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术要求 1、建筑与装饰工程: 1.1拆除工程 1.1.1拆除工程在开工前,要针对该拆除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1.2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施工技术员与监理员的指挥和监督下进行。负责人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规程向参加拆除的工作人员进行详细的交底和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 1.1.3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设备管道等干线及通往该建筑的支线切断或迁移。 1.1.4工人从事拆除工作时,应该站在专门搭设的脚手架上或者其他稳固的结构上操作。 1.1.5拆除区周围应设立围栏,挂警告牌,并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或逗留。 1.1.6拆除时,应自上而下有序进行,当拆除某一部分时应防止其他部分的倒塌。 1.1.7拆除过程中,现场临时照明不得使用被拆除建筑物中的配电线,应另外设置临时配电线路。 1.2地砖地面 1.2.1技术参数: 边长尺寸误差:±1mm以内; 厚度:±5%以内; 边直度:±0.2%且≤2.0mm; 直角度:对边长度差≤0.5mm、对角线长度差≤1.0mm; 表面平整度:最大偏差≤1.0mm 吸水率:E≤0.5% 破坏强度:≥1300N 断裂模数:≥35Mpa 光泽度:≥55 1.2.2地面砖铺贴前应根据实测尺寸,利用计算机进行预排砖,绘制切实可行的排砖图,根据排砖图在现场进行弹线放样。 1.2.3地面砖排砖原则:同一房间内非整砖左右、前后均匀对称;非整砖尺寸不小于整砖1/2;地漏居于单块砖的中心位置其他座于地面的器具尽量居中布置;有坡度要求的房间,周边地砖应处于同一标高线; 1.2.4地面砖铺贴前,应认真选砖,以利于减小缝格平直度偏差。 1.2.5地面砖十字相交平直、缝格通顺,勾缝深浅、宽度一致,表面光滑,无污染;室内外分界位置及接茬的平整、美观;允许偏差表面平整度2mm;两砖高低差0.5mm,无空鼓。 1.3装饰用石材 1.3.1本工程装饰所用石材,是指地面、墙面、柱、过口、窗台板、洗漱台台面等部位的石材,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具体标准如下: 干燥压缩强度≥100mPa; 弯曲强度≥8.0mPa; 镜面光泽度≥80; 允许偏差(mm)平面度≤0.65; 厚度±2放射性(A类)外照射指数≤1.3, 内射指数≤1.0; 体积密度G/CM3 ≥2.56; 吸水率 ≤0.6; 1.3.2石材品种:石材进场前,成交供应商提供样品,经采购人确认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1.3.3板材正面的外观质量缺陷不能出现缺棱、缺角、裂纹、色斑、砂眼、异色斑点、污点及凹陷现象存在,镜面板材的镜向光泽度应不低于80 光泽单位。 1.3.4石材干挂墙面构造钢立柱及角钢表面热浸镀锌处理,钩板采用SUS304 石材挂件(不锈钢钩板)。 1.3.5石材施工前应进行选材,颜色、花纹应一致;石材应确保平整度,接缝高低差应控制在0.5 ㎜以内,严禁在施工现场对石材表面进行打磨,造成石材表面出现磨痕。施工时,预拼编号:品种、规格、颜色与纹理一致的块料,按设计尺寸在地上试拼,预拼好的石材应编号,编号一般由下往上编排,对于有缺陷的石材必须剔除。十字角处应对称平整;石材切割边必须平直。石板安装顺序是一般由下往上进行,每层板块由中间或一端开始,柱面则先从正面开始顺时针进行。 1.3.6材料包装及运输:成交供应商负责材料的运输,并保证到现场的包装完好,包装材料应不会对石材在各种条件下产生污染。石材进场前应作好石材六面防护,防护液的涂刷不应影响正常的施工要求。边角需加工的石材必需用荒料石材加工成,不充许粘贴。 1.3.7材料进场验收:进场石材应满足技术标准所要求的各项指标。石材厚度满足最低限要求的数量不能超过石材总量的1/5。进场石材表面光洁明亮、无明显缺陷,板块边角方正,无扭曲缺角掉边。进场石材表面应颜色、花纹一致,无明显色差、无裂纹。所有石材应进行六面防护处理,石材铺设完成后应避免返碱现象的发生。 1.4吊顶工程 1.4.1主要吊顶材料规格:纸面石膏板、矿棉板。 1.4.2吊杆及龙骨的安装间距、配件的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钢筋吊杆应进行防腐处理。 1.4.3吊顶工程应与建筑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等工种紧密配合,做好室内管道施工。饰面板安装前应完成吊顶内所有管线、设备的安装及隐蔽工程验收。 1.4.4 室内大厅部分采用60 系列上人龙骨,其他部分采用50 系列不上人龙骨。 1.4.5主龙骨壁厚要求为1.2mm,次龙骨壁厚要求为0.6mm。 1.4.6所有吊筋采用Φ8 镀锌钢筋。 1.4.7主龙骨间距不超过1200mm,吊点间距不超过1200mm,次龙骨间距不超过400mm,横撑龙骨不超过600mm。 1.4.8当吊顶跨度大于10m 时,跨中部位龙骨应适当起拱,且不应小于跨度的1/200。 1.4.9自攻螺丝应陷入石膏板表面0.5mm-1mm深度,且不应切断护面纸,螺丝距板边应大于10mm,相邻两颗螺丝间距200mm。 