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关于温州市洞头区实验小学食堂劳务外包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关于温州市洞头区实验小学食堂劳务外包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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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温州中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温州中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腾飞路125弄5号204室
二、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温州市洞头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3月27日对你单位在“温州市洞头区实验小学食堂劳务外包”(项目编号:DTCG202*****052,以下简称本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本政府采购项目2022年6月17日发布采购公告,项目采购金额*******元。你单位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元。你单位上传投标文件的电脑物理地址(mac地址)与其他投标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的电脑物理地址(mac地址)相同,即你单位与其他投标供应商通过同一台电脑上传投标文件。经现场调查,发现这台电脑存放在你单位。根据《浙瓯江会审〔2024〕294号》,你单位在该项目中盈利为*****.75元,本机关认定为违法所得。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具体有以下证据材料为凭:1.移送材料,招标公告、评审报告,投标文件;2.政采云公司《回复函》,现场检查(勘验)记录,相关人员谈话笔录;3.《审计报告》、当事人《说明》、采购人《评价》材料。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于2024年6月14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告知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陈述申辩认为,能否取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或延期执行。本机关核实后认为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非正当理由,本机关不予采纳。
三、处罚依据
结合移送材料,考虑你单位在调查过程中配合调查,疫情期间坚守工作岗位,履约情况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四、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75元;
2.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罚款人民币*****.85元;
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上缴至指定账号,收款人: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财政局,账户:231*****186**********,开户银行:洞头农商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处罚日期
2024年06月24日
六、执法机关信息
标签: 食堂劳务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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