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水利行业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鄂尔多斯市水利行业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鄂尔多斯市水利行业信用信息分级分类
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推进我市水利行业领域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强化行业信用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符合我市实际、高效规范的水利行业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监管体系,为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的顺利推进提供监督保障。
二、主要目标
为推进水利行业领域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强化水利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将全市水利行业领域综合监督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进行统一归集、公示,有效运用信用等级评定手段,建立健全红黑名单制度、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在水利领域实施差异性监管,实行水利行业领域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三、主要原则
全市水利行业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监管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协同联动的原则。各旗区水利(农牧和水利)局,局机关各科室、各二级单位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市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过程中应充分运用国家对自治区73万余家参评经营主体开展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登录鄂尔多斯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获取相关评价数据)。
四、工作流程
(一)取用水领域
1.信息归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取用水领域法定职责时,在行政监督检查中行政相对人的良好信用记录与不良信用记录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包括行政奖励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失信违约信息、投诉举报信息、“红黑名单”信息等。
2.等级划分
根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4〕172号),取用水领域信用等级评定根据所管理企业近三年取用水行为是否规范,单位产品耗水量达到自治区行业用水量定额的等级,是否有投诉举报、行政处罚,以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等方面综合评定,将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按照信用状况从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信用优秀(A级)、信用良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
3.结果运用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所监管企业取用水情况开展抽查检查时,应将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实行分级分类监管。监管方式根据水利行业领域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管理过程中加强成果运用,对信用良好的相关企业、个人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监管对象要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
(1)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相关企业、个人,在日常管理中,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实行优先办理各类涉及水利行业领域相关事项等激励措施。
(2)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相关企业、个人,在日常管理中,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
(3)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相关企业、个人,在日常管理中,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规范用水意识。
(4)对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相关企业、个人,应列为重点管理、检查对象。一是增加抽查频次,强化管理和监控。二是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三是禁止参与“节水型企业”等荣誉的评价。
4.以下情形中涉及到的情况不在“免查”、“少查”范围:
(1)因上级部署、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转办交办、网络监管、数据监测、风险预警、突发事件或者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实施的检查。
(2)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联合惩戒对象的市场主体实施的检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
(二)水土保持领域
1.信息归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水土保持法定职责中,产生或获取的能够反映水土保持相关单位信用状况的,并以法律文书、行政决定文书以及其他权威准确的文件予以记录的信息,主要包括水土保持行政监管产生的约谈、通报、责令整改等责任追究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及相关行政执法记录等,要按要求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2.等级划分
根据《水利部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意见》(水保〔2023〕359号)的信用评价等级标准和结果,将水土保持行业领域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分别是信用优秀(A级)、信用良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
各信用评价等级对应的综合得分分别为:
A级:得分在90分(含)以上;
B级:得分在80分(含)至90分(不含)之间;
C级:得分在60分(含)至80分(不含)之间;
D级: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
3.结果运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水土保持相关单位开展抽查检查时,用好水利部每年统一集中组织开展的一次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结果,将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1)对水利部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相关单位,实施“绿色通道”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便利服务措施,减少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和验收核查频次。
(2)对水利部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为“B”的相关单位,适度开展现场检查和验收核查。
(3)对水利部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为“C”和“D”的相关单位,增加现场检查和验收核查频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现场审查及水土保持设计、监测、监理、验收等成果抽查。
(4)对水利部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相关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取消“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措施。对同一生产建设项目涉及的水土保持相关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不同的,按最低信用评价等级实施监管措施。
4.强化激励惩戒。对水利部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相关单位,在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水土保持有关评比表彰、水土保持领域招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以及水土保持财政资金补助等政府优惠政策享受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或考虑。对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相关单位,依法依规限制参加水土保持领域政府采购,依法依规限制享受水土保持财政资金补助等政府优惠政策,不得参加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取消水土保持有关评比表彰资格。
(三)水利工程建设领域
1.信息归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法定职责时,在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与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按要求按程序逐级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检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履约情况,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等行为。
2.等级划分
根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每年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开展1次信用评价,采用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综合评分的办法,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和C三等五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综合得分X分别为:AAA级:90分≤X≤100分,信用很好;AA级:80分≤X<90分,信用良好;A级:70分≤X<80分,信用较好;B级:60分≤X<70分,信用一般;C级:X<60分,信用较差。
3.结果运用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开展抽查检查时,积极应用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1)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以上信用状况良好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中,可优先或加快办理,提供绿色通道,适用“容缺受理”等服务。在日常监管中,适度减少检查频次。在政策试点、项目示范、行业创新等工作中,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选择。在推树诚信典型时,大力推介。
(2)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适度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在政策试点、项目示范、行业创新等工作中,重点审查。
(3)对信用等级评为 C 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列入重点监管,不享受“信用+审批”绿色通道等服务。
(4)对列入“黑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认定和联合惩戒。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们要高度重视水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全市水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由行政法规科牵头,及时向市发改委汇报,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各旗区水利(农牧和水利)局、局机关各科室、各二级单位要抓好各自领域内的水利信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水利信用管理工作的领导。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旗区水利(农牧和水利)局、局机关各科室、各二级单位要严格落实信用工作责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信用管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报送工作,确保不漏项、不延时,确保信息覆盖率、完整性、及时性等指标全面达到要求。
(三)强化舆论宣传。各旗区水利(农牧和水利)局、局机关各科室、各二级单位负责水利信用工作的人员,要加强信用工作的宣传工作,运用多种宣传形式,推出诚实守信和违法失信两类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警示告诫作用,积极推进诚信文化建设,为我市水利行业信用监管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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