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八所青月蔬菜摊经营者:符青月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豆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八所青月蔬菜摊经营者:符青月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豆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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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4-*****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东方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9月05日 09:36
名  称: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八所青月蔬菜摊(经营者:符青月)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豆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  号: 无 主 题 词: 无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东方八所青月蔬菜摊(经营者:符青月)经营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菜豆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7日,我局对位于东方市八所镇新街农贸市场72号摊位的东方八所青月蔬菜摊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1批次菜豆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东方八所青月蔬菜摊,检验机构: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5月17日,我局收到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菜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C1E******C1F60I2542)显示,在东方市八所镇新街农贸市场72号摊位的东方八所青月蔬菜摊于2024年5月17日购进的菜豆,经抽样检验,样品菜豆中检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菜豆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菜豆。

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产品,反映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4年6月20日我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

当事人有固定店铺但经营规模较小,达不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根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固定店铺但经营规模较小,达不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小餐饮店、小食品店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应参照《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不合格菜豆的进货单据、交易记录、记录台账等相关进货凭证。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60日。”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菜豆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五)腐败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

该店属于初次违法,经营规模较小,涉案财物及违法所得较少,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在知道自己经营的菜豆不合格后立即进行召回公告和问题排查,提供召回公告和排查报告,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涉案财物及违法所得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和《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当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行为,依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琼市监规【2021】3号文件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法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菜豆的行为,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拟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陆元叁角肆分整(¥66.34)。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捌佰陆拾陆元叁角肆分整(¥866.34)。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5日

相关文件
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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