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财行简罚号
齐财行简罚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齐财行简罚〔2024〕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617号
法定代表人:张守伦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在“电子警察系统(采购项目编号:[******]LTGC-[CS]********)”采购项目中,存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款的行为。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电子警察系统项目采购文件。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在该项目采购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款。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相关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相关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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