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403民初5491号公告送达合肥市凡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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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403民初5491号
合肥市凡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王兵与被告合肥市凡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403民初5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市凡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王兵装修款******元;二、被告合肥市凡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兵违约金*****元;三、驳回原告王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6元,由原告王兵负担1356元(已预交4256元),被告合肥市凡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限你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刘娅法官
联系电话: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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