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州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颍州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颍州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颍州区民政局 颍州区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民生工程》的通知以及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阜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阜民务字〔2020〕5号)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履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治责任,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切实做到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坚决打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攻坚战。

二、目标任务

不断完善低保制度,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同时,实行应保尽保,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农村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每人每年7368元(每人每月614元)。

2、财产状况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重度残疾人和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阜阳市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民社救字〔2017〕39号)和《关于做好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民社救字〔2017〕1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障标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筹为一个标准,每人每年7368元(每人每月614元),对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A类:每人每月568元;B类:每人每月426元;C类:每人每月343元。

(三)申请认定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低保,应当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具体申请和认定程序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9〕56号)规定执行。

(四)动态管理

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省、市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区民政局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区民政局牵头统筹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区财政局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区财政局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农村低保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农村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实施方案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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