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汇金汇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二十三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基金名称 | 渤海汇金汇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渤海汇金汇添益3个月定开 |
基金主代码 | 005428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7年12月28日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渤海汇金汇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渤海汇金汇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申购起始日 | 2024年09月05日 |
赎回起始日 | 2024年09月05日 |
转换转入起始日 | -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备注 |
M<100万 | 0.80% | - |
100万≤M<300万 | 0.50% | - |
300万≤M<500万 | 0.30% | - |
500万≤M | 500.00元/笔 | - |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
N<7天 | 1.50% |
7天≤N<93天 | 0.30% |
93天≤N | 0% |
渤海汇金汇添益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二十三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渤海汇金汇添益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二十三个开
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09 月 03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基金托管人名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公告依据
申购起始日
赎回起始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渤海汇金汇添益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渤海汇金汇添益 3 个月定开
005428
契约型开放式
2017 年 12 月 28 日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渤海汇金汇添益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渤海汇金汇添益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4 年 09 月 05 日
2024 年 09 月 05 日
-
-
-
注:本次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转换业务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放时间将另行公告。
2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根据渤海汇金汇添益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包括该次日)至 3 个月月度对日(包括
该日)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
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工作日。
本基金第二十三个开放期为 2024 年 9 月 5 日至 2024 年 9 月 11 日的每个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期
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方式,投资人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自 2024 年 9 月 12 日起,本基金
将进入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 1 页,共 5 页
渤海汇金汇添益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二十三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在开放期
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是,在开放期内最
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通过直销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
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销售机构若有
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备注
M<100 万
100 万≤M<300 万
300 万≤M<500 万
500 万≤M
0.80% -
0.50% -
0.30% -
500.00 元/笔 -
注:(1)申购单位 M 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2)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
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第 2 页,共 5 页
渤海汇金汇添益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二十三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5)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 日),在正
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6)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
不成立。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每笔赎回最低份额均为 0.01 份, 若账户
余额小于 0.01 份,则本基金将自动将剩余份额赎回。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但不得低于 0.01 份的最低限额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N<7 天
7 天≤N<93 天
93 天≤N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1.50%
0.30%
0%
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该赎回费率仅供本次开放参考。具体赎回费率请参见《基金合同》及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
第 3 页,共 5 页
渤海汇金汇添益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二十三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
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6)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
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7)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服务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 506
直销服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成立日期:2016 年 5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齐朝晖
联系人:谭如雁
电话:022-23861525
传真:022-23861510
网址:https://www.bhhjamc.com
客服电话:400-651-1717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
况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并进行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
第 4 页,共 5 页
渤海汇金汇添益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二十三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2 场内销售机构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
情况,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bhhjamc.com)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
明书。
(2)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本基金总规模进行限制。本基金允许单
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4)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511717)垂询相关事宜。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09 月 03 日
第 5 页,共 5 页
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