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棱县人民政府关于丹棱经开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丹棱县人民政府关于丹棱经开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进一步改善丹棱经开区配套设施,完善园区服务功能,推动丹棱县工业高质量发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征收丹棱经开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范围内的丹棱万平纸业有限公司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和《丹棱经开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一、征收范围
丹棱经开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涉及的丹棱万平纸业有限公司权属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附属设施,建筑面积约*****.39平方米。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部门
丹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丹棱县齐乐镇人民政府代为实施。
三、征收补偿方案
《丹棱经开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30天,自2024年9月5日至2024年10月4日。
五、征收现场
征收现场位于丹名路52号丹棱县齐乐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丹棱经开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丹棱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5日
附件
丹棱经开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丹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为进一步改善丹棱经开区配套设施,完善园区服务功能,推动丹棱工业高质量发展,县政府决定启动丹棱经开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建设范围内丹棱万平纸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丹棱县实际,特拟定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
征收范围:丹棱经开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建设范围的国有土地上的部分房屋和附属设施。建筑面积*****.39平方米,具体范围详见《丹棱经开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征拆范围示意图》。
征收对象:丹棱万平纸业有限公司。
二、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
征收主体:丹棱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丹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齐乐镇人民政府代为实施。
三、征收补偿原则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四、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自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五、征收补偿方式
(一)实行货币补偿。
(二)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六、征收补偿办法
(一)补偿标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二)房屋价值的确定: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性质、土地性质、区位、面积、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装饰装修等影响房屋价格的因素依法评估确定。
(三)双方确认的评估价格作为最终补偿金额。
七、评估和测绘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
由被征收人自行推荐和征收部门推荐的评估机构(不少于三家)作为备选,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若被征收人不能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的,在公证机关公证下随机抽取产生。
(二)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异议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测绘机构由被征收人或征收部门直接委托产生。
八、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被征收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与实际不一致的,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单位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征收范围内房屋性质的认定、房屋用途的认定、未经依法登记建筑物的认定等,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处理。
(二)征收范围内已补偿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处置权及残值归征收部门。
(三)被征收房屋的各项补偿在签订协议时一并计算,分两次支付到位,第一次在企业完成相关证件交付并签订协议后支付50%,第二次在完成设备搬迁和土地污染评估报告符合要求后支付50%。
(四)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九、补偿决定和强制执行
(一)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本征收补偿方案自发布日起生效,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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