1.4.10重型灯具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1.4.11吊顶工程应对板材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1.4.12安装龙骨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设备及支架的标高进行交接检验; 1.4.13吊顶工程的木吊杆、木龙骨和木饰面板必须进行防火处理,并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理; 1.4.14饰面板安装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验收。 1.4.15吊顶内穿墙管洞必须按要求封堵密实。 1.4.16吊顶内吊杆、吊件等应竖向垂直、水平方向行列顺直;吊顶板与灯具周遍接合采用打胶处理且需处理平整严密、美观;弧形角线应圆滑平顺。 1.5玻璃制品 1.5.1玻璃技术指标:必须取得中国国家强制认证(CCC 认证)。 1.5.2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及技术要求,在外观上不允许存在裂痕、缺角、磨伤等缺陷; 1.5.3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及技术要求,在外观上不允许存在夹胶层气泡、裂痕、缺角、夹钳印、叠层、磨伤、脱胶等缺陷; 1.5.4钢化玻璃平整度要求:弓形度≤0.2%,波形度≤0.1%,质量须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1.6涂料工程 1.6.1室内墙面涂料的施工要点需满足国标图集要求; 1.6.2涂料有害物质限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1.6.3涂料施工工序及施工质量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1.7成品木挂板 木饰面形状和位置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目名称 | 公称范围 (mm) | 允许 偏差 (mm) | 检验方法 | 翘曲度 | 对角线长度<700 | ≤1.0 | 应采用误差不大于0.1mm的翘曲度测定器具。测定时,将器具放置在试件的对角线上,测量试件中点与基准直线的距离,以其中一个最大值为翘曲度平定值。 | ≥700对角线长度<1400 | ≤2.0 | 对角线长度≥1400 | ≤3.0 | 平整度 | 表面任意点 | ≤0.2 | 1m靠尺和塞尺 | 位差度 | 相邻面板间前后、左右、上下错位量 | ≤1.0 | 1m靠尺和塞尺 | 邻边垂直度 | 对角线长度<1000 | ≤2.0 | 1m靠尺和塞尺 | 对角线长度≥1000 | ≤3.0 | 2m靠尺和塞尺 | 高度、宽度 | 加工完成后零部件边长 | ±1.0 | 3m卷尺 | 厚 度 | 加工完成零后部件厚度 | ±0.5 | 游标卡尺 | 角 度 | 零件加工角度、面板组合角度 | ±1° | 角规 | 装饰单板(木皮)贴面外观要求限值 缺陷名称 | 缺 陷 范 围 | 允许限值 | 麻 点 | 直径 1㎜以下(距离300㎜) | 4个/㎡ | 麻 面 | 均匀颗粒,手感不刮手 | 不限 | 划 伤 | 宽度≤ 0.5㎜,深度不划破饰面,长<100㎜ (经处理后外观无明显痕迹) | 1条/㎡ | 压 痕 | 凹陷深度≤1.0㎜、宽≤2㎜,不集中,单板未断裂 | 3个/㎡ | 浮 贴 | 粘贴不牢 | 不允许 | 褶 皱 | 饰面重叠 | 不允许 | 缺 皮 | 面积不超过 5 mm2 | 1个/㎡ | 缺陷名称 | 缺 陷 范 围 | 允许限值 | 翘 皮 | 凸起超过 2㎜ | 不允许 | 亮影/暗痕 | 面积不超过 50 mm2 | 2处㎡ | 离 缝 | 拼接缝隙 | ≤0.5㎜ | 涂饰外观要求 项目名称 | 要 求 | 漆膜划痕 | 不允许 | 漆膜鼓泡 | 不允许 | 漏 漆 | 不允许 | 污染(包括工艺槽线型套色部分) | 不允许 | 漆膜脱落 | 不允许 | 漆膜泛白 | 不允许 | 针 孔 | 色漆,直径≤ 0.3㎜,≤4个/㎡;清漆,不允许 | 表面漆膜皱皮 | ≤面板总面积的 0.2% | 透 砂 | 不明显 | 工艺槽、线型漆膜 | 手感光滑,色泽一致 | 套色线型结合部分塌边 | 套色线型分界线流畅,均匀,一致 | 色 差 | 正常变色能力,肉眼观察不明显 | 1.7.1根据木饰面版面幅度,首先在基层上对挂件位置进行放线,放线要求每块木饰面的一组对应边必须与基层框架的其中一条木方重合,每块木饰面的一组对应边必须为安放挂件位置,即基层木方、挂件、木饰面边三者要重合。挂件之间的档距不应大于400mm。 1.7.2基层挂件用长30mm以上的直枪钉或木螺丝固定在基层上,挂件与基层接触面涂刷适量白乳胶以增加牢固度。饰面挂件用长度为(挂件厚度+木饰面厚度)×2/3的直枪钉,根据档位精确的固定在木饰面的反面,挂件与木饰面反面的接触面涂刷适量白乳胶以增加牢固度。 1.7.3基层挂件与饰面挂件要求挂合后能吻合良好,安装后的木饰面不能松动和滑移。 1.8门窗工程 1.8.1所用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8.2门窗及零附件质量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设计要求选用,材料进场时需提供出厂合格证。 