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双鸭山热电有限公司烟煤-3000竞价公告-竞价单
大唐双鸭山热电有限公司烟煤-3000竞价公告-竞价单
大唐双鸭山热电有限公司烟煤-3000竞价公告
大唐双鸭山热电有限公司就2024年09月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60,000吨
3. 交货地点: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大唐双鸭山热电有限公司
4. 交货日期:2024-09-07 至 2024-09-30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双方完成结算结果确认后【_5】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_15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已结算确认的无争议货物的全部货款。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09-06 15:40:09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3,000 | <1,500 |
干燥基全硫St,d | % | <0.17 | ≥0.17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30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烟煤,采购热值3000千卡/千克,价格为含税到厂价;收货人为大唐双鸭山热电有限公司。
一、 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交货量系基于甲方电量计划进行确定,甲方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之日前提前3日书面通知乙方。具体交货时间以甲方通知之日为准。一方调整合同总量或月度数量超过10%时,双方需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乙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煤种 | 发热量 | 全水 | 灰分 | 挥发份 | 硫分 |
Qnet,ar | Mt | Aar | Vdaf | St,d | |
烟煤 | 3000千卡/千克 | ≤13% | <50% | ≥30% | <0.5%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符合下列条件的,甲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
二、 运输方式
1. 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乙方组织,托运人为乙方,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乙方负责汽车运输,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甲方的调度和指挥。
2. 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甲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在货物交付甲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甲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甲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货物交付甲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 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甲方汽车衡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质量以甲方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乙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甲方验收工作。
2. 以甲方数量、质量为验收依据,如乙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甲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应秉承“诚实守信”的理念开展合作,入厂验收发现煤质异常时,甲方应将该批异常煤进行现场封存并进行拍照、摄像取证,并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到厂确认,协商处理。
(2)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异常煤处理工作,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指派专人到场进行确认,如不能按时到厂,应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否则以甲方所取煤样化验结果进行结算。
(3)煤炭质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考核:
A.入厂煤中含异物的处理:1.入厂煤中含有石块、泥沙、矿渣、冰块、建筑垃圾、废油脂等异物由甲方确认重量。2.重量确认可以由甲方目测确定或使用推土机将车辆中的煤炭在煤场摊平后装桶称重。按称重量的5倍在当日入厂煤量中扣除。
B.入厂煤中含煤矸石的处理:根据煤矸石的大小和密集程度,人工采补充样。补充样量为机械采样和人工采样1:1进行补样。如发现乙方故意掺杂使假,选择煤矸石比较集中区域进行人工采样,作为该批次入厂煤的煤样。
C.入厂煤中含煤泥的处理:首次入厂煤中含有煤泥时,按照煤泥量的5倍进行扣除;第二次入厂煤中含有煤泥时,按照煤泥量的10倍进行扣除;第三次入厂煤中含有煤泥时,按照10倍进行扣除并拒收来煤。车辆存在装有垛底煤的情况时,乙方须提前通知甲方,未提前告知的按照异常煤进行处理。重量确认可以由甲方目测确定或使用推土机将车辆中的煤炭在煤场摊平后装桶称重。按称重量的5倍在当日入厂煤量中扣除。其他异常煤炭车辆按同批次最大称重量扣吨。
D.入厂煤水分超标的处理:入厂煤车厢滴水时,每车扣吨1-2吨;对超标严重的,禁止该煤入厂。
E. 入厂煤中含冻快的处理:、入厂煤含有冻快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冻快破碎至200mm*200mm以下;如乙方拒不执行,甲方将按照冻块重量的2倍进行扣吨;如冻块量较大且无法破碎,甲方有权拒收该批次煤炭或按照按冻块重量的5倍进行扣吨。
F.对铺底、盖帽、包馅等的处理:如乙方存在铺底、盖帽、包馅等行为,甲方有权拒收该批次煤炭入厂。同时,甲方有权手工采取来煤中煤质最差的煤样作为该批次来煤的入厂煤样或按照机械采样和人工采样(选取最差煤质)1:1进行补样。
G. 入厂煤粒度超标的处理: 入厂煤粒度超标导致采样机不能全部采取煤样时,甲方有权对入厂煤中部分最大粒度颗粒物进行人工采样,人工样与机械采样按照大粒度颗粒物所占比例进行混合后作为该批次煤的入厂煤样。
(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拒收或终止合同
A.乙方出现异常煤次数达到3次时,甲方有权拒收或终止合同。
B.甲方目测或经采样化验发现煤中掺有无烟煤,责令乙方停煤,未卸车的煤车进行返车处理,甲方有权拒收或终止合同。
四、合同价格
(一) 合同价格=煤价
1. 煤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煤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1) 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煤种 | 热值范围 | 热值基准价格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烟煤 | 3000千卡/千克 | 按照竞价结果确定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2) 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千卡/千克,元/兆卡)
热值以3000为基准,每升高100价格上浮0.001;热值高于3300后不再上浮;每下降100价格下浮0.001;热值低于2800不再下浮。
②挥发份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合同执行期加权平均挥发份29.99%至27%,结算价格下调5元/吨;
单批次挥发分<27%(不参考热值),结算价格执行0.05元/兆卡
③全水分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合同执行期内加权平均全水分(Mt)规定值 ≤13%,超过规定值时,每超过1%,结算价格下调6元/吨。
六、争议解决
一、 违约责任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乙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逾期交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 因乙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甲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乙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3. 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甲方有权拒收。如甲方选择拒收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限期改正,如乙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予支付货款,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4.乙方应确保运煤司机身体健康,无心脏病、高血压等高危症状,且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因上述原因引起的意外状况,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二、 不可抗力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2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5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3.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三、 争议解决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在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双鸭山热电有限公司
2. 联系人:王立新
3. 联系电话:132*****068
八、备注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040****** 大额支付行号:103*****7111 税务登记号:********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
标签: 烟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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