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烟草公司宜阳县分公司磅秤维修项目询比公告
洛阳市烟草公司宜阳县分公司磅秤维修项目询比公告
经河南省烟草公司洛阳市公司“三项工作”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洛阳市烟草公司宜阳县分公司磅秤维修项目以询比方式进行采购,现发布公告,欢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前来参加,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名称:洛阳市烟草公司宜阳县分公司磅秤维修项目
二、项目概况
1.采购内容:通过询比方式确定磅秤维修服务商供应商一家,在服务期内,对分公司各烟站磅秤维修。
2.服务期:三年
3.项目预算:2万元/年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营业执照,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具书面承诺书或证明材料);
2、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没有被处于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犯罪和重大失信行为等问题,无不良行为记录;供应商须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信用服务”栏目中查询结果网页截图,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3、供应商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网站中查询单位行贿及个人行贿情况(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并加盖公章,查询人包含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近三年经司法机关裁定存在组织或个人行贿行为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注:裁判文书网查询方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高级检索搜索栏中直接输入“投标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姓名)或授权委托人(姓名)+空格键+行贿”;如果查询结果显示有记录,投标人须按“公告附件1”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声明函”);
4、供应商被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烟草公司、洛阳市烟草公司及采购人列入行贿供应商名单且在禁入期限内的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被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烟草公司、洛阳市烟草公司及采购人认定的不良行为供应商且在限制期内的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供应商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5、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查询结果截图);
6、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投标报名的时间和地点1.报名期限:2024年9月5日-9月9日,北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不在该期限内的报名将不予接受。
2.报名地点:洛阳市烟草公司宜阳县分公司烟叶生产收购服务部.
五、报名时需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人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2、有效营业执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书或证明材料;
3、企业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资格要求如有);
4、信用中国网截图、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截图、供应商资格要求中相关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5、投标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
报名时以上所需证件需出示原件,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套。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采购公告在和《洛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内网》上发布。
七、获取询比文件时间、地点、方式
有意参加询比采购者,请于2024年9月5日—9月9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到洛阳市烟草公司宜阳县分公司四楼烟叶生产收购服务部报名并领取询比文件。
八、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024年9月14日15时30分
2、询比会议时间:2024年9月14日15时30分
3、会议地点:洛阳市烟草公司宜阳县分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九、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河南省烟草公司洛阳市公司
使用部门:洛阳市烟草公司宜阳县分公司
地址:洛阳市宜阳县红旗中路32号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379--********
洛阳市烟草公司宜阳县分公司
2024年9月4日
附件:
“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澄清函(格式)
洛阳市烟草公司宜阳县分公司:
本投标人 (投标人全称)依据招标公告要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如果有)进行单位行贿及个人行贿情况查询:
1、投标人单位行贿查询记录为(零或“N”)篇;
2、法定代表人个人行贿查询记录为(零或“N”)篇;
3、委托代理人个人行贿查询记录为(零或“N”)篇;
4、项目负责人(如果有)个人行贿查询记录为(零或“N”)篇;
经自行核查本投标人的(“N”篇裁判文书)以及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的(“N”篇裁判文书)、委托代理人的(“N”篇裁判文书)、项目负责人的(如果有)(“N”篇裁判文书)与本投标人及人员无任何关系。近三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以来本投标人不存在司法机关裁定的单位或个人行贿行为且符合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规定,特此声明。
若发现本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以及履约能力考察过程中存在与上述声明不符的行为,本投标人同意招标人拒绝我单位的投标、取消我单位的中标资格或单方解除与我单位已签订的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投标人(公章):
日期:年月日
注:“N”指查询后实际检索到的篇数,该篇数应与“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中的篇数一致。
标签: 磅秤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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