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红河州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诉讼专项法律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YNJD-2024-027)
项目所在地区: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
一、招标条件
本红河州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诉讼专项法律服务采购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企业资金,招标人为红河州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本项目拟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 1 家律师事务所,为红河州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
司涉及的 22 个起诉案件提供债权请收专项法律服务,包括诉讼代理(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及强
制执行)、申请债务人破产、破产债权申报、破产程序、破产及执行程序中的衍生诉讼、沟
通谈判协商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等,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具体
工作内容及要求以招标人实际委托的为准。招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保
留对以上采购范围调整的权利,成交单位需配合招标人工作且不得以此作为索赔、调整成交
价的理由。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红河州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诉讼专项法律服务采购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 红河州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诉讼专项法律服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
要求:3.1 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且投标人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 2024 年 1 月至今任意 3 个月的税务
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缴税的证明;提供缴费所
属时间在 2024 年 1 月至今任意 3 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
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成立不足三个月的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
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
资金);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或相关证明
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的能力,独立签订和履行合同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3.3 财务要求:提供 2022 年至今任意一个年度经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
(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新注册不满一年的企业可提供成立至今的会计
报表或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书面说明,此项要求可不列入废标条款)。
3.4 信用查询:招标代理机构将于开标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
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对参与投标人进行信用信息查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查询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存在严重违法记录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
活动,其投标将被否决。)
3.5 本次投标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6 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3.7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具备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
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且投标人应纳入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投标人如为律师事
务所分所,须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总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及提供
律师事务所(总所)授权委托书,格式自拟,且每个总公司只能授权一个分公司参与本项目
的投标。
(2)项目负责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备律师执业资格证(律师执业资格证须年度检
审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且执业类别为专职律师,执业 8 年(含)以上,代理过债权债务争议金
额为 7000 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含仲裁及执行);近三年(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无执业违法
违规记录(须在响应文件中出具承诺函)
(3)服务团队成员(不含项目负责人):拟派本项目的服务团队成员不少于(含)8 人且均须
具备律师执业资格证(律师执业资格证须年度检审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近三年(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均无执业违法违规记录(须在响应文件中出具承诺函)
3.8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能作为投标人:
(1)投标人最近三年有严重违法或违约及其他失信、不良行为记录的;
(2)凡两家或以上单位为同一法人代表或其中一家公司为另一家公司单一最大股东的,不
能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对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同一母公
司的子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等投标人均不得对同一项目投标,否则均按无
效投标处理。;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 2024 年 09 月 04 日 08 时 30 分到 2024 年 09 月 10 日 17 时 30 分
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者,须携带下列证照购买招标文件:(1)营业执照副本(加盖
公章的复印件)、(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加盖公章的复
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必须
注明项目名称)、(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每套文
件 800 元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4 年 09 月 24 日 10 时 30 分
递交方式:蒙自市天竺路同兴小区 2 期 C 栋 1-2 层 9 号 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4 年 09 月 24 日 10 时 30 分
开标地点:蒙自市天竺路同兴小区 2 期 C 栋 1-2 层 9 号
七、其他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1.1 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评分优惠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和《云南省财政
厅关于贯彻落实稳增长开好局政府采购政策措施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发电【2016】4 号)
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和微型投标人,在价格评分时给予投标报价 10%的扣除,用扣除
后的价格参与价格评分。
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
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规定划分);
(2)提供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
1.2 监狱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监
狱企业优惠政策,监狱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时,提供有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
等优惠政策。
1.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优惠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声
明函》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
2、公告发布媒体
本次招标的相关信息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上发布。招标人及招
标代理机构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红河州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护国路 1 号红建广场
联 系 人:付贵婷
电 话:0873-3179769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俊达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蒙自市天竺路同兴小区 2 期 C 栋 1-2 层 9 号
联 系 人: 吴海瑞
电 话: 13700651902
电子邮件: 497152799@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