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大学共享充电宝服务合作招标公告
建筑大学共享充电宝服务合作招标公告
1.项目编号:sjhqjj-jy202*****001
2.项目名称:沈阳建筑大学共享充电宝服务合作项目
3.采购人:沈阳建筑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4.项目内容及要求
(1)经营范围:共享充电宝。
(2)安装地点及数量:沈阳建筑大学校内教学区现有指定点位44个,每处≦0.5平方米(共享充电宝位置明细表见附件一)。每个点位放置1台共享充电宝柜机。
(3)设备类型:每台设备须不少于12个仓位配置不少于10个共享型充电宝。
(4)设备要求:充电宝容量不低于5000毫安;可实现校内外同品牌充电宝通借通还。
(5)计费系统要求:须有成熟的共享充电宝微信/支付宝收费系统。
(6)项目合作所期限:2024年9月10日-2027年8月31日。
6.管理费收取方式:按合同要求按月收取每台机器的管理费。
7.管理费报价要求
(1)每台设备月管理费不低于该台设备当月营业额的80%,且全部设备年管理费总额不低于2万元,如管理费不足两万元管理方按2万元收取。报价时要求每月提点比例最低限价为实际营业额的80%,合作方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上报价,低于实际营业额80%为无效报价。
(2)合作期三年,合同分三期签订。每期合同到期后,由管理方对合作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续签下一期合同。期间任一期考核不合格的,或合作期限到期终止的,不再续签下期合同,总合作期限届满时,双方终止合作,管理方重新规划招募。
(3)项目履约保证金:两万元整(以下简称:保证金)。保证金仅作为但不限于采购人对合作方在合同期内经营行为的辅助约束,及因合作方过失而造成的采购人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的先期赔付款,合作方在合同期内违反合同约定,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据有关规定,扣罚相应履约保证金。如在合同期内,合作方无违反合同约定,则在合同终止时办理退还(不计利息)。
8.评审办法
最高价竞价法。如报名人数不足三家,不安排此项目竞价。本项目评审由沈阳建筑大学后勤服务集团组建评审小组负责评审,评审小组人数不少于3人。以竞价文件《报价一览表》中管理费每月提点比例作为评审价格,评审价格相同时通知应答合作方二次报价,应答合作方在接到二次竞价通知后两小时内进行二次报价,否则视为自动弃权。按最高价竞价法,评审价格最高者为最终合作方。
二、合格合作方的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营业执照具有本次招募的经营范围,合作方须是共享充电宝生产商或生产商授权的代理商。代理商需提供共享充电宝生产厂商出具的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书。
3.具有履行合同需要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合作方需提供所投共享充电宝设备质检合格证、3C认证等。合作方所投共享充电宝应具有如漏电保护等基本安全保障功能。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合作方需自有机柜维护团队(有2人以上的维护团队,提供社保证明)。
6.具有在大型公共场所或大型商场不少于1个的投放案例。
7.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8.参加本次招募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9.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10.不接收联合体报名。
三、报名安排
1.报名时间:2024年9月6日,上午8:30-10:30;
地点:沈阳建筑大学大学生活动中心209室;
联系人:杨老师,电话:024-********。
2.报名材料具体要求
(1)合作方报名时须提交以下资料供现场查验:
营业执照、共享充电宝代理商提供共享充电宝生产厂商出具的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书、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3C认证、法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人提供加盖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提供自有机柜维护团队人员参加此竞价活动前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社保交纳证明。
上述材料报名时必须提供原件审核,未带原件或审核不合格的合作方作弃权处理。(上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密封在档案袋中供管理方留存)。
(2)竞价文件提交:
密封报价一览表(见附件二)、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见附件三)、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四)、《共享充电宝安全承诺书》(见附件五)、《共享充电宝诚信承诺书》(见附件六)。
上述材料加盖公章密封在档案袋提交。
四、开启
1.开启时间:2024年9月6日,上午11:00
2.地点:沈阳建筑大学大学生活动中心207室
五、经营要求
1.合作方运营期间须合法经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承担一切运营风险和责任。所经营的共享充电宝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单个充电宝服务费不高于3元/小时,一天24小时10元封顶。经营范围及提供的服务须与项目要求相符,按管理方要求驻点经营并进行机柜的维护管理。所提供的设备必须向管理方备案,并接受管理方监督,对不能达到管理方要求的设备,管理方有权提出更换,合作方必须配合执行。
2.合作方运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规定,车辆管理规定等),服从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管理方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对管理方的整改措施须予以配合服从,为师生创造一个方便快捷的服务环境。因合作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校园安全事故,由合作方负全责,如发生涉及师生人身安全、损坏公物、破坏绿化等行为,应按实际定损额进行赔偿。
3.合作方开展经营活动前必须按管理方要求提供有效的资质、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等文件备案供管理方检查,如《营业执照》、《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由于产品质量或违规经营而引起的任何纠纷或事故,其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全部由合作方承担。视情况严重程度,管理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向合作方追讨对管理方造成财产或声誉损害承的赔偿并要求承担法律责任。
4.合作方负责共享充电宝的日常运营管理,所投入设备须全部为全新共享充电宝(设备须为独立设备),终端消费付费方式仅限即时消费(即时消费:单次使用单次消费,是指消费行为立即发生的消费),且必须支持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支付的即时消费方式。严禁合作方存在储值销售行为或变相诱导消费者储值消费。
