理设施末端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将实时监测数据接入四川省及成都市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监控平台,并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报送入河排污口监测统计有关信息。

四、你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并符合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禁止其他生产生活污水通过该入河排污口排放。

五、你单位应加强风险防控管理,确保事故防控体系正常运行,按照企业自身以及成都新材料产业化工园区的应急防控体系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确保发生事故时污染物不会通过该入河排污口进入外环境。

六、你单位应及时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分送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如果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发生变化,以及因生产工艺、污水处理工艺等发生较大变动造成污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本决定书许可或污染物种类增加的,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九、入河排污口工程建设涉及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按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部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

标签: 入河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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