1.8.3铝合金门窗选用的零附件及固定件,应选用耐腐蚀、防锈的不锈钢或镀锌零附件及固定件; 1.8.4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框与墙体缝隙应填嵌饱满密实,表面平整光滑、无裂缝。严禁用水泥砂浆作边框与墙体间的填塞材料。 1.8.5门窗扇应开启灵活、无倒翘、阻滞及反弹现象。五金配件应齐全,位置正确。关闭后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 1.8.6门窗安装后外观质量应表面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伤、锈蚀; 1.9洁净板工程 1.9.1洁净板进场时需提供出厂合格证,涂层板表面色泽一致,无磕碰划伤等缺陷。其外表面覆有塑料保护膜,芯料不能外露,板材不扭曲、不变形。 1.9.2洁净板材料性能: 1.9.2.1.防火不燃(A级):净化板耐火等级为A级。1.9.2.2自清洁抗污染表面涂层具有免维护、自清洁的优异性能。极低的表面性能,表面灰尘可通过清水直接清洁。极好的疏水性(最大吸水率小于5%)且斥油。极小的摩擦系数(0.15-0.17),不会粘尘结垢,防污性好。 1.9.2.3防辐射、抗静电:洁净板表面涂层含特殊长期而稳定的导电性能,其功能性的涂装,是专门针对洁净空间而设计的特殊性能。具有优良的电磁屏蔽效能,可以有效屏蔽辐射和静电。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生命安全。 1.9.2.3耐酸碱性:表面性能具有极强的耐酸、耐碱、抗菌的特性。 1.9.3洁净板安装完成要求板面平整,无扭曲,无变形。 2、水暖工程 2.1供暖系统采用由原有供暖管道,管道除锈刷漆。 2.2除锈:无可见的油脂、锈迹、氧化皮、油漆层残留和其他杂质。 2.3防锈:喷涂前应搅拌涂料,确保均匀。控制每道涂层的干膜厚度,通常底漆不小于60μm,总干膜厚度不小于150μm。涂装间隔时间根据涂料类型和环境条件调整,一般为24小时,确保前一道漆完全干燥。 3、电气工程 3.1开关、插座安装要求 3.1.1开关、插座的面板应平整,与建筑物表面之间应严密无缝隙,应紧贴建筑物表面; 3.1.2固定面板的螺丝应选用统一的螺丝,保证美观; 3.1.3开关、插座的安装高度必须一致; 3.2照明灯具安装要求 3.2.1安装前,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并应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3.2.2根据灯具的安装场所及用途,引向每个灯具的导线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 3.2.3同一室内或场所安装的灯具,其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5mm; 3.2.4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每个灯具固定的螺钉或螺栓不应少于2个; 3.2.5嵌入顶棚内的装饰灯具应固定在专设的框架上,导线不应贴紧灯具外壳,且在灯盒内留有余量,灯具的边框应紧贴在顶棚面上;日光灯管组合的开启式灯具,灯管排列应整齐,其金属或塑料的间隔片不应有扭曲等缺陷; 3.2.6固定在移动结构上的灯具,在移动构架活动时,导线不用受拉力和磨损;当吊灯灯具重量大于3千克时,应采用预埋吊勾或螺栓固定;当软线吊灯灯具重量大于1千克时,应增设吊链; 3.2.7灯具接线前,导线的绝缘电阻测试应合格; 3.2.8安装高空灯具前,应先在地面进行通断电试验合格。 3.3电线、电缆及电气设备安装要求 3.3.1进场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应有合格证、CCC认证标志,电缆端头密封良好,抽检的绝缘导线或电缆绝缘层应完整无损,厚度均匀;电缆无压扁、扭曲,铠装不应松卷;绝缘导线、电缆外护层应有明显的标识和制造厂标;材料进场时需核验复试; 3.3.2检测绝缘性能:电线、电缆的绝缘性能应满足国标要求; 3.3.3镀锌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和金属柔性导管不得热熔焊连接; 3.3.4导管穿越外墙时应设置防水套管,且应做好防水处理;导管与热水管、蒸汽管平行敷设时,应在热水管下面; 3.3.5电缆敷设不得存在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等缺陷; 3.3.6配电箱、柜制造工艺,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有关部门和行业最新颁布分相应标准及规范,以及施工现场安装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 3.3.7配电箱内装设的各电气设备必须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CCC认证,其电气设备上应带有CCC标志;配电箱出厂前必须通过各项检测和试验,包括各种绝缘耐压试验和通电传动试验等,随箱带检测、试验证明书。 3.3.8各层照明配电箱、动力箱等均暗装,安装高度需满足设计要求; 3.3.9电缆、电线过墙管敷设时,干燥房间至潮湿房间倾斜5度,潮湿房间至潮湿房间,往湿度较大房间倾斜5度,干燥房间可保持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