5.合作方所投入设备须符合电气电子类和电工电子类相关国家强制标准及国家规定的3C安全标准,确保共享充电宝在使用过程中的各类安全生产和工作,要有如:漏电保护系统、防触电保护系统等安全防范装置。共享充电宝设备由合作方自行购置,管理方提供置放场地、供电电源,电源线路、插座,由合作方派专业人员安装,安装费用由合作方承担,连接设备的电线、插排不能落地存放,运营中产生电费由管理方承担。
6.设备定期(每学期不少于一次)进行全面的检查、检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定期将相应检查检修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按批次报送管理方指定部门验证保存。设备场地因合作方原因(如火灾、水浸等)造成毁损,一切经济损失及连带责任均由合作方承担。
7.设备机身要贴有规范统一且明显的“服务电话”标识。未经管理方以书面形式同意,设备的机身可见外表面禁止张贴广告及其它具有宣传性质的粘贴物及附属物。设备显示屏播放的全部内容须经管理方确认同意后方可播放。
8.合作方须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本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该项目负责人全权代表合作方,负责本项目合作方与管理方的一切事宜,以保证合作顺利进行(若合作方负责人变更须及时与管理方沟通并办理相关手续)。
9.合作方工作人员工作时须统一着装、文明用语,并佩戴合作方提供的工作牌进出,合作方须定期对进入学校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10.合作方须提供自助设备管理平台,管理方可定期不定期对分账情况进行核验。
11.合作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并投入使用。
六、售后服务要求
1.对于共享充电宝在实际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故障和安全隐患等问题,合作方须提供24小时响应服务(早9点—晚5点到现场,其它时间可通过电话协商解决,保证24小时内能够妥善解决完毕)。当设备出现故障时,顾客拨打服务电话后,合作方应迅速到达现场解决问题和及时到现场进行维修。如自向合作方提出设备维修要求24小时后,合作方仍未维修完毕的,则由合作方将故障设备撤出校园,并补充上同类设备,待故障维修完毕保证能够正常运转,且征得管理方同意方可再将原设备放回。如提供的共享充电宝造成管理方或第三方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一切后果由合作方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投放的设施设备及其软、硬件系统等,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及时更新换代或升级。
3.投放共享充电宝设备内部定期进行清洁,至少每月一次,合作方负责设备内部清洁、保养及维修工作,设备外表面及场地保洁由管理方指定物业公司负责。
七、违约处理意见
1.在合作期间,因合作方设备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须由合作方承担全部责任(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管理方及第三方的赔偿责任)。
2.如合作方在合作期内造成管理方或第三方设施及财务等损失,须由合作方按价赔偿。
3.发生共享充电宝未定期进行全面检修(每学期不少于一次),合作方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元/台/次。
4.合作方在配套施工过程中出现安装材料、施工环境场地卫生等问题,合作方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处;如发现合作方在经营过程中未将设备内部清洁到位,合作方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处。
5.共享充电宝机身要贴有规范统一且明显的“服务电话”标识。未经管理方以书面形式同意,共享充电宝的机身可见外表面禁止张贴广告及其它具有宣传性质的粘贴物和附属物,否则,合作方须按每处粘贴物10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共享充电宝显示屏播放的全部内容须经管理方确认同意后方可播放,否则,合作方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台/条。
6.合作方须提供24小时响应服务,当出现付款后充电宝未正常弹出、或充电宝不能正常充电等情况时,顾客拨打服务电话后,合作方应迅速到达现场解决问题(早9点—晚5点到现场,其它时间可通过电话协商解决,保证24小时内能够妥善解决完毕),文明服务,不准顶撞顾客。如因处理不善对管理方造成影响的,管理方有权终止合同。对合作方未达到本条款所约定的服务要求,则管理方将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①合作方未能提供24小时响应服务(包括:电话无法接通、接通后未解决实质性问题,或未提供对应问题的解决方案),每次合作方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
②每天早9点—晚5点期间,当出现设备故障,顾客拨打服务电话后合作方项目负责人未能在1个小时内到达故障设备现场的,每次合作方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
③当与顾客出现纠纷或设备出现故障后,合作方未能在纠纷或设备故障出现后24小时内妥善解决完毕的,每次合作方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纠纷妥善解决:指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达到顾客满意;设备故障妥善解决:指设备维修完毕可以正常使用或将与故障设备完全一致且可正常使用的设备与之替换)。
④合作方在与顾客沟通时如出现不文明行为或顶撞顾客时,一经查实,根据具体情节严重程度,合作方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5000元,并由合作方承担因此给管理方造成的连带损失。
7.合作方在共享充电宝场地不准使用除共享充电宝自身以外的任何电器,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合作方须支付人民币100元至1000元/处的违约金,如管理方告知合作方后,合作方拒不整改的,管理方有权终止合同。
8.合作方不得擅自调整设备位置,如发现合作方设备位置与管理方指定位置不符,合作方须支付人民币500元/台/次的违约金。
9.如发现合作方存在储值销售行为或变相诱导消费者储值消费,合作方须支付人民币500元/次的违约金,且合作方须在管理方通知之日起(通知方式包括:电话、微信、电子邮件、书面形式等)三日内向消费者如数退还收取储值费用。
10.如管理方发现合作方自助设备管理平台无法使用、或核验分账与实际不符等情况,合作方须支付人民币*****元/次的违约金,发现两次直接解除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1.如合作方违反合同约定,自管理方通知合作方之日起(通知方式包括:电话、微信、电子邮件、书面形式等)三日内未支付或未全部支付产生的违约金时,管理方有权终止合同及追究合作方的法律责任。
标签: 共享充电宝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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