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智能制造建设项目采购重项目质疑答复函-GXZC2024-J1-005148-GXDY
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智能制造建设项目采购重项目质疑答复函-GXZC2024-J1-005148-GXDY
质 疑 人: 广西相洽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 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4-1号古城馨园1号楼A座A2303号
法定代表人: 赵勤超
委托代理人: 林凤梅 电话: 188*****933
你公司递交的“智能制造建设项目采购(重)(项目编号:GXZC2024-J1-******-GXDY)”质疑函,我公司于2024年08月30日已收悉。对于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根据质疑事项也向受质疑供应商进行了函询。现受采购人委托,就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逐项回复。
质疑事项内容详见附件。
接到贵司质疑函后我公司就质疑的内容第一时间向“广西焱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了协查函要求就质疑事项进行协查。结合受质疑供应商的回函,经认真核实后,答复如下:
答复1:(1)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的规定,《通用机电设备安装与调试实训装备》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不需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以向社会公示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
(3)受质疑供应商承诺完全具备生产能力及条件,并且按响应文件要求按时、按量,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的所有实施。
答复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的规定,《通用机电设备安装与调试实训装备》未在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内,故可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2)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第三条第2点规定:“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推动将保留的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故仅从其网站信息不足以认定其不具备生产制造的能力。
答复3:型号是指对规格的集合取得“名称”或“代码”,不同厂家的型号可以不同也可以相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并不强行规定产品的通用型号。
综上所述,贵公司对质疑事项的证明材料及证据不够充分,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足以证明质疑事项成立,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单位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感谢贵单位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复函。
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09月05日
附件信息:
标签: 智能制造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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