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薛汉光鲁青新渔61567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主机功率案》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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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农(渔政)罚〔2024〕53号


薛汉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主机功率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薛汉光如下行政处罚:

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主机功率,罚款壹万元整。(¥*****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8月26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渔业船舶 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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