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乌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乌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青海城招竞谈(货物)2024-006
二、项目名称:乌兰县铜普镇察汗河村牛羊肉精细加工产业链延伸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成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艳梅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示范新区55栋8单元1层2号(住宅)
联系电话:198*****803
被投诉人1:乌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人:道力玛
地址:乌兰县党政综合楼
联系电话:186*****499
被投诉人2:青海城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婷
地址:青海城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西路57号4号楼温商大厦办公8层
联系电话:162*****007
2024年7月8日,哈尔滨成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乌兰县铜普镇察汗河村牛羊肉精细加工产业链延伸项目”(项目编号:青海城招竞谈(货物)2024-006)的采购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2青海城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7月23日,投诉人基于质疑答复内容向我局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我局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同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更正公告中公布的中标产品的制造商滨州市锐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生产制造能力。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依据《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修订版)>的通知》(青财采字[2020]346号)附件中资格条件“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的。”相关规定,不能以营业执照判断其是否具备生产制造能力。其次,被投诉人提供的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中,附有滨州市锐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彩页、生产能力证明函等资料,且未发现相关资料存在虚假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上述情况,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投诉事项依法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西州财政局或乌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乌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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