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对食品原料腊排骨自制1批次抽检不合格的核查处置公示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对食品原料腊排骨自制1批次抽检不合格的核查处置公示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验信息系统,现将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如江乡村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腊排骨(自制)的违法行为的核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附件: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对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腊排骨(自制)”的核查处置公示表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

2024年9月2日


(公开属性:依法公开)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对1家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腊排骨(自制)”的核查处置公示表
序号 食品抽检基本情况 原因排查 行政相对人
信息
启动核查处置情况 监管部门采取
控制措施情况
企业采取措施 企业整改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食品名称/规格 抽样单编号 生产日期/批号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及所在地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1 腊排骨(自制) DBJRZP245*****0003ZX 2024/5/11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如江乡村餐饮店 云南省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源中路西秀园综合楼101号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如江乡村餐饮店 2024年云南昆明肉制品(含罐头)监督抽检计划

拟为食物原料贮存过程导致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如江乡村餐饮店 任务领取时间:2024-06-20
启动时间:2024-06-25
1.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2.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3.排查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1.已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2.已召回销售的不合格食品;3.主动对抽样批次以外食品原料进行送检并提交整改报告。
复查时间:2024年6月25日
复查结果:已整改

立案时间:2024年6月25日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4年9月2日
处罚时间:2024年9月2日

处置单位:市场监管高新分局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昆处罚〔2024〕840号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腊排骨(自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0.00元;
2.并处罚款5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伍仟贰佰伍拾元整(¥5250.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标签: 食品原料 抽检 核查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